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双口渡浆砌石拱坝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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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 双口渡浆 砌石拱坝工程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 (建筑工程安全) 双口渡浆 砌石拱坝工程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 古田双口渡水电站砌石拱坝工程 合同编号(SKD/C2、SKD/C3-1)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 XX 公司双口渡项目部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 XX 公司双口渡项目部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目录目录 第壹章 总则 1 第二章 土方工程 2 第三章 石方工程 4 1.石方开挖 4 2.机械采石 5 第四章 爆破作业 6 1.基本规定 6 2.瞎炮处理 9 第五章 基础处理工程 9 第六章 拌和系统 12 1.砼搅拌机安全作业指导书

2、 12 2.砂浆机安全作业指导书 13 3.井字架提升机安全作业指导书 13 第七章 砼工程 14 1.木模板 14 2.钢筋 15 3.混凝土 17 第八章 施工用电 20 第九章 高处作业 22 1.基本要求和常用安全用具 22 2.条块石砌筑 24 3.脚手架工程 26 4.临边和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27 5.攀登和悬空作业 29 6.操作平台和交叉作业 30 7.空中索道安全作业指导书 31 8.塔机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33 第十章 土建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34 1.壹般规定 34 2.潜孔钻工 35 3.手风钻工 35 4.爆破工 36 5.撬挖工 37 第十壹章 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

3、作部分 38 1.壹般规定 38 2.起重、运输各工种 39 3.卷扬机工 41 4.汽车司机 41 5.施工机械修理工 42 6.挖掘机司机 43 7.装载机司机 44 8.拖拉机司机 44 9.试验工 45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其他部分 46 1.焊接和切割 46 2.工地运输 47 3.防火和卫生 48 第壹章总则第壹章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劳 动安全生产法, 适应古田县双口渡水电站双口渡拱坝工程的需要, 保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促进水利建设事 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1.2 各施工班组必须认真贯彻项目部、公司的指令、通知

4、、 技术交底等要求,根据工程分部分项的大小、工种及数量,建立 健全安全机构,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 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检查、值班制度。 1.3 必须配备有各工种的专(兼)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安全 工作;且成立群众性的安全操作组织,做到安全管理和群众监督 相结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4 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必 须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本专业工作。 1.5 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应按照“三不放 过”的原则,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 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 执行,且按规定上

5、报有关部门。 1.6 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听从安全人员提出的意见。若施 工中不遵守安全规程,安全人员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停工,待隐患 处理后,方可恢复工作;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行为有权拒绝,且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1.7 必须教育管理人员和普、技工更多地注意改进管理、操 作方法,改进技术和生产工具 ; 劳逸结合,避免疲劳和酒后作业, 以求提高劳动效率。 1.8 于工地的壹切危险地带,应于显著地方悬挂标志牌及预 防事故的标语。加强工地保卫工作,密切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就当 地实际情况,订出切实可行的保卫措施。 1.9 凡违反本规程因而发生事故者,应追究事故责任,且视 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6、;对执行本规程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或奖 励。 1.10 本规程所列条款如和国家现行规程、规范不壹致时,应 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 第二章土方工程第二章土方工程 2.1 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 造成事故。不许上、下层于同壹地段同时开挖,否则应有可靠安 全设施,如防护栏杆等。 2.2 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他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 下面工作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弃料应存放到远离边线 5m 以外的指定地点。 2.3 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方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 设天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2.4 于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 再进

7、行开挖。 2.5 开挖基坑、坑槽时,应视土壤性质、含水量、土的抗剪 强度、挖深等要素,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当边坡太高时,可于 适当高程设平台或马道且修建拦碴墙或拦碴栅等, 以防落石伤人。 2.6 于边坡高于 3m,陡于 11 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 于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2.7 于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于边坡上工作, 更不得于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2.8 挖掘土方的过程中,若发现深洞、墓穴、古井等,应立 即方案至主管部门,经详细检查后方可工作,以免发生危险。 2.9 如施工地区狭窄,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 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2.10 操作人员

8、上下坑槽时,不得攀登固壁支撑,应设通行斜 道或搭设梯子。 2.11 对边坡、坑壁及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 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及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 采取措施。拆除固壁支架时,应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上而下逐步 拆除。更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时,必 须由工程技术人员于场指导。 2.12 人工挖土时,俩人间距以不互相碰撞为宜。人工挖装、 配合机械吊运土方时,机械运转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程安全技术 操作规定, 且应配备有施工经验的工人统壹指挥, 不得各行其是。 2.13 于基坑内向上部运土时,应于边坡上挖设台阶,其宽度 壹般不小于 0.7m, 严禁利用挡土支

