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书上小结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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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书上小结汇总小结: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处理规定1 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1 个月1 年(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支付 2 倍工资的,开始时间:从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的次日,终止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1 日。(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满 1 年(

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学习提示: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考点必备条款(必须具备的内容) 9 项内容,重点是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约定条款(可有可无) 试用期、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医疗期 医疗期间、医疗期间待遇小结: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国工时制度 解释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

3、周至少休息 1天。标准工时制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定时工作制也称无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制也称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

4、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形式。小结:休假时间汇总2 种休假 时间法定假日 7 节: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年休假(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考点 1】三档年假:5 天、10 天、15 天。【考点 2】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例外) 。【考点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

5、)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l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l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小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报酬 (加班报酬)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

6、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 、300%支付其工资。小结: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3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 不得超过 1 个月1 年劳动合同期限3 年 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劳动合同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6 个月小结: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二者区别:比较 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病因 患病、非因工负伤 工伤、职业病待遇 医疗期待遇发放病假工资 工伤医疗待遇发放正常工资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进行劳动符合提前解除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规定给

7、予其经济补偿(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小结: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5 年以下 3 个月 6 个月内累计10 年以下5 年以上 6 个月5 年以下 6 个月 12 个月内累计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9 个月 15 个月内累计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 12 个月 18 个月内累计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 18 个月 24 个月内累计10 年以上20 年以上 24 个月 30 个月内累计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小结:劳动者可

8、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通知(无补偿,单位无过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随时通知(有补偿,用人单位有过错)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9、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不需事先告知(有补偿,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小结: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有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该劳动者上 1 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10、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但却没有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

11、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随时通知(无补偿)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小结: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区别“三金” 适用条件 性质 支付主体经济补偿金 (1)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2)劳动者无过错 法定(无过错,无惩罚性) 用人单位违约金(1)

12、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2)劳动合同中有违约补偿约定约定(有过错,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法定或约定(有过错,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二者之一补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处理用人单位的态度 条件 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不支付经济补偿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不同意续订 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小结:劳动合同法的变化 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 补偿基数的计算增加:用人单

13、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算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8 年 1 月 1 日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 1 年的,不区分是否满 6个月,均按 1 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未变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 2008 年 1 月 1 日后: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终止劳动合同增加: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08 年 1 月 1 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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