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力等与楼世良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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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海力等与楼世良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甬商终字第 948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马海力。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巍。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曙光,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华旗,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世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利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子粲。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祝君,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惠强,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海力、王巍为与被上诉人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

2、 95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9 年 9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年 10 月 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海力、王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曙光、华旗,被上诉人楼世良及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祝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一、2008 年 5 月 12 日,宁波金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马海力、王巍)将全部股权以 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转让方及其亲属、亲戚、亲朋好友在今后五年内不从事、不参与防伪税控主

3、机共享设备的生产、销售、服务维修,不从事、不参与同税务有关联性的任何(业务)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维修。转让方对自己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接触、知悉的有关金禾公司的任何客户资源、商业信息、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等事项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如违约,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股权转让价人民币 800 万元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协议签订后,各方依约履行,金禾公司由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进行经营。2008 年 7月 15 日,王巍承诺如果在 5 年内从事与公司相关的业务或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则赔偿金禾公司经济损失 200 万元。二、王巍原系金禾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力由其一手带出,两人

4、关系较好。2008 年,王巍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之后股东会决定将金禾公司股权以 800 万元价格转让给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当时王巍有意购买,但其他股东不同意。王巍在转让金禾公司股权后,又想将金禾公司股权买回。出于减少金禾公司业务量,让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感到办公司困难的目的,王巍指使其同学袁智勇及李德刚以原金禾公司在江苏的业务为基础开办了南京宁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智勇妻子张荷,软件是由王巍提供技术指导,由马海力帮宁翔公司在宁波开拓市场,将原金禾公司客户挖给宁翔公司。在马海力以宁翔公司名义与宁波部分税务师事务所洽谈服务协议时,接到税务师事务所方面的询问电话

5、,其在电话中声称金禾公司业务骨干都走了,该公司已成空壳。另原金禾公司两名业务员辞职后,王巍让两人到宁翔公司上班,在宁波从事计算机维修工作。马海力在转让金禾公司股权后,到象山中穗税务师事务所声称金禾公司的业务骨干都走了、并以宁翔公司的名义对 19 台防伪税控设备进行升级维护;到浙江省余姚阳明税务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将业务给他做、并对107 台设备进行了软件升级;到慈溪三北税务师事务所声称金禾公司已是空壳,以宁翔公司名义为该所 23 台设备进行了软件升级,还提供了盖有宁翔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服务协议;到宁波大榭开发区中瑞税务师事务所,以宁翔公司的名义与该所签订了服务协议,并为该所 3 台设备进行了软件升级

6、,宁翔公司开具了5 400 元的发票。上述税务师事务所原为金禾公司客户。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于 2008 年 12 月 11 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马海力、王巍原为金禾公司股东。2008 年 5 月 12 日,金禾公司全体股东(包括马海力、王巍)将全部股权以 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协议中就保密事项作了特别约定:转让方及其亲属、亲戚、亲朋好友在今后五年内不从事、不参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设备的生产、销售、服务维修,不从事、不参与同税务有关联性的任何(业务)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维修。转让方对自己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接触、知悉的有关金禾公司

7、的任何客户资源、商业信息、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等事项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如违约,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股权转让价人民币 800 万元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协议签订后,各方依约履行,金禾公司由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进行经营。近期,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发现马海力、王巍以宁翔公司名义在宁波、江苏、湖南等地的各个税务师事务所(金禾公司的客户)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共享服务系统的升级工作,并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收取服务费。同时声称金禾公司主要业务骨干都已经离开,并由马海力、王巍进行服务。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认为马海力、王巍的行为违反了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保密约定,侵害了楼世良、楼利波、庄

8、子粲的合法权益,显属违约,且给金禾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马海力、王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1 600 万元,考虑到马海力、王巍的承受能力,请求判令马海力、王巍共同支付违约金 800 万元。马海力在原审中答辩称:一、为他人介绍客户不是违反保密约定的行为。马海力为其他公司介绍的客户中有金禾公司的客户,但客户名单并不能构成金禾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这些客户都是专业的税务从业机构,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开的资料、信息中很方便地查得,向他人介绍这些专业客户并不构成违约。而且,退一步讲,如果马海力泄露金禾公司的商业秘密,受损害的也是金禾公司,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当然也应该是金禾公司,而不是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

