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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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由质检总局正式,并将于3月31日开始实施。新办法填补了目前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是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骤,是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实现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法制化的重要措施。新办法是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旧办法之间到底有何区别与联系?新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确立了哪些制度?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办法,本报特对新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以飨读者。 自xx年颁布实施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在确保絮用纤维制品

2、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明确了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及地方各级专业纤检机构承担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的职能分工,通过原料把关、监督检查、重点区域场所整治、质量诚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等具体工作制度,建立了有效的监督体系,打击了制售“黑心棉”的违法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近年来,各地有关“毒校服”的新闻报道一次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学生问题无小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先后多次对加强校园纺织品、纺织品服装质量监管工作提交提案议案。xx年7月13日, _、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 _,从国家层面系统构建校服治理体系。与旧办法相比,修订

3、的新办法首次以规章的形式,对学生服监管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进行固化,填补了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 据相关统计资料,我国每年平均生产纺织服装约250亿件,xx年总产值达60000亿元以上,占国家GDP的10%以上。纺织面料是纺织产品的基础,为了从源头上抓纺织产品的质量监管,修订的新办法还将纺织面料纳入到监管范围,有望实现从源头保证我国纺织服装的质量,提升国际竞争力。 从“絮用纤维制品”到“纤维制品”,名称上的两字之差体现了更加全面的“全链条监管”思路。纺织面料、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属于纤维纤维产品链条的不同节点,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共性。开展纤维纤维产品的“全链条监管”,是不同

4、纤维产品内在属性的需要,也是质检部门内部职能调整和优化的需要。实行“全链条监管”后,质检部门内部按照“各有侧重”“发挥特长”的原则进行职能调整,中纤局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质检总局监督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两种方式相互补充,形成合力,监管效果会大幅提高。 同时,修订的新办法将调整范围从絮用纤维制品扩大为纤维制品,增加学生服和纺织面料,也有利于地方纤检机构完善行政职能,落实质检总局领导提出的“机构稳定,队伍稳定”要求。 可以说,新办法与旧办法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方面是一脉相承,但新办法却拥有更大的监管外延。把学生服和纺织面料单独拿出来是为了强化纺织面料的监管,是国民“衣”之根本,打牢纺织品质量的“根

5、基”。 xx年1月,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提出:“要积极协调、推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修订工作,把校服和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督加进去,形成全链条的监管格局。”同年2月,中纤局牵头成立专门的立法小组。一年来,立法小组多次组织地方省级专业纤检机构法制执法骨干、专家就规章修订的内容进行研究、征求意见。12月底,修订的新办法形成最终稿。 从始至终,修订过程遵循了7大原则,确保修订的新办法能更好地发挥加强三大类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特殊消费群体人身健康安全的作用。 原则一:总结经验,稳步推进。新办法结合近些年絮用纤维制品监管建立和实施的一些制度、措施,吸收了“黑心棉”打假的

6、经验,将絮用纤维制品监管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行到学生服、纺织面料,并根据学生服、纺织面料的不同产品特性,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质量监管措施。 原则二:关注热点,强化基础。学生服、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关系民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新办法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学生服纳入到了监管范围,体现了“质检为民”的精神。另外,纺织面料是纺织品服装最终质量的决定因素,强化对纺织面料的监管,突出基础作用,能够从源头上保证质量安全,为保障我国纺织品服装发挥作用。 原则三:原料入手,源头监管。加强原料监管是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的特点。针对絮用纤维制品,重点抓填充物;针对学生服,

7、重点抓面料;针对纺织面料,主要抓染料、剂等,同时把抓好纤维质量贯穿始终,实现对纤维制品的源头监管。 原则四:依法履职,法治质检。专业纤检机构作为质检系统质量监督队伍的组成部分,新办法以规章的形式,对质检系统内部职能进行调整,明确专业纤检机构对纤维制品的日常监督检查等职权,实现专业纤检机构开展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质量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的问题,体现“法治质检”。 原则五:顺应改革,提升质量。新办法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推动企业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质量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将质量提升转化为自觉行动,引导生产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 原则六:一般要

