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权交易所 - 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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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1021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知情权、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提高产权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等产权交易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标的公司中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优先权”),指产权交易合同除却价格因素之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成就且同等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就价格因素行使优先

2、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第五条 为了保障其他股东更便捷、更高效地行权,联交所提供多种行权方式供其他股东选择适用。其他股东与转让方协商之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行权:(一)由普通竞买人首先进行一次报价、多次报价、网络动态报价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并将该竞价中的最后报价作为行权价格;(二)以普通竞买人的竞买方式参与多次报价,以此行权;(三)参与多次报价或拍卖,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在拍卖中行权的规定行权。第六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经纪会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产权交易规则、联交所交易规则

3、的规定,及时告知委托方交易程序及项目进度、配合委托方制作交易材料、督促委托方履行交易义务等,尽到勤勉之责。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第七条 转让方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之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等按公司法和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第八条 召开股东会的,转让方应提交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转让的股权将在联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并按照联交所的交易规则操作;(二)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意思表示;(三)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四)其他股东放弃行权的,仍可作为普通

4、意向受让方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但不再享有优先权;(五)载明如该项目形成竞价,将采用的竞价方式;(六)载明如该项目形成竞价,其他股东将采用的行权方式等。上述第(五)、(六)项内容,既可在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载明,也可由转让方与不放弃行权的其他股东协商后书面确定。其他股东未参加股东会的,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其他股东,并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执行。第九条 转让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的,应提交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书面通知:(一)上述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内容;(二)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三)载明其他股东书面答复的截止期限等。其他股东不放弃行权的,转让方还应与其协商后书面确

5、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内容。第十条 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但未表示放弃优先权的,视为不放弃优先权。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应一并递交承诺书,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表示已就转让事项及行权期限、方式等按规定尽到了披露、通知、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二)表示将在转让信息发布之日起 5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就转让信息发布事宜及行权期限方式等履行通知义务;(三)表示愿意遵守法律法规、产权交易规则,已充分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愿意承担未尽义务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等。联交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转让方提交其已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明材料,包括其他股东拒收相关书面通知或

6、已收悉但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证明材料、其他股东已收悉并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等。第十二条 其他股东不放弃行权的,除经该其他股东同意外,转让方一般不能以股权与债权一并转让、股权与物权一并转让的形式转让该项目。第十三条 需按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 号)报备的项目,转让方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信息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第十四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第二部分“标的企业简况”的“重要信息披露”一栏中,必须填写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信息。其他股东不放弃行权的,转让方应在“其他披露的内容”一栏中披露并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其

7、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二)如项目形成竞价,将采用的竞价方式等。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按照交易规则的要求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应同时披露“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该“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转让的股权已在联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转让程序按照联交所的交易规则操作;(二)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起止期限;(三)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联交所提出产权

8、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四)其他股东可登录联交所网站查询转让信息公告的详细内容等。转让方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之前向联交所递交上述书面通知的证明材料。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第十七条 主张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委托联交所经纪会员向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第十八条 转让方设置保证金的,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两个及以上的其他股东都主张行权的,可各自独立以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第二十条 两个及以上的其他股东都主张行权的,也可组成联合体,以单一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

9、让申请,该意向受让方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一条 其他股东可与普通主体组成联合体,以单一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意向受让方不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应在提交产权受让申请时,一并提交书面协议,约定联合体内部的权利、责任、义务;联合体成员各自受让比例;联合体对行权、弃权等的约定。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的,或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的意向受让方中没有联合体的项目,一般不应将该项目股权拆分受让。第五章 组织竞价交易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该意向受让方为其他股东的,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应在联交所组织下进行报价,该报价不得低

10、于挂牌价。第二十五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包括一个及以上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的,一般应采用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联交所允许也可采用多次报价、网络动态报价、拍卖,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第二十六条 采用竞价方式交易的,其他股东竞买人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其他股东竞买人充分知晓行权价格形成过程,以保障其优先权的正常行使,竞价方式采用一次报价、多次报价、多次报价与一次报价相结合的竞价方式的,其他股东竞

11、买人无须参与报价,但应当到场。报价结束后,普通竞买人中的最后报价即为其他股东竞买人的行权价格。第二十八条 采用多次报价与一次报价相结合的竞价方式的,由普通竞买人首先进行多次报价,应价时间截止后,允许最高报价的普通竞买人以其最高报价为底价再做一次报价,并以该一次报价(最后报价)作为其他股东竞买人的行权价格。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述的行权价格确定之后,只有一个其他股东竞买人的,该其他股东竞买人一般须在行权价格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以此价格受让的书面确认。其他股东竞买人没有按规定到场,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确认的(以寄出该书面确认的凭证记载的时间为准),视为放弃受让。第三十条

12、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述的行权价格确定之后,有两个及以上各自独立参与受让的其他股东竞买人的,经其书面约定,可协商确定受让方,也可以行权价格为底价在该其他股东竞买人之间再采用一次报价、多次报价等竞价方式以产生最终受让方。第三十一条 其他股东竞买人选择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行权方式,暨以普通竞买人的竞买方式参与多次报价的,该其他股东竞买人与普通竞买人按照现行多次报价规则同等参与报价。该其他股东竞买人应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其与普通竞买人按照现行多次报价规则同等参与竞价。第三十二条 竞价方式采用多次报价,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在拍卖中行权的相关规定的,在多次报价中采用下述方式产生受让方:普通竞买人有最高报价时,其他股东竞买人可以该最高报价应价,如无更高报价,则其他股东竞买人为受让方;如有更高报价,而其他股东竞买人不作表示的,则该最高报价人为受让方。第三十三条 竞价方式采用拍卖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在拍卖中行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其他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联交所现行交易规则执行。第三十五条 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中涉及其他股东行权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报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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