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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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基本制度(以资本制度为主)这一讲是公司法的第二讲,第二讲主要是讲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它的一些基本制度。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幅度比较大,涉及到一些基本的公司制度的发展,应该说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有许多是适应了世界的潮流,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恐怕需要对公司的定位和发展有一个了解。大家都知道,公司是作为企业的一种形态,任何国家企业都不只有一种形态,企业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式,而公司又是里面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另外公司从世界的潮流来看,它也经过了许多年,几百年的发展,掌握了公司发展的潮流,也就是我们现在掌握了 公司法修改的方向,终究公司法的修改要和国际接轨,要和世界总的趋势相吻合。第一章 从世

2、界的视角看公司法的发展第一节 历史上大陆法国家公司发展的形式在这一部分里面主要了解到世界各国公司制度是一个什么状况,我们也可以了解从世界的公司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些什么新的动向和新的趋势。大家都知道公司在我们国家来说是一个外来品,清朝末年我们才有了属于现代的这种公司的一种雏形,或者设立这样的公司,有关公司的法律也是 1870 年满清政府的时候,当时颁布中国第一个关于公司的法律-公司律,1914 年民国政府时期公2布公司条例,当然民国时期真正作为公司法比较完整的法定形态出现是 1929 年,建国以后又是另外的情况。我们的公司制度是完全引进西方国家的公司制度,包括我们的公司法,也大体是沿着西方国

3、家的公司法这条道路在走,而我们国家的公司法是比较接近于大陆法国家,所以也把我们国家的公司法看作是大陆法的模式。当然改革开放以后,这样的一些公司法的发展里面,也引进、涵盖一些英美法制度,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里面某些优点的东西。从欧洲的大陆法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的发展是经历了这么一个过程。最早的企业形态是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本身一般都不需要制订法律,因为独资本身就是一个公民也好,自然人也好,他的财产的所有权,这个企业完全属于我的,当然财产也就是我个人的财产,所以在独资企业里面个人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是完全不分的,企业财产就是我的财产,我的财产就是企业财产。在这个意义来说,世界任何国家最早的自然人的独

4、资企业,必然要承担无限责任,世界各国就是这个样子,我们现在仍然是这样,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独资企业发展到下一步显然就是合伙企业,在欧洲罗马国家,两千年前就已经有了合伙的企业,合伙企业当然是合伙人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进一步发展成为公司形态的时候,这就成为世界上第一种类的公司,那就是无限责任公司,或者简称无限公司。合伙也好,无限公司也好,都是属于一种基本的形态,它是靠人的信用的联合,两个以上的人就要承担3连带无限责任,我想合伙这个形态在全世界都有,在我们国家也已经有了合伙企业法,而合伙企业法里面的普通合伙就是属于这种类型。在我们国家的公司法起草过程中,曾经考虑要不要搞一种无限公

5、司,后来在公司法起草过程中大家觉得无限公司在中国可以不必在法律上,公司法里面规定,因为现在终究人们愿意设立一个无限公司,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终究还是比较少。如果愿意设立类似这样的公司,可以采取合伙的形式,所以我们国家只规定一种合伙形式,而没有规定无限公司的形式,也就有这么一个考虑。无限公司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就出现大陆法国家里面公司的第二种形式,叫做两合公司。特别是在中世纪的时候,地中海或者说以后发展了绕过好望角到印度去做海上贸易,风险比较大,如果完全由合伙人来承担连带无限责任,风险就太大,银行家出资的人愿意在里面承担有限责任,而那些船主他们要承担无限责任,这就形成一种当时叫做引民合伙,后来美国所

6、谓的有限合伙,在公司的制度里面就叫做两合公司。两合公司的优点是一部分人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使其中有一些出资的人风险可以大大降低。在高风险的行业里面,这样的组织形式极具优势,因为出资人不想承担过多的责任,但是他又想能够按照合伙人一样来承担一些利益,这样的一种两合公司在世界各国现在逐渐比较少了。4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如果你到泰国去旅游会发现在泰国首都曼谷的街头上,会看到有一些公司上面仍然写着两合公司,另外也要注意到美国的现在这种有限合伙在今天也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像比尔盖茨的微软,现在高科技风险的行业里面,有一些仍然需要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的组织形态和风险责

7、任的形态是完全一样的,也就是说,两合公司里面是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在美国的有限合伙里面,是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至少要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我想两合公司是公司法发展的历史里面的第二个阶段或者第二种形式,这种形式表明在公司组成里面已经不是股东都承担无限责任,已经有一部分股东出现有限责任。大陆法国家的公司发展到第三种形式具有划时代意义,这就是股份公司的出现。股份公司的出现从年份来说,应该是 1600 年到1602 年这一个期间。 1600 年是英国法里面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1602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这样一个跟殖民地做贸易的公司

8、,它采取和它以前完全不同的公司形态。和以前比较起来有什么不同呢?第一,在这以前的公司至少要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到股份公司以后,所有的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我们现代公司,或者叫现代企业的发源,所有的股东、出资人都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小多了。第二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在这以前公司的出资人的人数是很有限的,人数也不会太多,因为他要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连带无限责任,5而股份公司出现创造了向社会集资的先河,或者说从股份公司出现以后,我们就会出现一个向社会集资,股东可以有几千人,几万人,股票可以公开交易,形成这样的一套制度,所以股份公司应该是在大陆法的历史发展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西方国家有一位公司法学者讲

