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与赠与税开征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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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产税、赠与税的征收必要性研究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我国空白的税种,就我国目前的各方面发展状况来看,两税的开征很有必要。通过对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概念的描述和特征的总结,分析其他国家征收两税的情况和征收模式,再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可知我国已经具备了征收两税的基本条件。两税的开征,将会有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税收资源。关键字:遗产税;赠与税;征收;必要性一、引言(一)研究背景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公民财产增长十分迅速,可以说已具备了一定的开征基础,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长期以来,对于遗产和赠与是否应该征税以及应该如何征税的

2、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称遗产税被称为“死亡税” ,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它增加了居丧家庭的痛苦,阻碍了小企业在代际之间的传递。而支持者则认为,这种税是所有税收当中最有效率也是最公平的。他们声称这样的高额累进有助于平衡现存的财富集中情况。因为这一税种的作用和影响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有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可以看做是政府政策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两难抉择的一个缩影。(二)研究意义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是一个空白的税种,但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开征,并对他们的国家经济社会等方面有积极影响。就目前形势来看,我们国家现在也需要通过开征这样的税种平衡公民财富。通过对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征收遗产

3、税、赠与税和其他有关税种的现状,我们在征收此税中面临的难题,和可以解决的对策。通过分析问题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遗产税、赠与税的征收给我们整个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益处。二、遗产税、赠与税的概念、特征(一)遗产税、赠与税的概念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征收的税。赠与税以赠送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赠与人或受赠人课征的税。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二)遗产税、赠与税的特征1.遗产税和赠与税是直接税遗产税的纳税主体就是遗产取得人,依其取得遗产的多少来纳税。赠与税是由受赠人取得受赠物后纳税。由此看出两税都是直接税种。2.遗产税赠与税是财产税财产税指以

4、纳税人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数额为征税对象的税,而两税均具有这种特点。3.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从价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以应纳税的遗产或赠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为计税标准的,故为从价税。三、国外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情况(一)现况描述世界上目前有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大约 90 个,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 1916 年立法开征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 年,美国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与其同时还存在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在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

5、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香港的遗产税在 2006 年底废除,这应与香港于 1997 年回归大陆有关,因为大陆没有遗产税房产税,使得香港征收遗产税很复杂。(二)遗产税和赠与税税制模式各国征收的遗产税、赠与税的税种名称并不一致,尤其是遗产税,名称很多,有遗产税、继承税、嗣继税、死亡税、转移税等之说,赠与税也有叫做受赠税的。但从课征制度来看,各国遗产税都可相应的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综合税制,各国遗产税辅助税种的赠与税,也就相应地分为两种模式:总赠与税制,分赠与税制。1.遗产税税制模式(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税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

6、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总遗产税制的特点是:在遗产处理上先税后分,即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总额课税,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税率设计等方面,只考虑遗产总额数的多少,而不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等。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2)分遗产税制,一般称为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获得的遗产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分遗产税制的特点在于:遗产处理程序是先分后税,即先按国

7、家有关继承法令先分配遗产,然后再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在设计税率等方面需考虑因素多,除了应税遗产额的数目外,还要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亲疏程度,继承人自身的经济情况和负担能力,甚至包括继承人的预期寿命等。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南朝鲜等国家。 (3)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产税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达到一定数额时课征一次分遗产税。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等,多采用累进税率。总分遗产税制的特点是:遗产处理程序是先税后分再税的模

8、式。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伊朗等。2.赠与税税制模式由于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其税制模式的选择必然要与遗产税制相配合。(1)总赠与税制,又称为赠与人税制。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税,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以赠与他人的财产额为课税对象,采用累进税率。 (2)分赠与税制,又称为受赠人税制。是对受赠人生前接受他人的财产课税,以财产受赠人为纳税人,以受赠财产额为课税对象,也采用累进税率。四、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可行性分析(一)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意义1.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国家一方面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充分发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

9、又主张采取措施,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是实现此目标的措施之一。2.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税收资源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较低。 从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资源。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和赠与税所占的比例很大的。3.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按照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即由遗产所在国来征税。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开征遗产税,所以,中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时,都要按照遗产所在国的法律缴纳遗产税。中国开征两税后,按照国际条

