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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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 -可编辑修改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 2018 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 关中央企业: 煤矿防治水细则已经2018年 5 月 2 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 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请认真 贯彻落实。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 _ -可编辑修改 - 018年 6 月 4 日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

2、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 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 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 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 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 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 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

3、关、综合治理、 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 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 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_ -可编辑修改 -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 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 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 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 报制度、水害隐

4、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 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 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 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 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 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 划(5 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 矿一策、一面一策”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 效性。 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 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

5、 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 _ -可编辑修改 - 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 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 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 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 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 情况。 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 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 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 术研究和科技

6、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 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 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 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 种类型 (表 2-1) 。 _ -可编辑修改 - 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别 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 井田 内受 采掘 破坏 或者 影响 的含 水层 及水 体 含水层(水体) 性质及补给条 件 为孔隙、裂隙、 岩溶含水层,补 给条件

7、差,补给 来源少或者极少 为孔隙、 裂隙、 岩 溶含水层, 补给条 件一般, 有一定的 补给水源 为岩溶含水层、 厚 层砂砾石含水层、 老空水、地表水, 其补给条件好, 补 给水源充沛 为岩溶含水层、 老空水、地表水, 其 补 给 条 件 很 好,补给来源极 其充沛,地表泄 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 (L s -1 m-1) q0.1 0.1q1.0 1.0q5.0 q5.0 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 状况 无老空积水 位置、 范围、 积水 量清楚 位置、范围或者积 水量不清楚 位置、范围、积 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 (m3h-1) 正常Q1Q1180 180Q1600 600Q12100 Q

8、12100 最大Q2Q2300300Q21200 1200Q23000 Q23000 突水量Q3/ (m3h-1)Q360 60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 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 采 掘 工程受水害 影 响,但不威胁矿井 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 采 掘工程、 矿井安全 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 采掘工程、矿井 安全受水害严重 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 治水工作简 单 或者易于进行 防 治水工作难 度 较高,工程量较大 防治水工作难度 高,工程量大 注: 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

9、据; 2.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 3 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 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 一;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 _ -可编辑修改 - 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 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 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 水系统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10、 (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 及处理情况; (六)矿井未来3 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 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 年修订 1 次。当发 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 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节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 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 次。 _ -可编辑修改 -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

11、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 (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第十六条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 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

12、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 交给生产单位。 建设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成果及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_ -可编辑修改 - (二)突水点台账,防治水的技术总结,注浆堵水记录和 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如井筒检查孔等); (五)建井地质报告,应当包含防治水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 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水文地质图件: (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四)矿井充水性图; (五)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

13、线图。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 年修订 1 次。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八条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 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 施; (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 过程检测监控情况。 _ -可编辑修改 -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 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 计算评价和水害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 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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