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安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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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重奖重罚、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以达到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目的。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根据国投电力集团公司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在奖惩过程中必须把奖惩尺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以责论处、权责对应;把思

2、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最终达到预控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三级预控的原则,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经理、主管、专业人员应负管理责任;部门发生重伤和事故,部门的各级干部应负管理责任;班组发生轻伤和障碍,班组的班长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章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

3、用于某发电责任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与个人。 第五条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1989)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标准规定(1992)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0-5-1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1-1-1实施) 安全生产法 (2002-1

4、1-1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六条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一实现:实现年内安全生产两个百日无事故,争创全年无责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绝:(1)杜绝人身死亡、群伤事故;(2)杜绝电网事故;(3)杜绝特重大设备事故;(4)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和五种电气误操作(见注1)事故;(5)杜绝火灾事故;()杜绝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台年;一类障碍控制在2次/台年;人身轻伤控制在1次;二类障碍控制在10次/台年。 注1:五种电气误操作包括:(1)三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

5、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2)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 第三章 安全奖励 第七条安全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从公司工资总额中预留,资金由人力资源部划拨财务管理部单独列帐,设备技术部提出意见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条全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等不安全情况;部门实现每月无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预防措施方面解决了安全生产上长期不能解决的难题,填补了我公司在生产现

6、场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个人或集体。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每九条公司设立统一的“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每年的安全记录自当年的元月一日开始统计,年内安全记录不跨年计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长周期安全奖,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长周期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条安全责任目标奖励。公司各部门经理或相关人员实行安全责任书安全目标的考评奖励。每年公司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奖惩条款,各部门经理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年终考评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目标时,除全数返回所交保证金外,并按保证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对各部门经理予以奖励。 第

7、十一条安全先进奖励。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综合评比,根据评比条件,在评比过程中按照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相关安全奖励激励体制,根据评选结果,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管理先进个人享受公司劳动模范待遇;以上奖励均由设备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安全处罚 第十二条对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

8、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3、对责任者部门分管的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责任者部门的经理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给予撤职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罚。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个月。 第十三条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

9、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分管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个月。 第十四条对发生因经济损失构成的重大火灾事故或因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构成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定性

10、及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个月。 第十五条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

1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责任人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个月。 8、一年内重复发生两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两人的事故,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对发生

12、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包括: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重复发生误操作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的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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