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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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员通用与基础知识,胡兴福 赵 研 主编,(土建方向),2,上篇 通用知识 一、建设法规,3,(一)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二)建筑法,(三)安全生产法,(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4,(一)建设法规概述,Z1.1.1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现的内容(P1) Z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的概念及相应调整对象的具体范畴(P1) Z1.1.3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P2) Z1.1.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P2P3),(一)建设法规概述,5,Z1.1.1 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现的内容

2、1.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Z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一)建设法规概述,6,Z1.1.3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 3.建设法规体系 (1)建设法规体系的

3、概念 法律法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系统。它是按照-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但又因特定的法律对象而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一)建设法规概述,7,Z1.1.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 (2)建没法

4、规体系的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即建设法规体系所采取的框架或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以下五个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同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建没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一)建设法规概述,8,2)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5、建设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3)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全国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述,9,4)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6、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布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在建设法规的五个层次中,其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法律效力高的成为上位法,法律效力低的成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一)建设法规概述,10,(二)建筑法,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

7、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P3) Z1.2.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P4) Z1.2.3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P4) Z1.2.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P5) Z1.2.5不同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的范围及相应等级划分(P5P7) Z1.2.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P7P8),(二)建筑法,11,Z1.2.7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P8) Z1.2.8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P8) Z1.2.9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

8、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P8P9) Z1.2.10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P9) Z1.2.1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P9P10) Z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P10P11),(二)建筑法,12,Z1.2.1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P11) Z1.2.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P11) Z1.2.1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与期限的相应规定(P12),(二)建筑法,13,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

9、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8章85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Z1.2.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按资质条件把企业划分成的不同等级。,(二)建筑法,14,Z1.2

10、.3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积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专业承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劳务企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序列可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见表1-l。 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 表1-1,(二)建筑法,15,Z1.2.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建筑企业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

11、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见表1-2。 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表1-2,(二)建筑法,16,Z1.2.5不同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的范围及相应等级划分 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施工劳务企业。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见表1-3、表1-4。,(二)建筑法,17,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表1-

12、3,(二)建筑法,18,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表1-4,(二)建筑法,19,表1-4 续表,(二)建筑法,20,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劳务企业。 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见表1-5。,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表1-5,(二)建筑法,21,表1-5 续表,(二)建筑法,22,表1-5 续表,(二)建筑法,23,施工劳务企业 施工劳务企业可以承担各类劳务作业。,(二)建筑法,表1-5 续表,24,2

13、.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 Z1.2.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

14、建筑法,25,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Z1.2.7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2)联合承包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1)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依据建筑法第27条,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二)建筑法,26,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

15、位的责任承担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否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同时,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二)建筑法,27,Z1.2.8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 (3)转包 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16、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二)建筑法,28,Z1.2.9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4)分包 1)分包的概念 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自制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二)建筑法,29,2)违法分包 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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