教师资格证小学部分:第2章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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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 教育基本法律法规 主讲:韩南南复习导航:1、从考纲和历年考情来看,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的法律条文考查较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是每年必考内容。2、从近几年全国统考的考查题型上来看,本章考查题型是单项选择题。第一节 教育基本法律法规第二节 教育类的特殊法律政策第三节 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第四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学生的权利保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是教育基本法。(一)概述1、理论基

2、础: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2、立法依据宪法;3、实践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2、教育法的立法特点(1)全面性和有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3、教育法的立法宗旨(1)发展教育事业(2)提高全民族素质(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4、教育法的法律地位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5、教育法颁行的意义(1)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2)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方向(3)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4)巩固教育成果(二)教育法的基本内容1、适用范围2、教育性质与方针3、教育的基本原则4、教育管理体制5

3、、教育基本制度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7、教育者与受教育者8、教育与社会9、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三)教育法相关条文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十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

4、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

5、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l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l (一)遵守法律、法规;l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

6、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l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l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五十条【文化机构的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M,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第五十一条【校外教育】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l 第五十六条【专项资金】国务

7、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l 第五十九条【集资办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l 第六十一条【经费使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

8、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一)修改过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6月29日,重新修订,新义务教育法共八章六十条,2006年9月1日施行。(二)立法宗旨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3、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三)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四)制定目标

9、明确我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义务性、公益性和平等性。(五)意义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六)具体条文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

10、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

11、、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二十五条【违法获利】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

12、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三条【支教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

13、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人工龄。第三十六条【德育为先】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四十九条【经费的使用】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五十二条【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14、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五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

15、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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