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会经济法-第8章考点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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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考点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1分,属于重点章节。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涉及本章的案例分析题。本章考点较多,部分考点可以与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章节考点相关联,复习难度较大,考生重在理解。重点掌握破产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清算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有关规定。本章考情(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案例分析题1题10分1题10分1题10分合计2题11分2题11分2题11分鑫考点第一单元破产申请与受理【考点1】破产原因()(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2、; 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1.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原因适用情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判断2.破产法司法解释(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同时”存在下列三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2)“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

3、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9年案例分析题)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

4、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考点2】破产申请的提出() (2006年多选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提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下称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

5、申请权。(2016年案例分析题)(4)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2017年案例分析题)2.破产申请书(2019年案例分析题)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即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或和解;(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3.破产申请的撤回(1)破产申请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

6、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存在债务人不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考点3】破产申请的受理()(2009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1.债务人对受理的异议(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负债有

7、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2017年案例分析题)(3)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4)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

8、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5)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6)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需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案例分析题)(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

9、因消灭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2018年案例分析题)2.债务人提交有关材料(1)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2016年案例分析题)(2)债务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解释】法院判定应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不是申请人或债务人是否提交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有关证据材料,而是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3.不

10、予受理或驳回(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有关人员的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2)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

11、离开住所地;(3)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示1】债务人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提示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5.个别清偿(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6.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

12、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提示】如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资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2017年案例分析题)7.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1)管理人的选择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2)选择权行使次数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或实际接受继续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3)视为解除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

13、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4)不得解除情形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案例分析题)(5)结果处理继续履行:共益债务; 解除合同: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报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报。【图解】【考题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

14、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答案】B【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15、,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2)选项C: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3)选项D:管理人依法决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8.财产保全措施(1)受理破产前的保全措施(其他单位)解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指的是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应当中止。(2017年案例分析题)恢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2)受理破产后的保全措施(受理的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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