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岗位职责制度(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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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税收入岗位职责制度(共6篇) 第1篇:非税收入管理岗位职责(材料)A岗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2、负责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制定和完善全系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实施办法;3、负责拟订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4、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系统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发现工作异常情况,及时报告;5、负责全系统非税收入缴款书管理工作;6、负责协助做好全系统非税收入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7、负责与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工作;8、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B岗 票证管理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第2篇: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我局非税收入征

2、收工作,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征收管理制度1、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定征收。2、罚没收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3、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设定收取。4、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5、收取的各种非税收入必须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存到指定的网点,做到票款同步,单位不得截留收入和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二、资金管理制度1

3、、我局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事业性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其他非税收入依照非税收入有关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2、收取的非税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支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支收单位。3、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做到专款专用。三、票据管理制度1、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设有专柜,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2、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并公告

4、作废。第3篇:非税收入规章制度非税收入规章制度1.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2.非税收入征收规章制度 3.非税收入统筹规章制度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1、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

5、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6、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

7、、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集中汇缴

8、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

9、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

10、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收入退付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第

11、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

12、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第四章票据管理第_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_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

13、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

14、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

15、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第二_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_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2、非税收入征收规章制度一、责任单位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二、责任人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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