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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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探讨在对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研究中,多数学者从不同角度归纳了民法、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民法公认为以自由为其根本价值取向和核心,但公平、效益、正义等其它人类生活所需要的价值与自由价值并非相互排斥、彼此独立,而是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对经济法价值的主导取向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定论,有归于整体效益,有归于公平,也有二者皆取,还有定位于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但是,法的价值固然有一定的层次性,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在法的具体运用中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秩序与自由、自由与平等、效益与公平,这些价值本身并不能自动地实现协调一致,之所以整个价值体系形成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偏废的统一整体是因为蕴

2、含了共同的实质内容,每一项价值都是同一实质的具体表现,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体现了不同法对其内在实质的最终追求。应当说,法的所有价值都在于满足人的各种不同需要,用一个概念来概括,即利益。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庞德在论述法的作用和任务时曾这样来界定利益:“它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利益法学家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曾指出作为利益法学出发点的一个根本真理是,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此处的利益包括私人利益和公

3、共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等。其中,物质利益又可称为经济利益,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正如恩格斯所讲的,“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利益趋动”是市场经济的法哲学起点,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和经济法,其出发点和归宿不外是改变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经济利益,二者的不同只在于民法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核心,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实质和价值起点。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个人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的个性得以充分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当时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高,人作为社会的人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而人的个性却得到充分体

4、现。此外,人们共同生活的环境还没有恶化到对人的生存产生威胁,同时人们共同生产过程中社会条件对人们利益的重大制约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因此以人的个性自私性或自利性为基础,强调人的个性充分发挥对个人及社会有利的思想的产生就成为必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并且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这一思想在经济学中最先被亚当斯密提出,并被当时整个社会所认同,以致在后来形成了在政治思想中影响颇大的功利主义思想,其代表人边沁指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在一个社会中要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基础上,还必须给经

5、济活动者以完全的意志自由去获取和评价其个人利益,民法的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原则正是这一要求的反映。民法价值体系的构建实现以经济自律为基础的平等的自然的经济秩序、保障微观经济安全、实现竞争机会的均等和形式上的分配公平、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想状态等等无不围绕着个人利益的本位思想展开,可见个人利益便成为民法价值体系的实质要素。同民法着眼于保护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利益本位思想相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一切规制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它着重于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在经济法看来,反映各经济主体自身利益的个人

6、利益与反映社会共同需要及其长远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即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既有人性又有社会性,组成经济社会的各个人都是相互依赖彼此不可分离的,个体同整体之间的关系以整体为主,个人的利益依整体的利益为转移。这一观念只能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随着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科学技术作用的日益强大,造成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社会经济的共同条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日趋明显,社会经济生活的自然环境对人类的福利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而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其社会性便得以充分体现,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影响已成为明显事实,对此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曾形象地

7、描述道:“我们所有人都从我们从来没有建造过的经济世界中取得利益。”正如LT霍布豪斯所说:“某些企业的老板们认为,他们由于自我奋斗获得成功并且创造了自己的企业,而在事实上,是整个社会向他们提供了技术工人、机器、市场、安定和秩序,如果把这些因素统统去掉,那么,我们只不过是一个赤身裸体的野蛮人,靠采野果打野兽为生。”面对这一现实,经济法主张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来重新加以认识和评价,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整合并决定个人利益,只有站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协调各层次利益关系,而个人利益至上必然破坏利益均衡与和谐。所以,日本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规制的目的,概括抽象地说,是在于

8、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按照经济法价值体系的要求,经济法主张通过国家干预来构建一种能有效克服市场缺陷的更高层次的制定秩序,保证实现宏观经济安全,强调在机会均等的同时实现分配领域的结果公平,适当限制个人自由以争取绝大多数人的自由,追求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和社会的实质正义与可持续发展。可见,经济法的各具体价值目标都是围绕着如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一价值目标而展开的。总之,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的实质就在于二者所追求的利益的不同,民法注重个体利益,经济法则注重社会整体利益,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差异,是运用法律价值理论指导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和最终依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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