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包括]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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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包括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思考论文 摘要:鉴于我国法律援助保障人权的价值,实现社会平等的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促进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巨大价值,从法律援助存在立法不完善、受援主体范围小、法律援助质量等问题出发,结合国外法律援助福利型的模式和实践中总结出的有用经验,针对该种制度从法学角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经济学角度发挥市场的激励作用和社会学角度发挥非政府组织辅助作用三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关键词:中国法律援助;多学科;多层次;完善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我国的法律援助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同时结合社会实践生活

2、中法律援助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有关方面的应对措施以及法律援助存在的价值。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绝大多数法制健全的国家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1994年,我国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救助社会弱者的制度,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一)符合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首先,符合我国*法保障人权的要求,我国*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面对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请律

3、师为其出庭辩护等情况下,国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工作人员的资源利用,可以实现与他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从而实现基本的人权价值。其次,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保障人权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作为一部伟大的思想论述,其中表明了要关注工人阶级的人权,反对资产阶级压榨工人阶级,这只是马克思关注人权的一个小小缩影,马克思恩格斯在后来的很多著作中都以保障人权为其指导思想,始终站在广大人民的利益基础之上。(二)实现社会平等的价值要求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是主体平等,即任何人都不允许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二就是适用平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平等的适用于每一个人,不论其

4、贫富状况、社会地位、文化程度、民族差异以及性别差异等等。这一原则规定的初衷是极好的,但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公民无法寻求法律救济,因为他们有些人缴不起诉讼费用无钱请律师,他们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恰到好处的化解了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政府通过法律援助使那些社会弱者得到国家的关怀,获得法律人士的帮助,真正能使我国的司法资源平等的适用于需要这些资源的人。(三)实现社会公平主义的必然要求一个社会不仅要强调形式的公平,而且还要注重实质上的公平。实质公平是指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加以区别对待。就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

5、护,禁止妇女从事高度危险矿井下作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童工一样,我国对处于弱势地位、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给予这些人特别的权利保护,既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还是我国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要求,因为只有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加以区别对待,才能实现社会目的。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以下漏洞

6、。(一)立法不完善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散落于多部法律和法律援助条例中,使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查找相关法条比较麻烦,而且还很可能导致公民遇到受援案件时不知适用哪部法律的现象大有存在。而且,随着社会问题的层出不穷,在修改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规条例时,由于涉及到多部法的修改,会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结果,影响多部法律的稳定性。(二)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分布不平衡在我国呈现出这样一种现象,经济越发达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越多,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也更少,沿海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明显更多,在中西部法律援助机构明显更少,这就使某些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得不到援助,使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实现。(三)

7、法律援助质量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行免费的义务制,使得律师在法律援助时因为得不到报酬而对法律援助案件随便应付了事,其办案质量可想而知。其实追踪到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道德素质低、法律修养不高。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面对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增多,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主要责任主体,它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辅助作用。国外很多国家其实也是以政府作为主导作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作为补充。社会学是理顺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一门学说,在非政府组织研究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从法学角度研究,注重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主导作用大多数学者研究法律援助时对

8、于怎么完善这种制度都有自己的观点,但是一个共同点都认为应该发挥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主导地位。法律援助制度要在偌大的中国完美施行,必然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的法律援助以政府主导,政府负有法律援助的主要责任。法律援助队伍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招录的方式来选拔,择优录取,首先保证考试的人员必须是法律专业科班出生,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质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覆盖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点,开通网上法律援助热线,构建起多元服务平台。”(二)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发挥市场在法律援助中的激励作用1.针对特定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其实有些人是在胜诉后,是有能力缴纳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的,为此我们可以针对这部分

9、人收取定额的费用,对那些经济特别困难的公民还是免除费用,无偿性的提供法律帮助。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既能够避免法律援助案件泛滥,又能够照顾特定的受援人,还能够彰显出法律援助的平等性价值,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更重要的是还能够收取一定的法律援助费用,可以收归国家财政收入,用来支撑法律援助的机构本身运行。2.制定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比如,2013年后,有个别省份明确规定“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该种奖励机制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实施,古语有云,奖励之下有勇夫,也就是说有相对应的法律激励机制,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就能够调动起来。其次,

10、在这种激励制度下,针对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而言,机会都是平等的,只要你认真对待法律援助工作并且取得突出贡献,你就可以获得国家的奖励。再者,既然制定出这种激励机制,国家就应该给满足条件的人给予奖励,比如物质奖励有金钱,精神奖励有证书表彰、荣誉称号等等,而不能够使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如同一张白纸不能发挥实际社会作用。最后,对于这些有突出贡献的人给予奖励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宣传,鼓励更多的法律工作人员参加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同时调动他们更大的积极性。(三)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辅助作用面对数量繁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单靠政府的力量是明显不够的,还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首先,民间

11、的法律援助组织要自觉地组织起来,构建起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的社会团体。并且自觉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作为诉讼代理或者辩护律师出庭等等。当然要做到这一步必然要求这类主体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以及法律修养,为此政府应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律援助工作者自觉遵守司法工作人员道德职业准则。四、结语本文阐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价值和诸多缺陷,并基于此希望从多学科多角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要发挥市场的作用。我国当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国家鼓励市场主体在自由公平有序的条件下进行自由竞争,允许市场在社会资源中占主导性的支配地位,对法律援助的激励机制就体现出这一点。参考文献:1李东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关问题思考J.中国司法,2014,(01).2李想.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J.法制日报,2015,(01).3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J.中国律师,2015,(07).4周艳红.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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