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经 2005 年 10 月 21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005 年 10 月 21 日,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关联法规:,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 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 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表彰和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 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 (城市规划、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 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关联法规:,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 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以 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 的应急预案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考 核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协 调各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 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危险路段进行整改,组织重特大交 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机动车 维修经营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的资格管理,负责公路(桥梁)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建设(城市规划、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 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负责城市道 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挖 掘等行为的管理,合理规划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场;根据 交通需求,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清理违 法占道、违法设置广告和违反规定搭盖建筑。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 检验,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和拖拉机驾驶人 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练员和考试员考核制度,负责拖拉机驾,2,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义务:,(一)建立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验制 度,制定机动车报废具体办法,依法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 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三)雇用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进行资格审 查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建立档案关联法规:,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 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 识,及时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 交通管制措施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三)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合格的检测装置(仪器);,(四)建立检验车辆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 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 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外观损坏的车辆时,应当登 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 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保存登记资料不少于 6 个月发现有交 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 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登 记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发展公共交通,控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和出租车的发展具体控制办法在制定前,应当公开听 取社会意见第十七条 机动车号牌可以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一)号牌未安装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或者倒置、折叠、 重叠;,(二)大型、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未喷涂或 者未悬挂本车号牌放大 3 倍以上的反光号码;,(三)总质量在 3.5 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 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四)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 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五)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 功率音响。
3,第十九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的客车,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确认,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计的校车标志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 性运输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 历第二十条 教练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领取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 当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第二十一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具 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二条 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 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 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 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交通安全设 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及道路配套设施 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的意见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便利位置设置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停放的泊位。
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学校、 商业街区、居住区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 市中心城区的道路范围内合理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 便出租车上下客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应当征求出租 车管理部门的意见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 点外等客或上下客,也不得在临时停靠站(位)内滞留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景观、土地使用等情况下,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 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城市交通、景观、土地使用等情况 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意见后及时撤除停车泊位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服务区以及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应当与高速公 路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与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可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安排使用,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 定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保证高速公路交 通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高速公路 的技术监控设施了解过往车辆的情况第二十九条 因道路改建、养护施工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 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需 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 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维护 道路交通秩序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4,第三十条 公路、城市道路的交叉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灯 的,应当规范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 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指示标志第三十一条 乡村、集镇、居住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自建 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限制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管理单位设 置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时,可以要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 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 当靠边通行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不超过 1 米, 自行车不超过 1.5 米,其他非机动车不超过 2.2 米第三十三条 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 道可以划分为快速车道、常速车道、慢速车道左侧为快速车道, 右侧为慢速车道,中间为常速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 的,可以增设快速车道或者常速车道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一)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或常速车道行驶;,(二)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自 行机械车在慢速车道行驶;,(三)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或常速车道行驶;,(四)常速车道的机动车,在不妨碍小型客车正常行驶时, 可以借道超车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 除公共 汽车和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遇交通 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 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 校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 先通行。
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变 更车道时,应当提前 50 米开启转向灯,在高速公路上应当提前 150 米开启转向灯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除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 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让已经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行人先行;,(二)货运机动车让客车先行;,(三)同类车辆,大型车让小型车先行;,(四)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 械车让其他机动车先行关联法规:,第三十六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在下列 道路上通行:,(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二)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