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上传人:tang****xu1 文档编号:156943555 上传时间:2020-12-2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33.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在案件审理中,虽然受害者一方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证 明其损害后果与另一方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基于受害 者确实是因另一方的某种关系引发,在双方均无过错的前提 下,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裁判。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白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白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基本案情黄某等四原告诉称:四原告亲属黄某女受雇于被告黄某某等三被告,在三被告共同承包的林地从事树木抚育工作。2014年6月7日下午,黄某女在工

2、作过程中突然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 166839 元、丧葬费19826元、办理丧葬事 宜误工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2135元)。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小某委托黄驼背 请人为其承包的位于塘园里村社背坑的山林进行抚育,黄驼 背随后便叫袁冬女等人为被告黄小某抚育山林,双方约定以点工方式按每人每天 70元计算劳动报酬。2014年6月5 日起,四原告亲属黄某女自发跟随袁冬女等人为被告黄小某 抚育山林。2014年6月7日下午,黄某女在抚育过程中突 然晕倒,后在送往医院途

3、中死亡。黄某女死亡后,原告与被 告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 明:黄驼背 并没有在委托过程中获得经济利益,黄小某对 黄某女等人为其抚育山林没有拒绝。裁判结果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于 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 ) 分杨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黄小某在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黄某、黄小某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某、黄小某等其他诉讼请 求。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被告黄小某提供的林权证能够证 明其山林位于塘园里村社背坑,而被告黄小江提供的林权证 能够证明其山林位于塘园里村岩子老,该两块山林系不同地点。且上述林权证

4、与本院依职权对黄传根作出的询问笔录 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涉案山林地点系塘园里村社背坑,故本 院确定涉案山林的承包经营权人系被告黄小某。其次,死者黄某女在涉案山林晕倒后,由其亲属用车辆将其 送往医院,后黄某女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某女死亡后, 四原告在有条件查明黄某女死因的情况下,未积极查明便将黄某女下葬,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乂未提供任何医疗机构 关于黄某女死亡原因的证据,故对黄某女的死因及其死亡与 抚育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四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次,本案涉案山林系被告黄小某个人承包经营,与被告黄 金华、黄小江无关,故被告黄金华、黄小江对原告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女虽系自发跟随

5、袁冬女等人为被告黄小某抚育山林,但黄小某在知道后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且 双方约定以点工方式按每人每天70元计算劳动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特征,形成了法律上的雇佣关系。黄某女与被告黄小某虽构成雇佣关系,但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并没 有证据证明黄某女的死亡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黄某女的死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规定的 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黄小某承担赔偿责 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无证据证明 黄某女的死亡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黄某女

6、的死亡毕竟发生在劳动过程晕倒后送往医院的途 中,且双方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故基于公平原则 被告黄小某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酌定为40000元。案例注解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其主要争议焦点是死者黄某女在育林 过程中突然死亡,但死因不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害与工 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即被告 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本案经审理查明, 死者黄某女实际是被告的临时雇工,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一条“雇员在从事

7、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之规定,雇员只有在工作中遭受他人损害或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雇主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死者死因不明,事后也无法查清,因此本案被告无需对其承 担雇主责任。其次,倘若死者是因其自身身体疾病导致死亡的,却要雇主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而且 也不符合法之公平价值。因此,本案中应根据法律规定,依 法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不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 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 偿乂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本案

8、中,原告虽无证据 证明黄某女的死亡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存在法律上的因果 关系,但黄某女的死亡毕竟发生在劳动过程晕倒后送往医院的途中,且双方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考虑到死 者方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 对原告方的经济损失给予 适当的经济补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为:一、公平原则之法律地位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 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 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主编: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 717页。学术界在确 定我国侵权法究竟

9、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归责原则体系的问 题上有很 大争议,其中三元论之 A观点认为,有三种规则 原则四种表现形式:(1 )过错责任原则,其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 啸主编: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 718页。但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将公平原则纳入到归责原则的法定分类中,只是在该法的第 24条中表达了公平分担责任 的规则。因此,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公平原则并不是一种严 格意义上的归责原则,它所适用的对象也并非典型的侵权 行为,而应理解为使在侵权纠纷处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但 并非凡是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10、的就一定适用公平原则。二、公平原则及其适用条件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 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乂显失公平的情 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 132条规定:当事人 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 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 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 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 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 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 象。也就是说,公平责

11、任原则的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 任原贝叭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 的,只有在不能适用其它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它归 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当前,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 本条件。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 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 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本案中,黄某女的死亡原因难以查明,无

12、法 推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因此满足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 提条件。(二)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 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 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 公正。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 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具有 难以确定的特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 而不宜适用弹性较大 的公平责任原则。损害的程度必须较 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

13、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三)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确定公平责任所要考 虑的基本因素。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 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时,实际上不能不有所侧重。应当侧重考虑的,是 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即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达到什么程 度。在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时,是考虑其对财产损失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承受能力强的,可令加害人少赔, 反之则令加害人多赔。三、公平责任原则在本中的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 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 中致人损害等。由此可见,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

14、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 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 偿。本案中,黄某女在涉案山林晕倒后,由其亲属用车辆将其送 往医院,后黄某女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某女死亡后,四 原告在有条件查明黄某女死因的情况下,未积极查明便将黄某女下葬;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乂未提供任何医疗机构关于 黄某女死亡原因的证据,故对黄某女的死因及其死亡与抚育 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四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无法推定双方是否有过错,但从审理中查明的 事实情况看,黄某女是在被告承包的山林中做事晕倒后送救 途中死亡的,可以认为 其符合“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 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情形,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本案可以基于公平原则, 由被告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