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 样板: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2)(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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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 地址:代表:乙方(受托方):地址:代表: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开发的位于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总代理。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的销售及广告企划代理事宜,达成合同条款如下,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项目及方式1.1 委托项目物业名称: 土地性质: 产 权:全产权委托面积:约为 平方米(本合同委托销售建筑面积系设计图纸所示面积,实际代理销售面积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测定为准。)本项目的名称发生变更,不改变本合同对该物业的实质描述。1.2 委托方式乙方为本项目的销售及广

2、告企划总代理,在服务期内,甲方不再将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及广告企划工作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甲方可以向乙方推荐广告企划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推荐的单位有优先权。甲方为本项目对外委托制作及发布广告的主体。乙方可以向甲方推荐广告制作及发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推荐的单位有优先权。第二条 委托期及内容2.1 委托期2.1.1 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达到甲方与购房业主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后一个月止。2.1.2 如上款约定的委托期到期日早于本项目第四期开盘后4个月的,则委托期到期日自动延长至本项目第四期开盘日后满4个月。2.1.3 如乙方在委托期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销售指标

3、及相关工作,在宝莲城项目其余物业委托销售代理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双方可经协商后续签委托代理合同,续延委托期。2.2 委托内容2.2.1 委托期内,甲方将本项目对外销售的代理权给与乙方,乙方为甲方提供本项目的全程销售代理和广告企划服务。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或自行组建销售队伍销售“本项目”。2.2.2 委托销售项目之定价双方商定,本项目之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双方可根据销售开展后的实际情况制定分期销售价格并形成书面的分期销售价格确认表,甲方对最终销售价格拥有决定权。客户一次性付款,可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乙方在销售时可给与客户优惠幅度的权限,由乙方在制定价格表时

4、一并提出,经甲方确认后实施2.2.3 委托销售项目之客户付款方式A、银行按揭:客户支付的首期款不少于购买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根据银行按揭贷款政策,经甲方确认后可调整),其余百分之五十可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如客户未通过银行的贷款资格审查,则由客户在规定期限内以自有资金补足)。B、一次性付款:客户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购买房屋之总价款。2.2.4 委托销售项目之广告预算及执行A、广告预算总额:双方商定,本项目的广告预算总费用不低于销售额的 ;B、广告费用支出:本项目广告费用由甲方支出。由甲方直接与广告公司签订委托合同;C、广告预算和执行:本项目为实现销售而进行的各种推广活动及媒体发布,由乙

5、方提供计划和预算,由甲方执行;甲方也可委托乙方按批准后的计划和预算执行。2.2.5 委托销售项目之销售款的收取甲方负责安排专人在销售现场收取销售款。在乙方销售代理工作时间,甲方应确保有专人在销售现场收取客户交付的定金及购房款,并由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2.2.6 委托销售项目之签约流程A、乙方引导确定购房的客户与甲方签订由甲方确认的定金合同,按定金合同约定在七日内安排客户与甲方签订甲方提供的正式预售或出售合同,然后由甲方办理相应的房地产销售预告登记。B、按合同约定,催收进度款或协助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第三条 甲方职责3.1 负责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销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须

6、知、项目背景、有关政府批文、红线图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利于乙方顺利开展销售工作。3.2 甲方另函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联系沟通。3.3 甲方有责任确保本项目销售的合法性,负责申办本项目销售所需的全部法律批文及手续,将其副本或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3.4 委托期内,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所需费用。上述费用由乙方事先提出计划、预算及收费依据,报甲方审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具体执行。3.5 甲方对乙方在销售前期准备阶段提供的销售方案和销售执行阶段提供的专业意见,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以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的形式给予回复意见。3.6 负责最后确认项目的图纸、面积、数据、

7、建材设施和装修标准,并负责执行双方确定的有关销售配套硬件(如售楼部、示范单位、建筑及园林工程形象进度等)。3.7 甲方负责安排财务人员收取购房客户的定金、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3.8 委托期内,本项目任何销售方案及销售时间计划均以甲方确认为最终意见。 3.9 甲方负责对本项目销售代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总体控制等。甲方有权委托专人监督和审查验收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对乙方提交本项目的相关策划提案、销售推广建议等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的书面修改意见。3.10 甲方负责落实与本项目销售相关的所有政府优惠政策之批文,在开盘前确定购房贷款的按揭银行。 3.11 负责提供现场销售中心及样板间并使其符合销

8、售接待条件。甲方提供上述场所的水、电、电话(不少于三线)、空调、电脑和打印复印设备及其耗材,承担保安、清洁服务和水电费用。二门对外业务电话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一门乙方内部电话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12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允许乙方或乙方陪同购买本项目房屋的客户于合理时间视察本项目或样板房,并确保客户及乙方人员安全。3.13 其他约定的甲方职责。第四条 乙方职责4.1 乙方确保其和其工作人员在整个销售代理过程中的一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4.2 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销售方案及销售时间计划,开展项目销售工作。4.3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附件一的工作内容。乙方必

