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园林绿化企业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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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工程) 园林绿化企业 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如何纳 税 (园林工程) 园林绿化企业 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如何纳 税 园林绿化企业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如何纳税 问:问:我公司系壹家园林绿化企业,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且已 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建筑施工、 边坡治理工程、矿山生态复绿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技术开发等。 我公司于外省承接壹项园林绿化工程,签订了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合 同规定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包安全文明施工的 方式承包施工。我公司的该项业务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均是承 接工程且施工,且经发包方的验收进行竣工结算。 现发包方认为我公司系销售苗木给该

2、方,应开具苗木销售发票 (Invoice)给该方;而我公司认为,由于我们进行的是工程施工, 理应到当地开具建筑业发票(Invoice)给该发包方。发包方的理由 就是,根据国税函2008212 号文的关联规定。 请问国税函2008212 号文的执行对象,究竟是销售苗木的纳税人 (Taxpayers)呢,仍是也包括我们这样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 (Taxpayers)?明确壹点的是,我公司且不销售任何苗木,所有该 工程所需苗木皆需从外采购,且进行栽种、造型、布置,且按照建筑 业的关联要求,对其进行壹年的维护和保养。我们这种情况究竟是应 该执行营业税(Businesstax)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建筑业缴纳营

3、业税 (Businesstax)仍是应该执行国税函2008212 号文缴纳增值税 (value-addedtax)? 答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Businesstax)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8 年第 52 号)第六条规定,壹项销售行为 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 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视 为 销 售 货 物 ,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Businesstax)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 务,缴纳营业税(Busi

4、nesstax) 。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Taxpayers)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 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 业税(Businesstax)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Businesstax) ;未 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Taxauthorities)核定其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 知条款失效(国税函发1995156 号)规定:六、问:对绿化工 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绿化工程往往和建筑施工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施工的壹个组 成部分,例如,绿化和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

5、就属于建 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 。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 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Businesstax)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同时外购苗木用于绿 化工程, 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应视为提供应税工程劳务,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 业税(Businesstax) 。 园林工程公司缴税指南 问题 某景观园林工程 XX 公司位于我国著名的旅游风景区,拥有林木、 花卉种植基地及景观石采石场,主要从事仿古建筑、绿化工程施工、 园林景观设计、 销售苗木和景观石且为客户提供园林维护等业务。 2009 年度发生如

6、下业务: 1.承接某园林式会所的建设工程,负责会所的仿古建筑、自然山 水、绿化景观等项目的建设,工程总价 3500 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 程 2500 万元, 销售林木 760 万元 (销售本公司种植 600 万元, 外购 160 万元) ,花卉 40 万元,景观石 200 万元(采石过程中发生进项税金 5 万元) 。 2.承接某沙场取沙后形成的沙坑治理绿化工程,负责平整沙坑、 造林及林木养护,工程总价 1000 万元。其中,销售林木 750 万元,且 负责树木管护 2 年,管护费 50 万元,沙坑平整 200 万元。 3.为某园林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取得收入 100 万元,其中病虫害防 治、植

7、保劳务收入 80 万元。 请计算上述 3 笔业务各自应缴纳的税款且说明税法依据。 解答 业务 1 的处理: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壹项销售 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 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 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所以,该园林工程公司于承接某园林式会 所的建设工程中,既提供营业税劳务又销售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应对建筑施工劳务和自产货物林木、花卉、景观石分别核算,计算其

8、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由于外购林木 160 万元不是该公司自产货物,不符合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 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价款于内。所以,该公司外购的林木 160 万元应计入建筑施 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500160)3%79.8(万元) 。 (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 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 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199552

9、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 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 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对林业产品的注释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 树脂、天然橡胶。所以,该公司销售自产的林木 600 万元免征增值税。 由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没有对花卉进行列举,因此,花卉销 售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销售景观石应纳增值税(20017%5)29(万元) ; 销售花卉应纳增值税(4017%)6.8(万元) ; 合计应纳增值税 35.8 万元。 业务 2 的处理: (1)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

10、业税问题解答(之壹) 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 号)规定, 绿化工程往往和建筑施工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施工的壹个组 成部分,例如,绿化和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 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 。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 “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沙场治理绿化工程应该分 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纳税。 该企业应就沙坑平整劳务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 。 (2)同上,根据增值税的关联规定,该公司销售林木 750 万元免 征增值税。对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收入如

11、何纳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212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 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另外,该项 销售业务中的林木虽然为增值税免税货物,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 释没有对免税货物的管护劳务进行列举,此项管护劳务不得享受增 值税免税优惠。 该公司应就管护劳务缴纳增值税(5017%)8.5(万元) 。 业务 3 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212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 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该公司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 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 征收营业税。 该公司应就管护劳务缴纳营业税(1008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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