8、求,兼顾特殊。新办法的质量义务规定中,对3类产品共性的质量义务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又根据3类产品的特性,单独设条,体现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多项制度保障监管效果。在法律责任中,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生产、销售、经营服务及公益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处罚。 原则七: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新办法取消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的质量保证条件,体现简政放权理念。在质量义务中,通过规范原辅材料质量要求、标注标识要求、检查验收记录、双送检制度等方式体现事中、事后监管。在质量监督中,规定了纤维制品的重点区域制度,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确定

9、重点区域场所 _,开展重点区域产品的质量提升活动,是监管方式的创新。 修订的新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在旧办法条文不变的基础上,新增了学生服和纺织面料的监管,兼顾了3个纤维制品监管的共性问题。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体制、企业主体责任、质量诚信制度进行了规定;质量义务中,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和企业的质量义务,提炼出共性条款,并对部分产品提出特别要求;质量监督部分,确立了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质量诚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区域制度,并对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 _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义务等进行规定

10、;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罚则;附则部分对修订办法中出现的名词进行了解释。 一是保证质量安全。目前纤维制品存在甲醛超标、pH值不合格、可致癌染料,染色牢度差、重金属超标等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质量问题。修订的新办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在经营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者的质量义务。通过引导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等,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防止质量欺诈。纤维成分及含量反映产品的内在特征和价格因素。市场上存在一些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消费者缺乏鉴别知识的短板,采用欺诈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修订的新办法对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标识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法律

11、责任,对纤维制品的质量欺诈行为进行打击。 三是整治标识乱象。产品标识是产品的“ _”,代表了产品各项指标的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了解并最终是否购买的根本依据,更是向消费者给出的庄严承诺。修订的新办法突出纤维制品标识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高纤维制品标识的规范化。 四是加大生产过程的监管力度。修订的新办法通过建立监督检查、重点区域产品质量提升、质量诚信、集团购买质量监控等多项制度,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服务纤维制品产业发展的立场,发挥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生产过程 _力,发挥质量技术基础引领作用,提升纤维制品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纤维制品质量的提高,促进纤维制品产业结构调整。

12、纵观整个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和完善的制度始终贯穿其中。新办法确立的制度有7项: 一是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是遏制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流入校园、宾馆饭店、医院、赈灾救济等集团购买单位的有效措施,是通过市场选择倒逼企业做好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做好学生服质量监管的有力措施。修订的新办法规定: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同时,修订的新办法还明确要求学生服须经“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给学生使用。 二是质量诚信制度。修订的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量诚信建设制度。结合 _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

13、要(xx2020年)的相关要求,一是通过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信用评价并公开;三是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调整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实行动态监管。 三是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制度。修订的新办法结合监管实际,一是规定对纤维制品制售相对集中地区,确定重点区域场所 _,通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开展重点区域纤维制品的质量提升;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控与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可以根据纤维制品的整体质量状况,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四是全链条监管制度。修订的新办法将学生服、纺织面料纳入调整范围

14、。通过将纤维与纤维制品监管的有机结合,借鉴天然纤维的监管模式,发挥专业纤检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纤维制品的监管力度,形成从纤维纤维制品的“全链条监管”新格局。 五是原料把关制度。修订的新办法中要求,纤维制品的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不得利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通过对絮用纤维制品使用原料的禁止,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的基本技术要求、纺织面料原辅材料的要求,落实从原料入手把关的监管制度。 六是质量标识制度。发挥纤维制品标识的作用,是修订的新办法建立的重要监管措施之一,新办法特别强化了生产者标识义务以及学生服使用者的标识验收

15、义务。新办法规定纤维制品的质量标识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等,其中,学生服和纺织面料还需要标注纤维成分、含量及安全类别等内容。这些标识的内容全部依据相应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并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障实施。 七是监督检查制度。修订的新办法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检查内容:一是对从事生产、销售、在经营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场所、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的一般性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三是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检查。 新办法第二章“质量义务”中规定了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值得相关企业特别关注。 新办法对纤维制品原料质量提出要求。新办法明确禁止的原辅材料,不得用于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纺织面料。 生产企业需要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且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学生服生产企业还需要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 _等。 纤维制品的标识应更加规范。标识标注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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