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伤保险》之在工作中与顾客发生争执被人打伤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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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在工作中与顾客发生争执被人打伤是否算工伤? 在工作中与顾客发生争执被人打伤,打人者进行了经济赔偿,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单位还应给予其工伤保险赔偿吗?近日,辽宁省鞍山市台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受害人单位给予受害人工伤保险赔偿。【案例】徐某系台安某石油公司员工,不久前,徐某在工作过程中与顾客邵某因加油费用一事发生争执被邵某打伤,导致其尺骨骨折,徐某随后被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打人者邵某对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之后徐某又要求石油公司给予工伤保险赔偿,遭拒后起诉至台安法院。法院根据原告请求,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石油公司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万余元。办案法官分析称,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作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不影响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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