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NSA/HQ-06-JD-IP-001《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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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专项专项大纲大纲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A 2020.12.1 毋 琦 金 刚 郭承站 任洪岩 初版 刘华 版次版次 发布发布日期日期 编写编写 审审 核核 版本说明版本说明 批批 准准 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设备处 NNSA/HQ-06-JD-IP-001 文件编码文件编码 目 录 1、目的 . 1 2、适用范围 . 1 3、术语和定义 . 1 4、安全检验依据 . 2 5、组织、职责与接口 . 2 5.1 组织与职责 . 2 5.2 工作接口 . 4 6、安全检验工作内容 . 4 6.1 补充验证 . 5 6.

2、2 独立检验 . 5 6.3 工作方式 . 5 7、安全检验工作流程 . 6 7.1 文件审查工作计划 . 6 7.2 文件接收 . 6 7.3 文件审查 . 6 7.4 行政审批 . 7 7.5 开箱见证检查 . 7 7.6 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 . 8 8、总报告 . 8 9、安全检验结果的使用 . 8 10、大纲管理 . 9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NNSA/HQ-06-JD-IP-001 1 / 1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1 1、目的目的 为明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职责分工和工作接口, 规范安全检 验工作的方式、内容、流程和要求,提高安全检验工作的有效性,

3、制定本大纲。 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 下简称地区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核安全中心)对进口民用核 安全设备实施的安全检验工作。 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1 1)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由境外注册登记单位设计、制造的,在我 国境内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 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 全电气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 (2 2) 安全检验:) 安全检验: 是指在境外单位检验合格, 以及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监造、 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对

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的 检查或者验证,包括口岸报检文件及开箱申报文件审查(文件审查)、设备开箱 检查的监督检查(开箱见证检查)以及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 验的见证检查(安全性能见证检查)。 (3 3)安全检验机构:)安全检验机构:是指具体承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的检 验机构,包括核安全中心和各地区监督站。 (4 4)报检单位:)报检单位:是指按照核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 验申报的单位,包括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受营运单位委托采购进口民用核安全 设备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成套供应商、 民用核设施核岛建造总承包商以及民用核安 全设备持证单位。 (5 5)

5、补充验证:)补充验证:是指在安全检验文件审查阶段发现可能存在设备质量风险 隐患的问题时, 报检单位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部分安全性能进行的抽查检验或 验证。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NNSA/HQ-06-JD-IP-001 2 / 14 (6 6)独立检验独立检验:是指在安全检验工作中,由核安全中心组织的针对进口民 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的抽查检验或验证。 (7 7)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开箱检查:是指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 文件审查放行之后, 在设备安装之前, 报检单位对设备包装、 型号、 外观、 数量、 铭牌及性能进行的检查活动。 (8 8)重大质量问

6、题:)重大质量问题:是指不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或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的其他标准,或违反设备设计或采购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影响到核安全设备安全 性能的质量问题。 (9 9)有条件放行:)有条件放行:是指在国家核安全局针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重要管理 和技术问题提出后续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文 件审查放行的一种方式。 (1010) 质量接口关系:) 质量接口关系: 是指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采购、 设计、 制造过程中, 报检单位与境外注册登记单位之间就可能影响设备活动质量的信息所建立的联 络和控制措施。 4 4、安全检验、安全检验依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7、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00 号令); (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 书的条件和范围; (5)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时经 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的标准规范; (6)对外贸易合同; (7)相关设备技术规格书; (8)国家核安全局的其他管理要求等。 5 5、组织、职责与接口、组织、职责与接口 5.1 5.1 组织与职责组织与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涉及安全检验工作相关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如下: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NNSA/HQ-06-JD-IP-001

8、3 / 14 (1 1)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全面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建立 和完善安全检验工作体系、要求和程序,并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 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简称核一司)归口管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 作;负责建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体系;负责批准进口民用核 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文件审查月度工作计划;负责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 检查放行单和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文件审查单;负责组织进口民用核 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核电安全监管司(简称核二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简称

9、核三司)协助处 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 (2 2)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接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申报文件; 负责编 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文件审查月度工作计划; 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 备安全检验申报文件的技术审评, 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补充验证的见证检查, 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文件审评报告;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的独立检验;负责核设施现场外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开箱 见证检查),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报告;负责编制核设施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总报告;负责境外单位重新注册登

10、记安全检验 评价和经验反馈工作; 负责核设施现场外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过程 中发现问题的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上报和协助处理。 (3 3)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核设施现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 箱检查的监督检查,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报告;负责进口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试验监督检查,出具核设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现场 监督总结报告;负责辖区核设施现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过程 中发现问题的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上报和协助处理。 (4 4)技术后援单位)技术后援单位 其他技术后援单位根据需要为进口民用核安全

11、设备安全检验工作提供必要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NNSA/HQ-06-JD-IP-001 4 / 14 的技术支持。 5.2 5.2 工作接口工作接口 (1 1)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 核一司审批后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进口民用核安 全设备开箱文件审查单发送报检单位,并抄送核安全中心和相应地区监督站。 核一司及时向核二司或核三司通报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中发 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必要时会同核二司或核三司参与审查和处理。 核二司、 核三司及时向核一司通报核设施安装调试和运行阶段发现的进口民 用核安全设备重大质量问题,必要时会同核一司参与审查和处理。 (2 2)核

12、安全中心)核安全中心 核安全中心按月编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文件审查计划报送至 核一司; 按周编制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文件审评报告 报送至核一司; 在机组首次装投料之前,将核设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总报告报送 至核一司。 核安全中心及时将完成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报告发送报 检单位;及时将核一司批准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文件审查计划发 送报检单位。 核安全中心将安全检验工作情况以月报、重要情况通报的形式报送核一司, 抄送核二司或核三司。 (3 3)地区监督站)地区监督站 地区监督站及时将完成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见证检查报告发送报 检单位。 地区监督站在核

13、设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完成后, 将 核设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现场监督总结报告报送至核一司,抄送核二司或 核三司、核安全中心。 地区监督站将安全检验工作情况以月报、 年报和重要情况通报的形式报送至 核一司,抄送核二司或核三司、核安全中心。 6 6、安全检验安全检验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安全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口岸报检文件及开箱文件审查(文件审查)、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 NNSA/HQ-06-JD-IP-001 5 / 14 设备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开箱见证检查)以及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 性能的试验的见证检查(安全性能见证检查)。 在文件审查阶段,可根据文件审查情况、境外注册登记单位供货业绩情况和 监管工作需要, 采取补充验证或独立检验的方式对进口民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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