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升华拜克公司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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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 升华拜克公司治理方案公司治理 升华拜克公司治理方案 升华拜克公司治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持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订本纲要。 第二条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由浙江德清拜克生物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

2、,于一九九九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公司保护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倡导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股 东对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策 权。 第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正确处理公司与股东、股东大会与董事 会、董事会与董事长、董事会与总经理、董事会和总经理与监事 会的关系,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第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 强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诚信勤勉义务和责任, 建立公司与各级经营者之间的新型契约关 系,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最

3、大化。 第七条公司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重视社会效益,积极 参与公益事业。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份所有权的登记; (二)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四)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七)选举、更换

4、、罢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八)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 人公开资料。 (九)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十)股东的诉讼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要求 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当公司的正当权益

5、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等 的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股东可以以自己 名义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 具体包 括: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设立、解散与性质变更; (三)公司股份的增减; (四)有关公司合并、分立、收购、利润分配、债券发行、认股 权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6、 第十二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 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 控

7、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 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 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三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3 人,或者少 于章程所定人

9、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 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八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 会议, 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

10、,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 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 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 通知公司登记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

11、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

12、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 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

13、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亲自填写。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

14、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提请董事会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 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告, 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 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 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 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 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 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 费用。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

15、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 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 者股东可以按照纲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 案。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

16、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按照本纲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 可以按照本纲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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