9、须接受甲方委派人员的监督和审查验收,认真审阅甲方的修改意见并在收到修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4 乙方应指派经验丰富之销售队伍负责本项目的销售工作。驻场销售团队人员为:项目销售经理1人、销售主管2人以上(含),销售代表不少于 6人(节假日、特殊推广期及展销会期间视销售情况乙方将临时派驻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现场的销售工作)。上述销售团队人员名单,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最晚不迟于进驻本项目销售中心前10日内提供给甲方确认。若甲方对乙方的销售团队人员有异议,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更换销售人员,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乙方应确保其销售团队人员为专职人员,不可同时兼任其他任何

10、项目之销售工作。一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随意变动其销售团队人员。如销售团队人员确需发生变动的,乙方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同意。4.5 乙方应为本项目的销售提供专业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表、付款方式、优惠措施等)。乙方提供的专业性意见,经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一经生效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4.6 乙方应于每周一向甲方例行汇报上周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市场动态、客户反应及成交分析等,并提供书面报告(内容详见附件二)。4.7 乙方有责任就本项目的市场推广宣传策划活动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编制费用预算书,包括:邮寄宣传单张、软性推广、邀请卡、新闻发布会、展销会、促销活动及一切有助于本项目的

11、推广与招商的宣传工作,经甲方同意后实施。4.8 协助甲方审阅项目之总体规划及各单位之平面及立面图纸,并给予专业意见。4.9 对本项目之户外广告、地盘包装、销售中心及示范单位之室内外包装布置等提供专业意见。4.10 经甲方同意后,筹备、策划、监督、安排有关本项目之展销会及各项促销活动,设计并安排展销及活动场地内各种布置及摆设。4.11 负责有计划地对销售队伍进行培训,让其准确领悟推广诉求要点及展销安排。销售人员在培训结束后经双方指定人员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4.12 乙方负责跟进客户。乙方应主动联络目标客户及跟进客户查询,详细介绍有关本项目的基本情况,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促成交易。4.15 乙方

12、就甲方所提供或确认的定金合同、认购须知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文稿和销售资料进行填写,并负责按甲方最终发文确认的版本协助客户签署本项目定金合同及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如遇客户对合同条款有争议,乙方协助甲方对定金合同、认购须知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向客户做出合理及合法解释并协助甲方妥善处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擅自向客户做出超出甲方确认的合同内容范围之外的口头或书面承诺;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任何增减,均应由甲方审批并加盖相关印章后方可执行,乙方不得自行增减。乙方自行承诺或增减合同条款造成甲方损失或加重甲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16 乙方应负责向客户催收应收款、催促客户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按时办

13、理签约及收楼手续等售后服务工作。4.17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和范围从事销售代理工作,不得向客户做出超过甲方委托及许可范围的书面或口头承诺,不得私自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人员禁止擅自收取客户定金、购楼款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造成甲方损失或加重甲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18 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将该客户的原始资料交给甲方,以备日后查阅。4.19 本合同终止或确认解除后七日内,乙方应完成与甲方的移交工作,工作人员全部撤离案场。4.20 其他约定的乙方职责。第五条 销售进度及资金回笼计划要求(销售指标): 5.1 本项目共 幢 层 楼,计划分 期推出。具体开盘时间、销售进度要求

14、见下表: 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开盘时间开盘后1个月完成该期总面积90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80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80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80的销售开盘后2个月完成该期总面积95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90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90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90的销售开盘后3个月完成该期总面积100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95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95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95的销售开盘后4个月完成该期总面积100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100的销售完成该期总面积100的销售注:正式开盘时间和进度计划,双方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经协商后予以调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5.2 资金回笼要求:实现

15、销售的当月,回笼资金达到销售总额50以上;实现销售的次月,回笼资金达到销售总额75以上;实现销售的第三个月,回笼资金达到销售总额98;最迟在本合同委托代理期限届满前回笼资金达到销售总额的100。因甲方或银行原因导致按揭贷款发放时间延后的,延迟发放的金额视作乙方已回笼资金。第六条 销售代理佣金、奖金6.1 佣金计算的基数:乙方按已完成销售的总额提取代理佣金。已完成销售(可以提取代理佣金)的确认标准为:客户已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并缴付了首期款(按揭贷款客户的贷款申请已获得银行批准)。6.2 佣金比例:6.2.1 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阶段销售指标完成销售任务的,按已完成销售总额的 % 结算佣金。6.2.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销售指标完成当期销售任务、但达到结算佣金的基本条件(已完成销售面积超过该期放盘总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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