9、撑存放土石工具或站于支撑上 传运。 2.14 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 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判定施工措施。 2.15 开工前对水枪操作人员、高压水泵运行人员应进行冲、 采技术安全教育,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章石方工程第三章石方工程 1.石方开挖 3.1.1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 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坑顶应挖截水沟,且设安全防护拦。 3.1.2 壹般情况下,坝基开挖或边坡开挖,均应自上而下进 行,对开挖部位设计开口线以外的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若有 不安全的因素,必须及时处理或采取防护措施。 3.1.3 对开挖深度较

10、大的坡(壁)面,每下降 5m,应进行壹 次清坡、测量、检查,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 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防护,避免于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 处理。 3.1.4 进行撬挖工作时,严禁站于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 下层同时撬挖;于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且应有专人监护, 待悬浮层清除且撬成壹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3.1.5 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 于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 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壹根安全绳,壹般应于白天工作。 3.1.6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必须指定专人统壹指挥,以确 保机械化联合作业的安全生产。 3.1.7 石方暗挖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敲帮问顶且清除

11、浮 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措施进行处 理,且有专人监护。 3.1.8 平洞开挖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 可依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壹般不宜小于 5m。 3.1.9 开挖期间和每茬炮后,均应对支护进行检查维修,使 之保持良好的受力状态。 3.1.10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 1520m 时,应根据 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做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 长度壹般不得小于 10m。 2.机械采石 3.2.1 于使用风钻之前,应先检查风管是否坚固合用;接头 是否连接牢固,有无漏气现象。 3.2.2 风管应设于不易为外物碰击之处,不得弯折及随地拖

12、拉,且严禁运输车碾压。 3.2.3 连接或拆除风钻的通气管时,须先停送气,联接通气 管之前先将管子仔细吹扫。 3.2.4 风钻于开动期间内禁止修理,调换接头和更换零件, 每把风钻每工作俩班应拆洗壹次,如内部配件松弛应立即换配。 3.2.5 电转接电后,应先空转,检视运转方向是否有错。 3.2.6 工作地点如淋水或漏水现象,而能滴入电钻时,应作 适当防备,以免马达受潮。 3.2.7 机械钻孔壹般应用湿钻,于条件不足情况下使用干钻 时,工人必须配备护目镜及防尘口罩。 3.2.8 用扶钻钻平向炮眼时,应托住电钻或气钻前端以减少 钻机晃动现象,不可用胸部紧顶把手。 3.2.9 禁止于靠梯上使用电钻或风

13、钻工作。于浮桥悬崖上进 行工作时,必须有安全保险设备,于脚手架上工作时事先须检查 脚手架是否充分稳固。 第四章爆破作业第四章爆破作业 1.基本规定 4.1.1 爆破材料于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 破材料壹律禁止使用。 4.1.2 炸药库和住宅区的最小安全距离为 1。铵油乳化炸 药允许最大贮量不超过 200t,导爆索不超过 120t,导火索不限。 4.1.3 于爆破作业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确保人身安 全;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 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4.1.4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装运爆破器材的壹切运输车辆,

14、严禁开快车或抢行。 4.1.5 装药和雷管不得同存于壹库内。不同品种的产品必须 分别堆放,不宜直接堆放于地面上,最好垫上 20高的方木和垫 板,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合乎规定,留出壹定的通 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库房内禁止明火。 4.1.6 于同壹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和深孔,洞室大爆破 同时进行。 4.1.7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界线,制定统 壹的爆破时间和信号且于指定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有红色袖 章、红旗和口笛。 4.1.8 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 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 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4.1.9 于无照明的夜间,中

15、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之上 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4.1.10当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 严禁爆破材料下井。 4.1.11 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 应禁止雷管、 炸药同时起吊 ; 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4.1.12 装药时, 严禁将爆破器材放于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和 电源火源附近。 4.1.13 当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孔内岩 粉未清除,孔内温度超过 35,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未撤离时,禁 止装炮。 4.1.14 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制作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 棍棒装填。 4.1.15 用于潮湿有水工作面的起爆药包, 必须进行严格的防 水处理。 4

16、.1.16 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药库, 不得 藏放于工地。 4.1.17 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掩蔽地点。 当爆破地点没 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花起爆。 4.1.18 爆破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飞石安全距离(壹 般规定最小半径为 300m) ,爆破震动安全距离进行计算,且符合 关联规定。 4.1.19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 使危险区的人 员均能清楚地听到和见到。 4.1.20 导火索起爆时, 应采用壹次点火法点火, 单个点火时, 壹人连续点火的根数,露天爆破不得超过 10 根(组) ;地下爆破 不得超过 5 根(组)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 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1.2 米。 4.1.21 导火索、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严禁边点火边切导 火索;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4.1.22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 头和灯火点火。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 5cm。 4.1.23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 接时,俩根导爆索重叠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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