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分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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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品、观相属1第六品 观相属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二、别说。戊一、总说: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量、非量等所有一切破立无不观待相违及相属,因此,在观察量的法相真理之前先要分析相违与相属。戊二(别说)分二:一、观察相属;二、观察相违。己一(观察相属)分三:一、破境之相属;二、建立心前相属;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庚一(破境之相属)分二:一、总破;二、别破。辛一、总破: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一切所知超不出有实法与无实法的范围。有实法又可以分为异体与一体。由于自他二法互为异体的缘故,外境中不可能有

2、联系在一起因明论集2的相属;即使是一体,但自己也不可能与自己有关联,因此各自本体互不混杂、分开存在的一切有实法在外境上并无有相属。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藏地个别愚笨论师声称:不仅(有实法存在相属) ,而且无实法也有同品相属。并进一步陈述理由说:以离一多因等理由建立所破不可能存在,建立法是无遮推理公式:一切法(有法) ,不存在(立宗) ,离一多故(因) 。可见,如果同品与违品的两种关系都不存在,那么无相属的因就应该有现世的可能了。因此,尽管同品相属存在,但由于人们没有认识才导致观待确定违品相属。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

3、无。驳:这种论调绝不应理,无有本体的无实法如果与他法之间有关联,那么它自身也不可推翻地变成有实法了,倘若是同性相属,显然就成了自性有实法,假设是彼生相属,那就成了果有实法。此外还有过失:本来,任何一法不舍弃他法就是所有相属的共同法相,有实法第六品、观相属3也可确定为自他二法,由于自身与他法不会混在一起的缘故(而不存在相属) ,无实法无有本体的缘故(而不存在相属) 。可见,事实上,(有实法与无实法)这两者在外境上都不存在相属。辛二(别破)分三: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三、破其余相属。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

4、之上无相属。作为一个本性的外境不会有二法,无有二法也就不可能有相属,因为自身只是孤立的一法。诸如所作与无常,也是心中以反体而分的,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相属。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藏地有些论师宣称:假设所作与无常的两种反体在所诤事“声音”上面不成立,那么以所作的因证明无常的三相推理就不可能实现了,因明论集4原因是:反体是由心所造作的,心法于外境上不存在,因此外境与因之间的关系具有合理性。由此可见,尽管所作、无常是属于实体的不同反体,但它们在外境上有同性相属。驳:所作与无常这两者在声音的实体上

5、是一体这一点,我们也承认,虽然外境本体相同,但这些反体如果在外境上以不同他体而存在,那么反体内部彼此之间也像甲片 1一样互不相联,这样一来,所作就不是建立无常的因了。就算是相属,但如果是同性相属,则不仅只有实体一个,而且反体也成了一个。由此,就像月亮与凉光一样只不过是成了不同的异名。或者,如果是彼生相属,一者就变成了另一者的果。因此,你们的观点不合理。壬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实体相属;二、破种类相属。癸一(破因果实体相属)分三:一、破因果次第相属;二、破因果单独相属;三、破因果观待相属。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属)分二:一、前后相属不应理;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1 甲片:铠甲

6、上鳞形铁片。第六品、观相属5丑一、前后相属不合理: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不是先后而是在同一时刻,不存在彼生相属。如果有时间先后,那么其中一者存在时另一者决定(遍)不存在。因此,有实法与无实法在外境上都不存在彼生相属。丑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外道声称:因灭尽与果产生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起衔接作用单独的连结相属。驳:如果连结因果的这一相属是在因位果位都留住的常法,显然就已不是有实法,而作为无有作事能力的无实法根本不能充当连结的作者。倘若它是无常法,那就如同火已熄灭,连结相属也已灭尽而无法再衔结

7、“烟”一样。如果在这中间还有第三品的独立相属,那么这一相属与前面的烟及后面的火之间仍旧需要有其他连结相属,结果会变成无穷无尽。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因明论集6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假设有些论师说:不观待彼此二法独立的火与独立的烟,每一者的上面都存在二者的相属。驳:倘若如此,那么一切外境都绝对相属了,而无相属的法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当看见一个互不观待的孤立“火”或“烟”时而没有见到另一者也应该能确定下来“这是烟的因”或“这是火的果”诸如此类二者的相属。子三(破因果观待相属)分二:一、破饶益相属;二、破无则不生相属。丑一、破饶益相属: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

8、相属不抵触。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对方立论说:因果二者相互观待,一者利益另一者,为此它们之间存在观待相属,这并不矛盾。驳:因果二者中一个是有实法时另一个是无实法,所利益与能利益的相属在外境上存在实在难以立得住脚。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第六品、观相属7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辩方立论道:如果某因不存在,也就不会出生果的名言,这就是一种相属。驳: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左右、这边那边、长短等也成了相属,因为它们之间无有一者就不会出现另一者的名言。对方又进一步说:不仅仅是观待名言,而在胜义中也存在无则不生的相属。驳:这一立论通过观察是实体还是反体的方式便可

9、推翻。 (请问你们)是指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还是说无有火反体则不生烟反体?按照第一种情况,在外境上面,无有火实体则不生烟实体是不存在的,原因是:当看到现在的火时,如果过去的火已不存在,就不会生出(现在的烟) 。然而,由于火已经熄灭的缘故,外境不成立。未来的火尚未产生,即便现在的火存在,但因为与正当看见烟是同时的缘故,它们之间并不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按照第二种答案也同样不合理,因为反体是以分别念连结的,而不是以外境来相连的。癸二、破种类相属: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因明论集8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辩方立宗道:因果自身的法相虽然不存在相属,但因果

