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美大宁矿处理法律评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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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美大宁矿权案处理波及大国形象2009年5月15日新华网上一篇名为“山西晋城合资煤企国资流失严重,外方3千万套取40亿”的报道,在网络上广为转载。这篇报道之所以现在还在网上流传,重要的原因在于它的名称让国人愤怒:“太可恨了!外国佬又白捞了我们三十九亿七!”作为律师与法律研究者,我们本来非常想知道:外方究竟使用了何种手段,实现了这个“空手套白狼”的阴谋?在阅读了网上有关报道之后,我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必须探讨;中外股东和当地政府的不同反应,值得深思。一、八个报道中所反应的“亚美大宁事件”经过我们能用“百度”搜索到的有关亚美大宁事件的报道,一共有八篇:一、2007年8月9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宋蕾

2、所采写的“亚美大宁投产煤炭,外资控股第一单或成最后晚餐”;二、2008年9月3日财经记者张宇哲所采写的“中国首例合资煤矿僵局”;三、2008年9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刘建辉采写的“煤炭业刮国进民退风,亚美大陆黯然撤资?”;四、2009年5月15日新华网上人民日报记者丁志军采写的“山西晋城合资煤企国资流失严重,外方3千万套取40亿”;五、2009年5月27日山西晋城商务之窗上晋城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所作的“晋城市高度重视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生产、效益、安全和权益问题”;六、2009年6月6日中国经营报记者辛平所采写的“中国经营报:亚美大宁股权之争”;七、2009年6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3、高永钰所采写的“还原亚美大宁9年矿业争夺战”;八、2009年8月28日太行日报记者杨斌所采写的“北岩煤矿:晋城工业的长子”。我们没有对亚美大宁事件做过专门的法律调查,无法判断上述报道中所称的事实是否全部有证据支持,所以,只能将上述报道中所称的事实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如下:1、大宁煤矿原为列入国家“九五”建设计划的优质矿井,地质储量2.33亿吨,设计年产量为400万吨,总投资当时接近13亿元。2、1992年,经原国家计委批准,大宁煤矿划归晋城市地方开发。晋城煤炭局设立大宁煤矿建设指挥部,但大宁煤矿建设一直没有正式动工。3、1995年5月24日,晋城市政府办公厅以晋办(1995)51号文下发了“关于撤

4、销大宁煤矿建设指挥部由北岩煤矿接盘的通知”。4、1996年8月,大宁煤矿一期工程破土动工,拟建设规模为60万吨/年。到1999年,由兰花集团建设的大宁煤矿仅形成了30万吨的年生产能力。5、1998年左右,晋城市政府与美方接洽。6、1998年5月,晋城考察团赴美。7、1998年11月,“亚美大陆”拟作外方股东。8、2000年1月21日,合作经营合同签署。9、2000年2月17日,“晋城大宁”拟作中方股东。10、2000年4月14日,“晋城大宁”才正式成立11、2000年5月12日,“亚美大宁”正式挂牌。12、2000年8月24日,“亚美大宁”董事会定“煤炭资源权的转移”条款。13、2001年6月

5、,晋城政府催办采矿证。14、2001年9月7日,山西省厅向国土部提交采矿权登记资料。15、2001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要求亚美大宁作采矿权价款评估16、2001年10月至12月间,采矿权价款评估。17、2001年12月10日,“亚美大宁”第一次增资。18、2002年2月,“亚美大宁”请求采矿权价款分期。18、2002年4月,国土资源部向“亚美大宁”下发了采矿许可证。19、2003年,兰花集团董事长贺贵元兼任亚美大宁第三任董事长。20、2003年8月27日,“万浦”首次参股“亚美大陆”。21、2004年5月12日,“亚美大宁”第二次增资。22、2004年,海关部门向国家发改委询问“亚美大宁”

6、项目资质。23、2004年4月27日,发改委认可“亚美大宁”项目资质。24、2004年10月,“兰花科创”替代中方股东“晋城大宁”。25、2007年6月,“亚美大宁”获安全许可证。26、2007年7月10日,“亚美大宁”获生产许可证。27、2007年10月,“亚美大陆”设立“亚美香港”。28、2007年11月,中方同意“亚美大陆”与“亚美香港”间股权转让交易。29、2007年12月,“亚美大陆”与“亚美香港”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完成。30、2007年12月底,“万浦”增持“亚美大陆”。31、2008年初,“亚美大陆”与“福山能源”非关联交易失败。32、2008年4月25日,“亚美大陆”提出与“万浦

7、”间股权转让关联交易。33、2008年6月26日,“万浦”替代外方股东“亚美大陆”。34、2008年7月28日,“亚美大宁”新董事会夭折。35、2009年5月15日,人民日报发文。36、2009年5月24日,晋城政府表态:股东纷争在股东层面解决。37、2009年6月,“亚美大宁”新老股东开始谈判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山西晋城合资煤企国资流失严重,外方3千万套取40亿”,这是某些报道的基本判断。究竟什么叫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判断国有资产流失?在谈到“国有资产流失”这个令国资管理官员心乱、危及国资类交易的有效性的问题时,这些基本问题必须搞清楚。(一)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的规定中央专门规定与论述“国有资产

