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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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附件 7: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警衔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 号、国人部发(2006)79 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 含工勤人员) 。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 263 元,三级警监 249 元,一级警 督 235,二级警督 223 元,三级警督 211 元,一级警司 199 元,二级警司 187 元,三级警司 175 元,一级警员 165 元, 二级警员 155 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

2、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 机关和县(市) 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 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 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10 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 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 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8 元(不含工勤人员) 。 - 2 -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 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 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 员) 。 发放标准 :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

3、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 2 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 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 0.6 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 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 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 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 2 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 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 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 2

4、.2 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 3 -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 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 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 2.2 元。 8、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4)26 号。 发放范围:党委机要局、公安局专职从事密码工作的人 员(不含工勤人员) 。 发放标准: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80 元,工作满 10 年 不满 20 年的 100 元,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 120 元。 9、检察官检察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06 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 察官。

5、 发放标准 : 首席大检察官 340 元,一级大检察官 318 元, 二级大检察官 298 元,一级高级检察官 278 元,二级高级检 察官 262 元,三级高级检察官 246 元,四级高级检察官 233 元, 一级检察官 220 元, 二级检察官 210 元, 三级检察官 200 元,四级检察官 190 元,五级检察官 180 元。 10、法官审判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05 号 发放范围: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 - 4 - 官。 发放标准:首席大法官 340 元,一级大法官 318 元,二 级大法官 298 元,一级高级法官 278 元,二级高级法官 262

6、元,三级高级法官 246 元,四级高级法官 233 元,一级法官 220 元,二级法官 210 元,三级法官 200 元,四级法官 190 元,五级法官 180 元。 11、财政部门农业税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4)47 号、鲁人薪(1994)15 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 员每人每月 60 元,市地级财政部门农税征收工作人员每人 每月 45 元(不含工勤人员) 。 12、信访局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5 号、国人部发200433 号。 发放范围:信访局机关专职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不含 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 120 元。 13、技侦

7、人员办案补助 文件依据:公通字199396 号、鲁公发199384 号。 发放标准:技侦人员每月每人 60 元。 二、事业单位行业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88)城劳字第 126 号、人发(1997)113 号。 - 5 - 发放范围及标准:关于实际岗位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 劳动条件恶劣,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下水道养护工人执 行一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 7 元;对劳动条件比较恶劣,经 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泵站及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工执 行二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 4 元;对劳动条件比较差,与污 染物质有一定接触的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电修工、机修 工、仪表工、污泥

8、运输工、污水化验工及污水水质监测人员 执行三等津贴标准,每人每天 3 元。干部到现场工作,按其 实际工作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此项津贴按从 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岗 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 岗位津贴。 2、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 : (80) 城发环字 92 号、(82)城劳字第 378 号、 劳人薪(1986)67 号、人发(1997)113 号。 发放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 的工人;园林部门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公 园的专业人员(包括公园里清扫观赏动物粪便、垃圾的人 员) 。 发放

9、标准:一等,每人每天 3 元;二等,每人每天 4 元; 三等,每人每天 5 元。 3、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作业津贴 - 6 -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240 号。 发放范围:火炸药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化验员、检验 员,油料仓库的计量员、化验员、接油工、付油工、油罐车 清洁工、油槽车清洁工、司泵工、加工处理废品油的直接生 产人员,享受一类作业津贴 ; 火炸药仓库的运输工、接运工, 油料仓库的管线维修工、油罐维修工、接运员、油罐车司机 及两类仓库的保卫人员、电器设备工、技术安全人员、现场 消防人员,享受二类作业津贴;在两类仓库现场工作的档案 员、气象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享受三类作

10、业津贴;两类仓库的 护库武警、经济民警、民兵等保卫人员,享受四类作业津贴。 标准:一类,每人每天 5 元;二类,每人每天 4 元;三类, 每人每天 3 元;四类,每人每天 2 元。 4、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07 号。 发放标准:甲等,每人每天 3 元;乙等,每人每天 2.5 元;丙等,每人每天 2 元。 发放范围:详见人发(1997)107 号。 5、林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林计字(82)农(人)字 0601 号、 (83)农 垦字第 88 号、林计字(1988)373 号。 发放标准:甲级,每月 1012 元;乙级,每月 89 元

11、; 丙级,每月 6 元。 - 7 - 发放范围:详见林计字(1988)373 号。 6、畜牧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07 号。 发放标准:甲等,每人每天 3 元;乙等,每人每天 2.5 元;丙等,每人每天 2 元。 发放范围:详见人发(1997)107 号。 7、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文件依据:(84)广发干字 330 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市(地)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 员每人每月 6 元;县广播电视台(站)的播音员每人每月 5 元。 8、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文件依据:(84)城环字第 351 号、人发1997121 号。 发放标准:一等,每人每天 3.5 元;二等,

12、每人每天 3 元; 三等,每人每天 2.5 元。 发放范围 : 凡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 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 等情况,分别享受对应等级的监测津贴。 9、人民防空下洞补贴 文件依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1986 10 号;省防空 办、财政厅鲁防办1997第 128 号;国动字19991 号。 发放范围:人防部门各类管理人员。 - 8 - 发放标准:按实际下洞天数每人每天 8 元。 10、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劳人薪1986106 号、人函1997193 号。 发放标准:保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3 元。 高空作业津贴标准为: 第一档:15

13、0-199 米,每人每天 4 元。 第二档:100-149 米,每人每天 3 元。 第三档:50-99 米,每人每天 2 元。 第四档:49 米以下,每人每天 1 元。 作业位置高度在 200 米以上的,每升高 50 米,该津贴 标准在第一档的基础上每人每天累计递增 1 元。 发放范围:凡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中,专职从事广 播电视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的人员,都按照本办法 发给天线工岗位津贴。 11、卫生防疫津贴 文件依据 : (79) 劳总薪字第 133 号) 、79卫政字 1560 号、鲁卫人字(99)23 号、国部人发200427 号)。 发放范围 : 按鲁卫人字(99) 23 号

14、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防 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发放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一类 9 元,二类 7 元,三类 5 元,四类 3 元。 - 9 - 12、医疗卫生津贴 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 185 号、79卫政字 1780 号、国人部发200427 号) 。 发放范围: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 险工作的人员。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 医疗卫生单位可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 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在收入分配方面予以适 当倾斜。 发放标准:详见(79)劳总薪字第 185 号、79卫

15、政字 1780 号、国人部发200427 号)文件。 13、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文件依据:(79)劳总薪字第 129 号、79财事字 351 号、鲁财综字200243 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 : 国家规定,每人每月 6-8 元。省规定, 法医、毒物化验每人每月 90 元(日 3 元),痕迹鉴定每人 每月 60 元。 14、艰苦广播台站津贴 文件依据:广发干字1984 286 号、人函1997 192 号、 (84)鲁广厅计字第 32 号。 发放标准:一类,每人每天 5 元;二类,每人每天 4 元; 三类,每人每天 3 元;四类,每人每天 2 元;五类,每人每 天 1.5 元;六类,每人每

16、天 1 元。 - 10 - 发放范围:凡是艰苦广播电视台站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都可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15、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函1995232 号。 发放标准:一类每人每天 5 元;二类每人每天 4 元;三 类每人每天 3 元;四类每人每天 2 元;五类每人每天 1.5 元; 六类每人每天 1 元。 16、教龄津贴 文件依据:中发19859 号、国工改198552 号、劳 人薪198540 号。 发放标准 : 教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 3 元,满 10 不满 15 年 5 元,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 7 元,满 20 年以上的 10 元。 发放范围: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 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 津贴外,另外加发教龄津贴。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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