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博凌消防施工三方协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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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博凌商业广场消防系统工程消防系统工程三方协议 编制单位: 日 期: 消防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总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丙方(建设方): 因乙方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丰富的施工经验,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完全按丙方要求,如期完成约定的施工内容,并承诺保证本工程完全能够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且对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修、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责任),故丙方指定乙方作为芜湖博凌商业广场消防专业施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叁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

2、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芜湖博凌商业广场 22 平等、自愿、22.工程地址:芜湖市三山区黄垅路以北鸭棚路以东地块二、承包范围、方式承包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本工程,不得进行全部或部分发包或转包,不得变相发包和转包。1、承包范围为:博凌商业广场一期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防排烟系统、电气火灾漏电监控系统安装。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常规检测及费用、包消防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保证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三、工期要求根据项目对本工序节点的工期要求进行施工,承包方必须按照建设方开工指

3、令或进场施工时间要求,与总包方对接,服从总包方的管理及进度安排(可能存在分阶段施工、但必须无条件服从接受),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按质按期完成。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由建设方或总包方签发开工报告起,至本合同具备验收条件止,总工期不得超过 / 个日历天,暂定自2014年 月 日起至2015年 月 日止,具体的开工时间以建设方或总包方出具的开工报告为准。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工期完成,将按2万元/天向建设方支付违约金。四、合同价款及调整1、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图纸施工,博凌商业广场(一期)图纸范围内工程量实行合同总价包干制,定价金额为(大写): 贰佰柒拾万元 (人民币),小写: 2700000.00 元,该

4、总价含5%的总包管理费、配合费等(不含二次装修消防配合施工定价)。 2、如因图纸变更影响工程量发生变化,超出原图纸工程量部分结算价根据现场核实的实际工程量结算。材料设备价格按照乙方投标报价书里相同或类似材料价格,乙方投标报价书里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同期市场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甲乙双方共同市场询价,费率按投标费率不变。五、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正式施工后,按建设方及总包方、芜湖博凌商业广场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方)共同审定并书面确认的月工程量,每月25日前报工程进度,次月10日前付已完工程量的65%;现场主体消防竣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总体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

5、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预留5%质保金,保修期满2年后7日内无息付清。 3.总包方在收到建设方消防项目工程款之日起一周内扣除税金(总包代扣代缴)及相关费用后划付给承包方。六、质量与施工要求1、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 合格 。消防工程所有性能均应满足国家、芜湖市地方及行业规范以及设计图纸与合同的要求; 2、如建设方、总包方、监理方或相关质监部门提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地方,承包方必须立即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及芜湖市地方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并符合建设方、总包方及监理方的要求,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的标准和质量目标。因

6、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则承包方需向建设方按工程价款的 1 %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建设方、总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承包方每道工序完成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前须书面报请建设方验收,若承包方在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前未对上道工序书面报请验收,建设方有权对承包方给予 500 元至 2000 元/次处罚,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全部由承包方承担。5、承包方根据总包方的进度,及时安排预埋件放置计划,若预埋件漏放、错放、或者未放,责任由承包方自负。6、承包方须根据建设方邀标确定的材料品牌进行采购施工,如有更换须报经建设方同意,否则后果由承包方负责。七、工程保修承包方应执行国家及

7、芜湖市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并按最长的保修期限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本工程保修期为 2 年,从工程通过建设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2、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由建设方书面通知,承包方必须在建设方通知后12 小时内答复并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否则,建设方可以自行或另请第三方处理,由此而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八、三方责任和义务(一)总包方责任和义务1、向承包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 等与承包方施工相关的资料一套。2、负责组织承包方做好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评审工作,及时与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协助及时备案。3、负责对承包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方面进行监督、管理。4

8、、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承包方、建设方、监理方、质监站进行验收。5、负责按本合同要求处理付款事宜。6、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搭接点,有偿提供用水用电。7、负责提供专业单位施工人员的办公及生活用房,费用与承包方双方自行协商。(按照二十冶芜湖博凌商业广场项目部管理制度执行)9、根据总包协议的相关条款做好消防专业施工配合及管理工作。10、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应由总包方承担的其他工作。(二)承包方责任和义务1、 承包方根据总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消防施工方案(如施工方案需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则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评审费用)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承担消防项目所有过程文件及竣工备案和消防许可办理,

9、由此产生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2、 承包方必须按照评审通过的施工方案严格组织施工;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如发生事故应由承包方负担;3、承包方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消防施工图,并对相关节点进行优化;4、服从建设方、监理方、总包方的管理和指挥,及时做好施工资料并交由总包方归档,及时与总包方签订办理分包合同并负责备案,备案所需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5、自行完成分包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行转包。6、承包方应按相关质检、安检及总包方要求做好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安全和交接资料等工作。 7、承包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场外污

10、染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如在施工期间,承包方因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而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罚款以及给予其他处罚时,承包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承担因工期延误而给建设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施工段内的场地整洁,道路通畅,达到文明化标准施工要求。 9、做好施工的中间保护工作,以及临近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工作。相应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否则发生情况造成第三方损害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同时承包方应赔偿因此给建设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承包方负责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切相关事务的处理,总包方与建设方概不负责。 11、承包方需严格按照图纸

11、、相关规范、合同约定和建设方指令要求,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建设方对工程量不予认可。 12、承包方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范围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总包方、监理方、建设方及政府主管单位。13、承包人须按时结清所属员工薪资,否则发包人或总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付;如因劳资纠纷造成发包人和总包人的社会信誉损失,承包人还需承担其相应的责任。14、承包人须为所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否则由此造成的劳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5、承包人除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外,还须做好生活区的文明卫生工作,对所属人

12、员的生活问题(如食物中毒、中暑、触电、溺水等)负全部责任。16、承包方必须指派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施工队伍,该被指派人员应书面告知总包方、建设方及监理方,未经总包方和建设方共同的书面允许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并确保每周在本项目工地现场工作五天以上,同时应保证24小时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固定电话的正常接听;若承包方派驻的人员在工程管理中存在缺陷及瑕疵等情况,总包方和建设方可要求承包方更换指派人员,承包方应遵照执行。17、承包方负责周边外围关系(如交警、城管、街道、村委等),费用由承包方负责。18、承包方必须服从总包方对本项目的工序、工作面及工期安排。19、工程完工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13、知总包方、建设方、监理方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应立即整改;工程竣工日期以建设方的书面验收合格凭证记载之日为准。20、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其他义务。(三)建设方的权利义务1、提供施工图纸等施工相关资料一套。2、协助总包方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解决应由建设方解决的问题。3、工程竣工并接到承包方书面通知后,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4、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或结算工程款。5、按总包协议规定在总包竣工结算时支付(按消防专业分包协议总价的5%)总包管理费、配合费。6、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应由建设方承担的其他义务。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

14、律约束力,合同三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承包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方及总包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相应的损失:1、建设方或总包方发出进场通知起 3 天内,承包方不能组织人员及机械进场施工,经建设方或总包方再次通知 2 天内仍不能进场的,建设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确定合作单位。2、承包方擅自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的。3、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后,其工程进度不能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完成,阶段工期拖延达 七 天,或承包方所完成的工程量不足计划量的80 %的。4、承包方未按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建设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指令或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经建设方或监理及总包方 两 次催告后仍不予以改正并导致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5、承包方完成的工程质量未通过验收且经 2 次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6、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范,且在建设方或总包方发出通知后的 3 日内,仍未予以纠正并导致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十、违约责任本合同各方如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则应按照本条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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