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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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

2、利。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 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的对外代表权,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 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

3、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 人追偿。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 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 数额的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

4、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 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 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 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按份责任 的。但已经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的合伙人不再承担内部清偿

5、份额。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 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退伙原因有自然退伙和法定退伙。自然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货分为当然退 伙和除名。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 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

6、当赔偿由此给合伙 企业造成的损失。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可以退伙,当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当然退伙:(主体资格丧失)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7、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 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退伙:(违规行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以决议将其 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 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6、退伙效果;财产继承;退伙结算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

8、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 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 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比较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

9、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 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六、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比较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的情形: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

10、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 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 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

11、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 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 为有限合伙任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母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系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 日内制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为确定的,合伙人或者厉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财产分配。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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