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船员管理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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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课件)船员管理 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课件)船员管理 法规汇编 船员管理法规汇编 山东海事局山东海事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六年十一月 船员管理法规汇编编委会名单船员管理法规汇编编委会名单 主 任 委 员主 任 委 员:张宝晨张宝晨 副主任委员:王玉成副主任委员:王玉成 委员:王俊波许仁华王宏进徐增福丛培宁张杰平委员:王俊波许仁华王宏进徐增福丛培宁张杰平 吴 绍煜隋立本阚永仁王程军郭兆跃杨庆勇吴 绍煜隋立本阚永仁王程军郭兆跃杨庆勇 参编审人员:郭兆跃杨庆勇韩光显朱孔杰郭永健刘威参编审人员:郭兆跃杨庆勇韩光显朱孔杰郭永健刘威 卞启五丁善读李贞胜刘欣然李伟卞启五丁善读李贞胜刘欣然李伟 目录 中华

2、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1 附件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 25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 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 通知 31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 34 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 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41 关于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上取消“拖轮”限制的通知 45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3、 47 军事船舶复转军人参加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 49 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 52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 55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 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70 山东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74 烟台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7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 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专业培

4、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 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雷达操作与模拟器专业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 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 110 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客船、滚装客船船员 115 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122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127 附件:申请办理海员证人员名单 133

5、海员证申办单位编码申请表 135 申 办 单 位 船 舶 名 录 136 注 意 事 项 137 海 员 证 申 请 表 138 关于对海员证申请表的修改说明 139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140 关于大连海事大学等五所院校航海类专业毕业生 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44 关于渔船船员办理海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45 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146 关于采集办理海员证船员 电子照片的通知 153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15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6 号2004 年第 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

6、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 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 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以下简 称为“适任证书” )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 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 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 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

7、规则第八章规定 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 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 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 GMDSS 无 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 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 (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女性船员小于 60 周岁,男性船员小于 65 周岁; 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 20 周岁; 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 18 周岁

8、; (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 的标准; (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 见习; 2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 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 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六条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 定,并符合

9、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 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 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制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 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

10、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 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八条第八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 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 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 GMDSS 适任证 书的航区分为:A1、A2、A3 和 A4 海区。 “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第九条第九条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

11、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3000 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 舶; 3 2、二等适任证书:500 至 3000 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至 3000 千瓦船 舶; 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 500 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 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 、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 500 总吨或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 一级无线电电

12、子员、GMDSS 二级无 线电电子员、GMDSS 通用操作员、GMDSS 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 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 一级无线 电电子员、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通用操作员、GMDSS 限用操作员统 称为无线电人员。 (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 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

13、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 通用操作员。 (五)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 500 至 30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 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 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六)丙类适 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

14、和三副; 2、沿海航区 500 至 30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 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 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 限用操作员; 4 6、沿海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七)丁类适 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 5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和三管轮; 3、近岸航

15、区未满 500 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 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第十条第十条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一节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第一节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 和培训: (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 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 教育。 (二)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

16、2 年的航 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 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 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 1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 业教育。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 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 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 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 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 5 持有 GMDSS 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 服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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