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湖南公司岗位退出管理办法-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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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信湖南公司员工岗位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理顺和规范员工岗位退出管理制度,支撑各级企业定 岗定编、竞争上岗工作的开展,盘活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满足公 司全业务经营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岗位退出方式第二条 员工岗位退出包括协议离岗,内部退养,待岗培训,终 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第三条 协议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在岗(含待岗培 训)员工,经员工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提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 办理协议离岗手续。第四条 内部退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员工,经本人 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第五条 待岗培训:在机构调整、竞争上岗和

2、绩效考核等过程中 被落聘、末位淘汰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员工,不能及时重 新上岗的,各单位应对其实行待岗培训。第六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的 员工,各单位应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三章岗位退出相关政策规定第七条 协议离岗相关政策规定:1、协议离岗员工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离岗协议,离岗协议期 限在五年以上或至办理退休时间。协议离岗员工无需上班,比照内部退 养员工管理,按在岗员工进行相关报表统计。2、 员工离岗协议到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等相关手续, 不续签要求重新上岗的,各单位应安排其竞聘上岗,竞聘上岗位的员工, 其薪酬福利待遇按所聘岗位规定标准执行,

3、竞聘不上岗位的,按待岗培训处理;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协议离岗的员工,满足内部 退养政策条件时,经本人申请,各单位可视本单位人工成本预算承受能 力等情况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3、员工协议离岗期间,各单位不得再安排上岗或返聘,个人从事 其他工作发生的劳动争议、经济纠纷、人身伤害等情况,相关责任和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单位不予承担。第八条 内部退养政策严格按照湖南电信【2000】司字第54号 文件、湖南电信司字【2000 27号和司字【2002 45号传真电报相关 规定执行。第九条员工待岗培训期限为三个月,待岗培训期满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纳入待岗培训安排的员工,必须与在岗 员

4、工一样正常上班并服从单位相关安排。员工待岗培训期间,符合协议 离岗或内部退养政策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协议离岗或内部退养 手续。第十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终止其劳动合同。2、上一年度绩效考评“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员工,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各单位必须终止其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或者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但未到期的,各单位可主动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其劳动合同:(

5、1)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待岗培训期满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4、员工有以下重大过错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必须依法解除其劳动 合同:(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3)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4)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需员工本人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总经理

6、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解 除手续。其中各市州分公司、专业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后备领导人员、 县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高级专家、专家、省级及以上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等须报省分公司审定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6、其他因特殊要求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个案,员工本人应向省分公 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省分公司审定。第四章岗位退出相关待遇第一条 协议离岗员工待遇:1、对协议离岗员工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费标准为其办 理协议离岗时岗位工资的100%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月,按月与 生活费同步发放。协议离岗期间,比照内部退养员工标准同步调增协议离岗员工生活费标准。续签离岗协议的,协议离岗

7、期间相关待遇连续计 算。协议离岗生活费与生活补助费之和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 准。2、其他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和退休待遇比照内部退养员工标准执 行,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 积金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均收入计算。4、对协议离岗的特殊个案,经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可不 发放生活费、生活补助费和其他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其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的缴纳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二条 内部退养员工待遇严格按照湖南电信 【2000】司字第54 号文件、湖南电信司字【2000 27号和司字【2002 45号传真电报相 关规定执行。2000年以后从外单位调入电信企

8、业工作的员工,其退养 生活费标准计算方法由省分公司另行明确。第十三条 员工待岗培训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岗生活费。其他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与同岗位等级 在岗员工相关政策一致。第十四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相关待遇:1、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公司按规 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X补偿年限补偿标准: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等。补偿年限:200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补偿年限=员 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9、;200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补偿年限 =2008年1月1日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 12年的按12年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中在6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则补偿标准为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补偿年限计算方法同上,但 最高不超过12年。2、对于公司主动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可根据情 况在上述法定经济补偿额度的1-1.2倍范围内给予经济补偿。3、对于因员工重大过错

10、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辞 职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法 不给予经济补偿。4、对于因特殊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经济补偿标准另行确定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 市州分公司、专业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 单位员工的岗位退出工作。第十六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以市州 分公司本部(专业分公司)和县(市)分公司为单位,统一组织管理待 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的培训、临时性工作任务安排和重新上岗核准等相关 事宜。待岗培训应包括员工综合素质和能力培训和相关专业培训等。第十七条 员工协议离岗、内部退养的,各单位应在其办理手续后 一个月内,将人员

11、名单报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六章其他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合同制员工(A、B类员工)。第十九条 协议离岗、内部退养以及原已办理离岗白谋职业、离岗 代办电信业务的员工,不得从业于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从事 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若有违反,经所在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必须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原已办理离岗白谋职业、离岗代办电信业务的员工,协 议期内,严格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得办理协议离岗或内部退养手续; 协议期满后不续签的,各单位应安排其竞聘上岗。竞聘上岗位的,其薪 酬福利待遇按所聘岗位规定标准执行;竞聘不上岗位的,按待岗培训处 理。第二一条 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集团公司政策调整,以集团 公司政策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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