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oc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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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审议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2 -第二节 收入 - 3 -第三节 扣除 - 6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 18 -第五节 企业重组与清算 - 26 -第三章 应纳税额 - 31 -第四章 税收优惠 - 33 -第五章 源泉扣缴 - 41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 43 -第七章 征收管理 - 51 -第八章 附 则 - 5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

2、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或场所。(具体认定标准?此处所说的机构、场所与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机构、场所是否一致?)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营业代理人;6.其他机构、场所。第五

3、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 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一

4、)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转让中国境内财产取得的所得;(三)从中国境内企业分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在中国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五)其他所得。第八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前款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

5、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十条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一条 税法第十八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余额。第二节 收入第十二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等。第十三条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

6、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第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从被投

7、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包括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

8、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无偿从其他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接受捐赠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二条 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税收返还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款

9、,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实现。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在收回时确认收入实现。第二十三条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情况的,按照本条例第一百九十七条确定的原则处理。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销售给第三方的销售价

10、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第二十六条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

11、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第三节 扣除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包括为产生、收取收入,或为管理、保护和维修用于产生收入的财产而发生的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税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有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一种意见,与取得上述收入的有关支出应当允许扣除。)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

12、必要与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自税前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收入而耗费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各项支出。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中,直接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等;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

13、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职工薪酬;制造费用是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成本,包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第三十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前款所称销售费用是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销售场所的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第一款所称管

14、理费用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未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管理用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已计入税金的印花税等税金除外。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

15、,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第一款所称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未予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的利息支出。第三十一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其他损失。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支出。第三十四条 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职业体育除外)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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