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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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10114 【实施日期】 19911001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强烧结砖瓦(以下简称砖瓦)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砖瓦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烧结砖瓦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

2、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第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砖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按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责任制,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必须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具有否决权。 【章名】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砖瓦企业要按其生产规模大小设立专职或兼

3、职质量管理机构,大、中规模(注)企业应设立专职机构,小规模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机构。专职机构内应设检验室、生产质量控制组、质量管理组等。 检验室要符合烧结砖瓦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兼职机构也要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注:企业规模暂按年产量划分,设计能力年产砖万块或瓦万片以上为大规模;年产砖万专或瓦万片为中规模;年产砖万块以下或瓦万片以下为小规模。空心砖产量折算成普通砖计。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品质检验 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二)质量管理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并按质量管理规程或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对生产过程

4、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产品质量的违章行为,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防范和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产品监督 严格按产品标准鉴定出厂产品质量,签发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防止混等及不合格出厂。 (四)参与制定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工序的产品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议。 (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出厂产品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 (六)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质量情况,企业领导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支持其行使职权,不得无理干预,更不得借故打击报复,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一)质量控制、管理人员的数量不

5、得低于全厂职工总数的(不满人的企业配名) 检验人员大规模企业不少于名(其中外观质检员名以上)。 中规模企业不少于名(其中外观质检员名以上)。 小规模企业不少于名(其中外观质检员名),各类规模企业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 (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砖瓦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思想觉悟较高,能坚持原则。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下文化水平,思想好,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上一级质检站(或中心)颁发的操作合格证。 【章名】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砖瓦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流程控制

6、图纸,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验保证,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维修、校验、检验对比,业务培训、考核、重检等制度)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产品出厂合格证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每年要按对比项目和允许误差要求,对检验员进行抽查性考核一次,其考核结果作为晋级的依据。 (二)大规模的企业,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砖瓦质检中心抽(送)样一次接受监督或进行对比试验;中规模企业每年向省级砖瓦质量监督检验站送样一次进行对比,其结果作为对

7、企业检验室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检验对比项目及允许误差(参照执行) 同一检 同一检 误差对 比 允许误差范围 验 室 验 室 备 注 对比检验项目不大于 不大于 类别产 品 一 个 一 个 普通砖 不同砖试样 标 号 绝对多孔砖 标 号 标 号 空心砖 五块平均值 普通砖 相同砖试样 吸 水 率 绝对多孔砖 空心砖 五块平均值 一 个 一 个 普通砖 不同砖试样 泛 霜 绝对多孔砖 程 度程 度 空心砖 五 块 抗 折 荷 重 相对粘土瓦 不同瓦试样 五块平均值 饱和吸水质量 2.0% 3.0% 相对粘土瓦 相同瓦试样 五块平均值 第十二条 质量的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和上报制度。 (一)

8、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建立生产质量控制记录。产品的物理力学检验均要填写原始记录和出具检验报告并建立分类台帐。各类数据填写必须清晰,当有笔误时应在错字上画“”再在旁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私章。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否则作废重写。 (二)每月要有产品质量月报和分析报告(小结),全年要有年报和质量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质检机构。 (三)技术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上级发布的各类有关质量工作的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复制存档。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一)产品出现质量事故。企业应立即通知用户停用并负责退、换、补。 (二)不合格品已用于工程的。企业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

9、安全。 (三)企业要及时查出各类质量事故的原因,重大质量事故(出厂产品不合格)要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市主管部门和国家、省质检中心(站)。 (四)因砖瓦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伤亡事故。企业厂长和直接责任者按工业产品责任条例论处。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企业要制订、落实培训计划,选送检验人员到专业质检单位进行培训。其考核成绩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 【章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对原燃料要实行计划开采,质量不同的要分别存放,根据质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比例搭配使用。每班由车间领导和车间级质检员监检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原燃材料(含内燃料)堆场。进厂的原燃材料要分

10、批堆放。 第十七条 燃料煤和内燃料的品种、质量(发热量、度、含水率等),要符合生产砖瓦的要求,按化验结果掺配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要根据当地降雨量,酌情建设原燃材料棚(场),其储量南方一般不低于天生产用量,北方不低于天生产用量。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测定的项目和要求 (一)原料 化学成份 投产前必须对原料进行化学分析、正常情况下应半年检验一次、若生产中原料变化或更换必须及时化验 颗粒组成 粒 产组 度 品 成 品 种 普 通 砖 多 孔 砖 瓦 和 空 心 砖 薄壁空心制品 制砖用原料最大粒度不得大于,煤矸石制砖原料不得大,制瓦原料和空心砖、空心砌块最大粒度不得大于。原料的颗粒组成每半年检验次,

11、原料变化要及时检验。 塑性指数 制砖用土大于。 制瓦用土大于 原料的塑性指数每半年检验次,原料变化要及时检验。 干燥敏感性系数 小于属低敏感性:属中等敏感性:大于属高敏性,制砖瓦原料小于为宜。 干燥敏感性系数人工干燥工艺时每季度检验一次,自燃干燥每年检验一次,若土源变化要及时检验。 原料自然含水率 以低于成型水份要求为宜。 干燥焙烧收缩率 投产或更换原料时检验。 烧结温度和烧结温度范围 其烧结温度范围为宜。投产或更换原料时检验。 发热量 以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时,其发热量不大于为宜,一批原材料检验一次。 (二)燃料煤 煤的粒度小于,其中大于。 煤的含水率,每批原料煤检验次或定期检验。 (三)内

12、燃料 粒度 制砖用内燃料粒度应小于,其中以下大于。 制瓦、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用内燃料粒度应小于,其中以下大于。 内燃料粒度每班检验一次,若发现变化要及时检验。 内燃料发热量可用工业分析法每批料检验一次,并根据检验结果调整掺配量,发现有变化时要及时检验。 内燃料的掺配。要人员固定,掺配设备固定,掺配总热量固定。 【章名】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所使用原料的性质,参照砖瓦产品标准分别制订烧结普通砖、多孔砖、空心砖、粘土瓦等的半成品质检验技术条件。主要项目有:尺寸允许偏差、完整面、缺棱掉角、裂纹长度、杂质凸出、翘曲、边筋高度等。 第二十一条 装卸半成品,要文明操作,跟踪检验,确

13、保入窑半成品的合格率。 (一)控制坯体成型、残余含水率,每班检验一次。 自然干燥砖坯成型含水率不大于(湿基) 人工干燥砖坯成含水率不大于(湿基) 瓦坯成型含水率湿挤出不大于(湿基) 半硬塑挤出不大于(湿基) 半干压不大于(湿基) 砖瓦坯残余含水率为宜。 每班检查两次。 (二)人工干燥的砖瓦坯体若进行蒸汽加热,其坯温应保持在,每班测定数次。 (三)干坯合格率大于,按半成品技术条件检查,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必须保证码窑质量,码窑形式总的原则是: 内燃焙烧下密上稀,边窑中稀,外密里稀。 外燃焙烧上密下稀中密边稀。 码窑密度普通砖块立方米。 砖瓦混烧普通砖最少块立方米。 瓦最多块立方米。 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 焙烧过程中要控制五带(干燥、预热、焙烧、保温、冷却)平衡。焙烧工要经常目测部火速度、预热、焙烧带长度,返火火眼排数、预热、焙烧带温度。车间每班检查、班组进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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