10、的种类却存在相属。驳:请问种类到底是指什么?假设说是因果的自身法相,那么前面的过失依然无法摆脱。如果认为所谓的种类,除此之外另行有他体存在,这一点在前文中破“总”的时候已经予以否定了。壬三、破其余相属:依此可将俱会集,差别以及差别者,能作接触等相属,所有观点一并遮。凭借破外境相属的这一理证,可以将承认俱有、会合、聚集、差别、差别者、能作、接触等相属的所有观点一并推翻。那么这些观点究竟是指什么呢?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有谓无常依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有谓灭因现在果,称为连结之相属。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第六品、观

11、相属9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有的宗派说:所谓的俱有相属,是指诸如枣核依于铜盆,本体不同、时间相同的事物虽然不是同性相属与彼生相属,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所依与能依的关系,因而叫做俱有相属。另有派系声称:檀香树等无常“别”法依于树的常恒所依“总”的关系是会合相属。还有宗派宣称:所作、无常与声音相属等是异体法汇集于一个事物上,因此是在一个外境上的聚集相属。也有宗派论师承许说:依靠不同他体来了知他法,就像通过手杖而了解持杖者一样,这是差别法相属。灭尽之因与现在之果虽然不会同时存在,但它们二者的关系需要由取名相联,这叫做连结相属。另外也有人发表看法说:常有的我与其所作的伸屈等无常形态二者之间存在着

12、能作相属。还有些人说:诸如眼睛看色法之类的事物,是一种接触相属。此外,也有人说,诸如,杜鹃与燕子,是因明论集10主仆关系,天鹅与黄野鸭是配偶相属,愚者们众说纷纭。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下面将这所有观点综合在一起加以破斥:承认外境上存在相属,是他体法不可能有一体相属、是一体法则自己与自己不可能相属的道理按照前文中的观察已经遮破完毕。假设辩方说:俱有等关系虽然在外境上不存在相属,但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以遣余来衔接的话,心里便能明白是相属。驳:承认俱有者等神我与作用等假立的相属存在着能害量,因此不能算得上是相属。如若只是承认能依

13、与所依、 “总”与“别”之类的相属,无有能害,这种情况在心前虽然成立,但均可以包含在两种相属当中,而不该另行分类。此处“若谓如何有能害”一个偈颂本是自释中失落到本颂中的,而不应当归属在颂词里。暂停偈:法称论师已弃之,多数恶念愚者取,第六品、观相属11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承许两种相属以外其他相属的所有外道观点,法称论师早已遮破完了。如果依然认可其余相属,那么显然已舍弃了因明七论的所有正理,而且,对于法称论师予以否定、抛弃的多数恶分别念,诸愚笨之人又反过来欣然接受,这实在成了令人呵责的对境,比如,不幸的患者服下呕吐药,结果他们向外呕吐出来的东西,除了狗以外谁会去食用呢?庚二(建立心前相

14、属)分二:一、心如何连结之理;二、遣除于彼之诤论。辛一、心如何连结之理:分别念境之前依,世间名言而分摄,前后分别而衔接,立照了境应相属。不同外境自相不可能有相属,而在遣余分别念的有境前,按照世间名言,瓶子的一个自相,从遮遣非大腹、非刹那、非因缘所生三个角度而在心里浮现瓶子、无常与所作三个反体,它们均可归属在一个本体当中,这是同性相属。诸如,分为异体的火与烟,以前者为因、后者为果的分别念加以连结而安立为彼生相属,通过这种关系能够建立照了境,因此立为相属合因明论集12情合理。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二: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

15、属,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对方辩论道:如果所作与无常是像以心来衔接一样在外境上成立,那么尽管说外境上不存在相属,但实际上却成了外境的相属。假设外境不存在这些相属,以所作就不能证明无常,因为这两者在外境上并无关联,所以此因不能充当外境的能立。驳:虽然反体是由心假立的,但诸如将瓶子执为所作与无常一样的假立符合事实,而诸如将瓶子执为非所作与常有的假立与事实不符,这两种假立中,第一种符合事实而能得到照了境,因此可以作为相属的名言。另一种不能得到照了境。也就是说,所作与无常在外境上成立一体,它并不是反体法,而心中呈现为他体,这不是

16、实体法。第六品、观相属13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辩方立论道:此烟与彼火之间无则不生的关系,就烟本身而言到底有没有相属的对境火,如果没有火,那么烟已成了无因者;假设有火,那就已成了在有实法自身上面存在的相属。驳:尽管外境的烟无火不会产生,但只是说前面的火如果不存在,就不会产生后面的烟,将这两者综合起来而执著、连结为一体的,当然这种情况不是分别念绝对无法连结,因此并不成立外境相属。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分三:一、建立法相;二、认识事相;三、确定此等之方式。辛一(建立法相)分二:一、能立同性相属;二、能立彼生相属。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分二:一、证成名言相属;二、证成义理相属。癸一、证成名言相属: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因明论集14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项峰等法相与名相黄牛的相属,实际上是在心识前将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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