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解精编版

上传人:ahu****ng1 文档编号:156856231 上传时间:2020-12-20 格式:PPTX 页数:63 大小:1.0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讲解精编版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合同法讲解精编版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合同法讲解精编版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合同法讲解精编版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合同法讲解精编版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讲解精编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讲解精编版(6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节 概 述,目录,合同法概述,返回,合同概述,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协议说 允诺说 (一)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 (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 (三)我国合同立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一、合同的概念,(一)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意大利民法典: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他们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合意。,(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这样一种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法律将给予救济,履行它法律将以某种方式确认某种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

2、:“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三)我国合同立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1、最广义说:权利、义务关系 2、广义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狭义说: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分类,(一)转让财产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 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从合同 (七)束已合同、涉他合同,(八)有名合同、无名

3、合同 (九)预约、本约 (十)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十一)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准合同 (十二)射幸合同、实定合同 (十三)附条件、附期限 (十四)计划合同、非计划合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合同立法 (四)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五)我国合同法的适用,(一)合同法的概念,1、广义 2、狭义,(二)合同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合同制度(特点)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合同法(基本原则) 3、现代西方国家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变化,1、古代合同制度(特点),(1)诸法合体,未形成独立的合同法(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2)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 (3)注重合同

4、形式 (4)合同责任带有人身性(以刑罚手段制裁违约行为),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合同法(基本原则),1、契约自由(订立合同、选择合同对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方式) 2、契约神圣(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3、现代西方国家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变化,1、从契约自由转为契约限制(主体、内容、形式) 2、 诚实信用成为最重要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许多国家得到确认,(三)我国合同立法,1、初创阶段(19501956):广泛运用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 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月1976年10月) 4、逐步建立和完善(1976年至今),(四)我国合同法

5、的基本原则,1、平等 2、自愿 3、公平 4、诚实信用(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五)我国合同法的适用,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概述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

6、同的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和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VCD购销合同案,合同订立概述,一、合同订立的主体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 1、合伙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非法人企业组织,二、合同订立的形式,(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 (三)其他形式,三、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 二、承诺,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 (二)要约邀请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 (五)要约的撤销 (六)要约的失效,(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二)

8、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三)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四)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五)要约的撤销,1、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2、撤销权的行使及限制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

9、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六)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

10、变更。,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作出的方式 (三)承诺的到达 (四)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五)承诺的生效 (六)承诺的撤回 (七)迟延承诺,(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承诺作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通知方式 2、行为方式,(三)承诺的到达,1、约定期限的承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未约定期限的承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

11、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四)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1、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

12、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五)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六)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七)迟延承诺,1、一般迟延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意外迟延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

13、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成立,一、成立的时间 二、成立的地点 三、特别规定,一、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最后一方签字时间); 3、签订确认书时。,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4、三、特别规定,1、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 三、格式条款的效力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格式条款的订立,1、遵循公平原则。 2、提请对方注意义务。 3、给予说明的义务。,三、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15、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和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二)构成要件 (三)缔约过失行为表现与责任承担,(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指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诚

16、信原则,(二)构成要件,1、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 2、缔约人实施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3、造成了相对方的损害。 4、缔约过失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三)缔约过失行为表现与责任承担,1、表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责任承担。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缔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经济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