9、。另外,马海力为他人介绍客户只是应人之邀帮助一下别人,并不是在从事参与该工作。而且马海力在帮别人介绍客户过程中也没有收取报酬,而且最终也没有介绍成功。二、马海力与王巍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两人自转让股权后即从金禾公司离职,各自从事自己的工作,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或业务合作关系。因此,不论王巍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均与马海力无关,当然,马海力的行为后果也与王巍无关,二人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要求马海力、王巍共同向其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三、退一步讲,如果马海力有违约行为,也无需为此支付巨额违约金。首先,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极不公平。马海力将股权转让给楼世良、楼

10、利波、庄子粲时,是迫于无奈,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共计 800 万元几乎与当时的金禾公司净资产等值。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用与公司净资产等值的价格购买一家极有盈利能力的公司,已经使马海力损失巨大。不但如此,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还要求马海力在 5 年内竞业禁止,且没有任何补偿,这种约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其次,股权转让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清。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甲方)为马海力等 6 人,合同约定甲方如违约,以转让价 800 万元的双倍金额向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支付违约金。按照这一约定,应当理解为甲方 6人同时违约时方可适用,而本案中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起诉的只是其中 2人,因此,本案不能适

11、用这一违约责任条款。最后,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没有证据证明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或金禾公司因马海力的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退一步讲,如果马海力有违约行为,也无需为此支付巨额违约金,请法庭根据相关事实调低违约金,确定与损失相适应的合理的数额。综上,马海力认为,其行为没有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的诉讼请求。王巍在原审中答辩称:王巍与马海力的上述第二、三项答辩意见一致。还认为:一、王巍行使自己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不侵犯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的权利,不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王巍经独立研究开发,于 2002

12、年 10 月 1日开发完成“金禾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 V5.01”,于 2003 年 11 月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著作权归王巍个人所有,其依法享有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因金禾公司与南京甬宁金禾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宁金禾公司)自 2005 年起建立合作关系,而从事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的销售、售后等工作又需要王巍的著作权支持,因此,为支持甬宁金禾公司的工作,王巍于 2007 年 6 月授权该公司使用王巍的著作权,同时,为便于甬宁金禾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王巍同意甬宁金禾公司将该软件再授权第三方使用,但再授权第三方不得超过二家。2008 年 6 月 1 日,甬

13、宁金禾公司依照其与王巍的授权协议约定,将该软件的有关权利授权给宁翔公司。无论甬宁金禾公司或宁翔公司都是根据授权使用王巍的软件著作权,并进行相关的经营活动,而王巍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又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因此,王巍的行为并不侵犯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的权利,不违反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的约定。二、王巍没有违反保密约定。王巍与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一直依照约定保守金禾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没有泄露该公司客户资源、商业信息、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如果王巍泄露金禾公司的商业秘密,受损害的也是金禾公司,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应该是金禾公司而不是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综上,

14、王巍认为,其行为没有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首先应处理解决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虽然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与马海力、王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为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及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但双方关于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等方面内容的约定亦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紧密组成部分,现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以马海力、王巍的行为违反该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海力、王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事实方面主要争议焦点亦为马海力、王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故本案应按合

15、同违约之诉性质予以处理。马海力、王巍辩称即使违约也应由金禾公司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合同当事人为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与马海力、王巍,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基于股权转让协议,选择以合同纠纷起诉马海力、王巍并无不当,故对马海力、王巍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并评析如下:一、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是否有违公平原则的问题。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明确列明在协议中,且当事人均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所以应当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上述条款也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认

16、定其效力。马海力、王巍关于以几乎与 800 万元相等的净资产转让且无任何补偿的辩称意见,既无法律依据,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马海力、王巍完全可以预见其后果,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而显失公平制度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并不是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合法有效,对马海力、王巍关于该问题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至于马海力、王巍在质证过程中认为涉及第三人的条款应认定无效,因本案并不涉及第三人,故不再审查处理。二、关于违约条款的理解。马海力、王巍辩称股权转让合同为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与包括马海力、王巍在内的转让方股东 6 人所签订,合同约定如甲方(即股权转让方)违约,以 800 万元的双倍金额向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支付违约金,该条款应理解为甲方 6 人同时违约时方可适用。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虽为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与包括马海力、王巍在内的转让方股东 6 人所签订,但违约条款明显适用于转让方每个人个人,即任何一个股权转让者违约,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均有权向其追究违约责任,而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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