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著著作权的纠纷与保护.doc

上传人:marr****208 文档编号:157278980 上传时间:2020-12-2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编著著作权的纠纷与保护.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编著著作权的纠纷与保护.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编著著作权的纠纷与保护.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编著著作权的纠纷与保护.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编著著作权的纠纷与保护.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编著著作权的纠纷与保护.doc(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编著著作权的纠纷与保护 本文作者:医学职称论文发表 网址:http:/ 摘要: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影视文化产业的作用不可小觑,影视产业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而集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的优秀影视作品的诞生首先就要高度重视编剧对剧本的创作,因为剧本是打造影视精品的基础,没有高质量的剧本,就不可能出品高质量的影视作品。而现实中忽视编剧作用、漠视编剧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更有甚者,有些编剧自己也是侵权人,侵害其他编剧或原创作者的权利,这种种现象导致了编剧创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打

2、击,阻碍了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提高我国影视作品的质量,多出弘扬主旋律、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讴歌真善美、鞭挞假丑恶、反映现实生活和人民主体地位的优秀作品,我们必须重视对编剧合法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关键词:编剧 着作权 版权保护一、编剧着作权纠纷的主要表现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分为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因此编剧着作权被侵权可分为人身权被侵权和财产权被侵权。编剧着作人身权被侵权。着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诸多编剧着作权案件中,编剧们的后三种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最为常见。署名权是编剧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编剧为了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

3、注明其姓名的权利,它是编剧身份受到尊重与保障的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编剧的这一基本权利却屡遭侵害。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迫使编剧署上自己或关系人的名字,还随意调换署名顺序,真正的编剧署名排在最后;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根本漠视编剧的署名权,干脆不署编剧的名字。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紧密联系的两项权利,前者指作者有权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后者指作者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编剧着作财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和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4、;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法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现实中许多编剧按时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却被制片人、发行人以种种理由拖欠或拒付报酬。所持理由无非是编剧的创作不符合要求、电影票房收入入不敷出、电视剧收视率极低等。也有个别案件是因制片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资金不足,影片迟迟未能开拍,导致编剧的作品石沉大海,报酬的领取更是遥遥无期。二,编剧侵犯他人着作权的主要情形。对尚在保护期限内的他人着作权的侵权。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要使用尚在着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要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着作权。现实中一些编剧以获得了制片人或导演的邀请与同意为由,不经原作者或原编剧的许可就改编他人的原作,

5、这肯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另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是某一个编剧独占合作创作的作品。有些剧本是两个以上编剧共同创作的,但最后的署名和报酬却被其中一个编剧独享,侵害了其他编剧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种情形更为恶劣,即直接剽窃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我国着作权法虽不再保护其财产权,但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远保护的,编剧在改编这些作品时,仍不得侵犯这些权利。但现实中有些编剧不注明根据何人作品改编,侵犯原作者署名权;或将原作改得面目全非,与原作立意相差甚远,侵犯了原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三、编剧着作权纠纷发生的原因从社会背景来分析:诚信的缺失是产生编剧着作权纠纷的深层社

6、会原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离开了诚实信用,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因诚信缺失所造成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影视界编剧着作权纠纷的发生与这样的社会背景不无关系。从劳资关系的角度来分析:资本拥有者对劳动力的支配这一固有特点是产生编剧着作权纠纷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投入的成本很高,而投入与产出是否成正比,投资者难以预知。考虑到投资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以及影视作品本身是综合艺术的特点,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这类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制片人享有,而编剧享有的只是署名权,以及依据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制片人作为投资人的资本拥有者的

7、地位毋庸置疑,与之相比,编剧普通劳动者的角色也显而易见。从编剧自身的情况来分析:编剧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产生编剧着作权纠纷不可忽视的原因。着作权法和合同法对编剧着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但编剧们真正熟悉了解这两部法律的却很少,这直接导致了编剧在行使着作权时常常处于不利地位。比如编剧在与制片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应该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仅是摄制权,但许多合同签的是着作权三字,等于一次买断了财产权,联系方式:4006587789。从行业协会与行业规则的角度来分析:影视作品的着作权缺乏更为清晰明确的着作权归属和利用方面的行业规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影视作品的特殊性,所以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以及使用权等应有

8、更明确的行业规范。比如美国的银幕认证手册,就对电影作品的署名有详细的规定。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协商制定的,拥有很强的约束力。由于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尤其是剧作家协会成立更晚,所以相关规则与制度不甚完善,难以对影视作品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协调制衡。四、防止编剧着作权纠纷频发的建议加大普法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编剧法律素养。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和剧作家协会应发挥自身优势,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法律培训,尤其是着作权法和合同法,更应加大培训力度,邀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法官、律师来为协会会员讲课指导。进一步壮大剧作家协会的实力,使其在编剧着作权维护中发挥更大作用。编剧如果与制片人单打独斗,其劣势不言而喻。若其身后有强大的组织,境况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信用体系的建立应延伸至影视产业。我国的个人及企业信用体系的覆盖面还很窄,使得许多组织与个人对不讲诚信缺乏畏惧感,因不诚信付出的社会成本很小,所以侵起权来才有恃无恐。影视产业中对着作权的侵害也是如此,如果在中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下,建立起行业内的信用机制,那么影视界的不诚信将会大幅度降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