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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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2012-03-05 下午 02:37:12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2090粤建法2012 24 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粤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服务和监管,我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

2、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粤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外进粤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行

3、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进粤企业”),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业、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主要指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四条 我省对进粤企业和人员实行信息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进粤企业和人员的信息统一备案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进粤企业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进粤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

4、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第六条 进粤企业可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驻粤分支机构。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应当确定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第七条 进粤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应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 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 (网上填报后打印件);(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四)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五)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进粤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进粤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

5、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七) 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 中所列常驻的能满足相关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资格证明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八) 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管理人员(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资格证明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施工企业在粤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证(A 证),以及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中所列常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九) 设驻粤经营管理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

6、营业执照;(十)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二)至(十)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第八条 申请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第九条 申请信息备案的企业或人员不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对企业或人员不予信息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一)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二) 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三) 企业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7、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四) 企业近一年内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五) 企业近一年内有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行为;(六) 企业近一年内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七) 企业近一年内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八)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或人员近一年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被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罚;(九) 企业人员被停止或暂停执行业务;(十) 企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同时承揽两个及以上项目;(十一)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

8、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齐进粤企业和人员所有信息备案材料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专栏公布。第十一条 进粤企业在企业资质情况、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驻粤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驻粤办公地点、联系方法等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提出备案信息变更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进粤企业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备案三至九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

9、业或人员信息备案:(一) 企业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二)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三) 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或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四) 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五) 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 企业人员违规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工程业务的;(七) 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承接的任一项目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 分,或企业所有被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项目平均扣

10、分值达到 45 分(含45 分)以上的;(八) 企业人员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代签工程业务资料文件的;(九) 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 分的;(十)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的。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信息备案的进粤企业和人员应当准予进入当地建筑市场依法承接业务。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规划、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时,应当查验进粤企业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应当督促企业和人员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全省各有关施

11、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查验进粤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应当督促企业和人员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完善本地区诚信体系建设和项目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将进粤企业和人员在本地区所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良好和不良行为等信息全面、及时地公开,尤其对质量安全事故、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披露,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粤企业或人员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或人员给予处罚,并对该企业或人员的信息备案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进粤企业或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部门对该企业或人员信息备案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该企业或人员作出暂停或撤销信息备案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5 月 1 日施行。2012 年 5 月 1 日前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了工程业务,且工程业务尚在进行中的进粤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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