10、约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维护国家的利益。(二)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依据1.我国已具备了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本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财产认定和分配方面的法规,并明确规定了遗产范围、遗产分割、遗产继承程序等。2004 年又修订了宪法,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明确对私有财产给予法律保障。近期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有基本法律可循的。2.我国已具备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本税源我国现有税源主要分布在:民营企业主的私人财产;原少数承包专业户的私有财产;文艺界、体育界等各界高收入者的私有财产;拥有知识产权并由此获得较高收入者的私有财产;领取高薪的白领阶层的私有财产;部分海外回归人员的私有财产;部分外商等

11、国外人士在我国境内的私有财产等。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些税源还会逐渐扩大。3.我国居民已具备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本承受能力近年来由于税法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强,人们思想上由以前税费不清已逐渐认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且在目前我国存在着收入分配严重不公、贫富悬殊日益加大、奢侈浪费之风较盛的情况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会因其具有明确的征收目的和调节功能而受到多数群众的欢迎。六、遗产税、赠与税开征的效应分析(一)遗产税赠与税开征的经济效应分析 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的经济效应,主要表现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资产构成的影响遗产税赠与税的课税对象

12、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和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一些无形资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股票、现金、机械设备、珠宝等。政府课征遗产税赠与税,财产的构成会向趋于动产方向改变,对资产构成产生影响。2.从资产的流动性来说以持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为好,如果遗产的大部分是以流动性稍差的资产,为纳遗产税又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出售,因资产流动性较差,变现时成本较高,常会导致重大的损失,这就促使人们考虑其可能遗留的财产结构,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可支付税款。因此,遗产税赠与税的征收,就可能影响流动性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的相对价格,从而对经济社会的资源配置有较

13、大的影响。3.从资产的形态来看像无形资产这样的一些资产,很难查实,容易隐匿不报,形成税额与财产的数额不相匹配。对于不诚实和纳税意识淡薄的被继承人来说,为了便于子孙后代的逃避税收,被继承人生前就会考虑其资产的持有形态,从而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4.对工作和闲暇选择的影响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与个人所得税一样,也会因为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而对工作和闲暇的选择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要小于所得税。对遗产与赠与所得征税,产生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得遗产净额减少,为了留给子孙后代同样数额的财富,人们必须减少闲暇,更加努力工作以挣取更多财产来弥补征税失去的收入。遗产税赠与税的替代效应是指征税后的遗产净

14、额将会减少,即闲暇的机会成本降低,闲暇相对便宜了。人们必然趋向于减少工作,增加闲暇,而且由于遗产税赠与税多采用累进税率,比之比例税率会产生更大的替代效应。5.对消费的影响开征遗产税有助于改变中国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很多人来说,攒钱、置业、多留遗产仍是根深蒂固的观念,这种想法让人勒紧裤腰带,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消费,拼命攒钱。而遗产税就是向传统的敛财观念挑战,它的征收将促使人们放弃过度积累,把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地投入消费,刺激即期消费,减少遗产,培养一种健康自然的消费观念。(二)遗产税赠与税开征的财政效应分析 遗产税赠与税开征的财政效应主要表现为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国外部分国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为国家

15、的税收收入做出贡献,税收收入在其国家的财政收入都各占有不同的比例,但总体来说比例较高,国家再将征收的税款用于基础建设和社会福利,达到了一个相对和谐的格局。我国大部分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这种现象的出现不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发展。如果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以财富拥有者为征税对象,按照合理的征税税率,征收的税款必然会占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创收,政府把这些税收收入用于我国的社会福利建设,间接地把财富拥有者的一部分财产转移给公众,减弱我国严重的贫富两极化格局。(三)遗产税赠与税开征的社会效应分析 1.有利于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由于遗产税赠与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较高,且设起征点,

16、使该税成为对富人征收的税种,则对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的效应更大。现代各国先后开征此税正是看重了它的均平社会财富的作用。 2.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点,鼓励勤劳致富国家通过征税将被继承人的一部分遗产收归国家所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制约和限制这些财产代代相传地积聚于少数人手中,间接鼓励人们通过正当劳动提高生活水平。这对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3.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使得有钱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交遗产税赠与税;二是捐给社会公益事业。由于遗产税赠与税有对捐赠的扣除,促使人们关心社会公益事业,这不但对利无损而且对名有益。通过捐给社会公益事业显示他们成功的本领,越是成功的人士,越想通过捐赠等善事来维护自己的良好的社会形象。4.有利于社会进步遗产税有助于减少纨绔子弟,让年轻人学会自立,不要躺在父辈的财富上坐吃山空。它告诫人们,留给孩子钱财是无用的,留给孩子真才实学和谋生的本领才是最重要的。因此,盖茨同当今世界的许多富人一样遵循“再富也不能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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