9、,“股份公司的出现,它的历史意义不亚于瓦特发明蒸汽机”,这是一句至理名言。瓦特发明蒸汽机是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标志,用机器代替手工业,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生产到了机械,代替手工业,由此而产生的工业规模显然就非常大,要造一条铁路,要修一条泰坦尼克这样的大轮船,要搞一个大型的企业,这个需要的资本就不是原来手工业作坊那个时候所需要的资本,因此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必然要求大规模的出资,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会出现像我们刚才所讲的股份公司这样的社会化集资的手段。为什么股份公司出现在1600 年特别是和东印度公司有关呢?是和殖民地贸易有关呢?我们在 2000 年的时候可能有的人还会记得英国的东印度公司纪念它

10、成立400 周年,我们还做过评论,说东印度公司这 400 年的成立,是有它发展的历史,但是也不要忘了在它发展的辉煌历史背后,掩盖着鸦片贸易这种丑恶的东西,这就是我们所指出的,像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当时就是跟殖民地做贸易,甚至做鸦片贸易发展起来的。跟殖民地做贸易当然就有风险,殖民地如果人民起来反抗,可能这些公司的投资全部都荡然无存,但是殖民地贸易一旦成功,鸦片贸易做成功,把殖民地的东西拿到英国本土去卖,它的利润又可能是非6常非常高的,所以在这种风险比较大,利润比较大的情况下,出现这种股份公司的形式。如果再有再大的风险出资人只承担有限的责任,赚钱赚得多,我仍然按出资比例来分红,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

11、我们可以说世界现代企业,或者说我们现在所说的股份公司至今是 400 年的历史,而这个股份公司对我们今天来说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样的股份公司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来看,符合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形态,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适应,生产力发展了,从手工业发展到机器,它的企业形态也从原来的合伙形态,其他的形态发展成为股份公司的形态。股份公司这是第三个。从西方大陆法国家来看,第四种形式就是股份两合公司。学历史的都知道,股份公司发展一段期间以后,股份公司也出现问题,因为股份公司既然能够向社会公众来集资、发行股票,它也伴随着一个重大的不足,那就是它的凝聚力很差,公司如果盈利,人们可能竞相来买这个股票,如

12、果公司亏本,人们可能竞相抛弃这个股票,也就是说拿脚来投票,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一些所谓的股份公司的风险、泡沫、危机,于是人们就考虑能不能够把这种股份的形式和原来的两合公司结合起来,搞一个股份两合公司,这样的话,又把社会集资的优点,又和一部分人出资的无限责任结合起来,但是这种形式应该说在历史上是最失败的,虽然有些国家规定,但是7没有经过多久证明它不成功,所以在公司法里面现在大陆法国家已经差不多都不规定这种形式。直到 19 世纪下半叶,在德国成立一种叫做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现在简称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产生,可以说 19 世纪末,有限公司的产生又是历史上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东西,股份公司的缺点可以在

13、有限公司里面得到相应的补足,股份人数太多,向社会集资,股东是谁都不知道,凝聚力非常差,而在有限公司里面人数是有限的,像我们现在规定原来是 2 到 50 个人,公司法修改以后50 以下,一个人也可以,可见股东人数是有限的,它的转让也是有限的,不是自由转让,不像股份公司一样,股票可以在市场上完全自由转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限公司加大人合性质,也就是说股份公司是完全资合的性质,而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也是出资有限来承担责任,也是一种有限责任的公司,但是它又具有某些人合的性质,这个人合性质就是我刚才讲的主要的两点,一个股东的人数有限,一个转让受到限制,这样就加强它的凝聚力。所以在中小企业特别适合于采取

14、这种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大规模向社会集资,资本额非常大的更适合于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这就是我讲的历史上大陆法国家公司发展的五种形式。到 20 世纪应该说这个趋势又在进一步发展,这个发展我们可以不把它叫做单独的一类公司,有限公司进一步发展,把两个股东的限制也取消了,开始是说股东两个以上,如果股东成为一人的时候,8这个公司自己就要终止,因为法律规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股东成为一个人当然自然就终止,但是后来觉得这个限制也没有必要,所以后来变成股东成为一人的时候,公司还可以继续存在,进一步发展一个人都可以来设立一个有限公司,有的国家甚至一个人还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我们说的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来说

15、,美国最早,欧洲的像德国、法国、欧共体,我们现在亚洲的韩国、日本,包括我们的台湾,也有公司法修改里面都允许一人公司一个股东。所以这个公司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从无限公司到两合公司,到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很暂短,有限公司,两个到五十人,现在到一个人的有限公司都可以,这个就是公司发展的趋势,大陆法国家。第二节 欧洲大陆法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第一,从这个趋势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国家的这么一条轨迹,那就是它是从无限责任发展到有限责任,中间还有两合的,也就是世界公司发展逐渐从无限到有限的责任,人们愿意采取有限的形式,这也就是为什么 公司法起草的时候,不把无限公司写进去,只写有限的。第二个趋势就是以两种公司为

16、主要形态,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从欧洲发展的轨迹来看,我们也可以看到 1600 年是一个重要的标志,股份公司,这种公司向社会集资,股票能够在交易所买卖,显然是9一类注册资本额非常大,这样一个大型企业,在中国也是这样。有限公司是中小性质的企业,更有凝聚力。第三个我们可以看出来一个轨迹,或者我们把它看作一个马鞍形的,我们可以看到欧洲国家的公司开始是一个人的独资承担无限责任,而发展到 2000 年以后,变成一个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一人,所以第三个我们可以看到一人公司是世界的潮流,不仅有限责任,而且允许一个股东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历史发展最早的一个人出资是无限责任, 2000 年以后一个人出资是有限责任,我们现在也是这样,个人独资企业法里面规定个人出资是无限责任,而公司法里面修改以后,有限公司可以一个人出资是有限责任,从一个人出资到无限责任到一个人出资有限责任,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但是一个人出资要承担有限责任,必须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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