8、流失”问题的文件,是1998年1月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82号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国资委办公厅国有资产流失的定义、特征与八种主要表现形式。这两个文件,对什么叫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判断国有资产流失?都作了最基本的回答。1、什么叫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致使国有资产财产权遭受损失。2、如何判断国有资产流失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需要同时具备三个基本特征:(1)特殊主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2)违法行为国有

9、资产既有保值和增值的可能,也有贬值或受损的可能。合法管理经营国有资产未必都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而不能将所有国有资产的损失都视作国有资产流失来认定。只有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才是国有资产流失。 (3)权利灭失国有资产流失实质上是资产权益的流失,即国有资产财产权的灭失。判断国有资产流失和非流失,主要看国有资产的财产权是否灭失。国有资产由实物转化为货币,由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等是国有资产存在形式的改变,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并未灭失,都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当然,在国有资产由实物变为货币的过程中,由于违法低估国有资产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财产权受损,则属于

10、国有资产流失。(二)“亚美大宁”事件中,“国有资产流失”论的分析从网络上的报道来看,“亚美大宁”事件中持“国有资产流失论”记者的主要理由有二:一、合资时,采矿权价值没有评估;二、外方低注资高控股高溢价退出,投机倒卖我国矿产资源。1、关于采矿权价值的评估问题(1)未作采矿权价值评估,有客观历史原因依照1991年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8年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才提到“采矿权价款的评估”问题,该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

11、成的采矿权价款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1999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才向各地国土资源厅局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又废除1999年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修改发布2000年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山西省率先在全国开展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到这时,采矿权价值评估业务才真正开始起步。更何况,在1992年到2000年1月21日的时候,煤矿价格低迷,采矿是一个烫手的政治任务,而绝不像今天这样一个令人眼红

12、的生意。在上述规则与实践缺失、权利与利益分离的情况下,“晋城大宁”负责人、晋城市政府工作人员不知道找谁评估采矿权、即使知道也因怕矿业权评成负值而不去评估,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不顾历史情况而非要追究当年政府官员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是荒唐的、苛责古人的做法。(2)矿权交易历史价格不可能决定于地质储量的现在市价为了说明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有些报道混淆概念,最典型的表述,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根据亚美大宁网站的资料显示,大宁煤矿井田面积38.8225平方公里,地质储量2.33亿吨,其价值可能高达百亿元。”这样的表述,第一个错误,是将“理论上矿产资源现价值”混淆为“可采资源现价值”。做矿的人都知道

13、,地质储量不等于可开采储量;另外,煤价不会总是每吨五百元,2000年的时候不就是六七十块一吨吗?煤价是波动的,即使是“可采资源现价值”,也是时大时小的。这样表述的第二个错误,把“理论上矿产资源现价值”视为“采矿权现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实际上,即使是“可采资源现价值”,也与“采矿权价值”相去甚远:除了设施设备、人工、原材料等等成本支出和税收支出这些可料因素之外,投资人还要面临自然灾害、征收战争等人为风险,后者更可怕,很容易使投资人一夜之间血本无归。这样表述的最大错误,是将“理论上矿产资源现价值”视作了“已完成采矿权交易的应当成交价格”。任何交易的成交的价格,都是一个乐观的人愿意支付、一个悲观的

14、人愿意接受的价格。实质上讲,采矿权的成交价格,就是“赌未来”,是人对采矿活动未来收益的预期,矿业权的评估价只能拿来作参考。 “赌的就是明天”,这就解释了为什么2000年晋城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亚美大陆”在煤炭价格倒挂时敢于入资大宁煤矿的原因;这也能够解释了为什么“兰花”在1996年至1999年实际控制大宁矿的时候不积极办理采矿权证、在“亚美大陆”未撤出时不较真采矿权证、在“亚美大陆”拿到40亿后又争夺采矿权证。2、关于“低注资高股权”与“倒卖矿产资源”报道中,“骗取控股权”、“倒卖矿产资源”的论述在关键问题上概念模糊、逻辑混乱。(1)低注资高股份为论证“亚美大陆”骗取公司控股权,有些报道中

15、的这样写道:“合同约定,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788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外方以现金672万美元出资持股56%;晋城大宁以大宁煤矿出资持股36%,晋城煤运公司以现金出资,持股8%;合作期限为25年。2000年5月12日,亚美大宁正式挂牌。根据合作经营公司章程,中方任董事长,美方则派驻总经理,经营权由美方控制,中方不参与具体经营。”;“合作公司两次增资。2001年12月10日第一次增资,外方认缴的出资额1680万美元,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到7500万美元;2004年5月12日第二次增资,外方认缴的出资额增加到3000万美元,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到13800万美元。从最终数据看,外方仅仅出了近22%的资金,却拥有56%的公司股权。”“亚美大宁”究竟是个中外“合资公司”,还是一个中外“合作公司”?记者老是含糊其辞。若“亚美大宁”是“合资公司”,则中外股东的股权比例,要以出资额占资本金的百分比计算;若“亚美大宁”为“合作公司”,则比例可由中外约定,出资100美元者占股66%也不违法。“总投资额”和“资本金”不是一回事。“增资”增的是“资本金”;增资后,投资各方的股权比例,根据增资后的各方出资总额占资本金总额的比例来计算,与总投资额是没有关系的。在像“亚美大宁”这样的煤炭企业,资本金占总投资额的30就可以,其余70可以去想办法解决,比如去银行借款。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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