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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后服务涉税服务实务根据轻一整理售后服务涉税服务实务根据轻一整理 第一章 导论第一章 导论 税务师 依法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依托于税所(不以个人名义从业) 、涉税服务和鉴 证业务 税务所税务师出资设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 非 鉴 证 业 务 (涉税服务业 务) 税务咨询类、申报准备类、涉税代理类、其他 代办税务登记 办理纳税、退税、减免税申报 建账记账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 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 鉴证业务 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其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2、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其他 行业特点 主体资格特定性(职业资格) 涉税活动公正性 法律约束性 执业活动知识性专业性 执业内容确定性(业务范围已规定,不得越规越权,代理税务机关行政职权) 税收法律责任不转嫁性(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身税收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民 事诉讼程序索赔) 执业有偿服务性 执业原则自愿委托、依法涉税服务、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历史沿袭 199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展涉税服务 1996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确定注税资格制度 2005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发展时期 2009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完善体系
3、确定标准促进发展 2015 资格从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税务师权利 按办法 规定范围代理,违法委托有权拒绝、依法受国家保护不得非法干预、向 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委托人提供会计经营涉税资料、 对税收政策向税局提出意见、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或向上反映、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师义务 由税所委派个人不承接业务、涉税文书盖章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委托人违规并 影响报告公正应先劝阻后终止执业、 保密、 对业务助理工作指导审核并对结果负责、 利害关系回避、更新知识后续培训 拒绝出报告 委托人示意做不实报告不当证明、故
4、意不提供资料文件、导致报告不能对涉税重要 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情况 出报告不得有 的行为 明知抵触法律不指明、明知危害他人权益却隐瞒做不实报告、明知导致他人产生重 大误解不指明、明知重要涉税事项不实不指明 不得行为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索要合同外酬金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他人以 本人名义执业、向税局行贿指使他人行贿 关系确定 双方自愿委托受理为前提,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口头) 发生变更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修改补充 关系终止 委托方终止:执业人员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税所注销资格、破产、解体、解散 税所终止:委托人死亡解体破产、自行或授意税所违反法律经劝告仍不停止、提供 虚假生产经
5、营情况和财会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按规定承担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并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受托方责任 涉税服务人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工作失误或未按时完成造成 的损失,受托方负责 0.5-3:涉税服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纳税人补交税款滞纳金,涉税 服务人罚未缴税款的 50%-3 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业备案收回执业证+吊销税所 营业执照 1 千-5 千:税务师警告+罚款,限期内改正并不得签字,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 告(买卖委托人股债、个人名义承接收费、泄露商业机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 业、谋取不正当利益、1 年违反 2 次以上的) 1 千-1
6、万:税所警告+罚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不按办法规 定承接业务、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但是收费、未按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谋取 不正当利益、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 人以本所名义承接业务) 1 千-3 万:虚假涉税文书,未造成少缴税款,警告+罚款+公告 共同责任 涉税服务人知道代理违法仍进行代理, 或委托方知道涉税服务人的代理违法不反对, 被代理人和涉税服务人负连带责任 职业道德遵法守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尽职尽责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国税国税地税地税 增值税(不含二手房交易增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 消费税 进口增值税、消
7、费税(海关代征)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城 建+教育附加 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联营、股 份制,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2002-08 期 间注册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征个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烟叶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 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税务管理体制 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包括: 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 税
8、收管理权(税种开征与停征权、税法解释权、税目增减与税率调整权、减免税审 批权) 分税制 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 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收入、分设国税地税 所得税特殊规 定 2009 年后,国税征管:新增应纳增值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 2008 年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分支机构,按总机构征管机构纳税 非居民企业,境内有所得无机构、境内所得与机构无关,按支付方征管机构纳税 设立税务登记 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 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非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除临时收入或 只缴纳个税车船
9、税之外) 生产经营纳税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30 日内税务登记 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有关部门批准、成为法定纳税人 30 日内 税务机关收到之日起 30 日审核完 开立存款账户 15 日(发生变化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生产经营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 税务登记证登录账 户号码 变更税务登记 范围: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地点、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产权关系、增减注册资金 工商变更登记日 30 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不变更工商的,自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变更日 30 日内申报变更 注销税务登记 范围: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
10、,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变更导致变 更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工商注销前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税务登记证 不注销工商的,字有关部门批准、宣告终止日 15 日内申报注销 吊销执照日起 15 日申报注销 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先注销税务登记,再到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 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办理停歇业 税务登记证审验:定期验证换证,正本公开悬挂,遗失后 15 日内报告税务并登报 声明作废,到外县临时生产经营应持副本在所在地税务开具证明+营业地税务报验 登记+累计超
11、 180 天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生产经营纳税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15 日内设账簿,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会 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义务发生 10 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无建账能力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门机构或财会人员代建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保存 10 年 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都要按期如实申报 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期限书面申请延期,核准后在核准期限内办理;因不可
12、抗力可 以申请延期,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报告税务;经核准的应按上期实际交税或税务核 定税额预缴税款,核准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款征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 (7)查定征收(账务不全,能控制材料产量进销货物,税务查定产量销售额征税) 查验征收(税务查验产品数量,按市价计算收入) 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 代扣代缴(支付人支付款直接扣收税款代为缴纳) 代收代缴(纳税人的经济往来方收款时收取税款) 委托代征(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 税款征收措施 (7) 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不设账簿的、销毁或不提供资料的、账目混乱难以查
13、账的、未按期报税责令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责令缴纳(未税务登记的或临时经营的,由税务核定税额并责令缴纳,不缴纳可以 扣押等值商品,缴纳后立即解除扣押,仍不缴纳的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可以拍卖)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有根据认为有逃税行为的,可以责令缴纳,期间转移隐匿商品 收入的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责令担保但不担保的,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可以由银行冻结等 值存款,查封等值商品,缴纳后立即解除保全,仍不缴纳的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可 以扣除存款或变卖商品。金额包含未缴纳的滞纳金。可以扣押机动车、金银饰品、 古玩字画、 豪华住宅、 一处以外的住房
14、, 不包括个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住房和用品、 单价 5000 以下的生活用品)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按期缴纳先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扣减存款变卖商品) 阻止出境 税收优先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抵押之前欠税优先于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应向抵押权人、质押人说明情况 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合并分立后单位继续履行义务,分立单位连带责任 欠税 5 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置不动产、大额资产前需报告税务机关 欠税纳税人怠于行使、放弃到期债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税务 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检查范围 1.检查账表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15、等 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商品、货物、其他财务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商品货物、单据资料 6.经县级局长批准,调查银行存款账户;经市级局长批准调查涉案人员储蓄存款 征纳双方权利 义务 税务机关权利税务机关权利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建议权,税收规章制定权,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依法计 征、核定税款、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追征税款权) 、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权、 税务检查权、处罚权 追征税款权: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3 年内补交不加滞纳金;纳税人计算错误少 缴,3 年内补交+滞纳金,
16、特殊情况可以延至 5 年;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批准减免退:省级国税、地税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 享受减免税(扶持性、困难性减免) ,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申请收回多缴税 款(税务发现立即退还,纳税人 3 年内发现要求退还+银行存款利息) ,要求税务机 关赔偿(不能拒绝履行纳税义务) ,要求税务保密,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有权 拒绝,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起诉、要求听证,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行 为揭露、举报、控告,检举违反税法、行政法规行为 纳税人义务纳税人义务 依法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建 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定期定额征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 按规定纳税申报;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特殊困难:不可抗力导致较大损失、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受影响、当期资金支付工资社保后不足缴税,延期最长 3 个月,缴款 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收到申请 20 日内作出决定) ;按规定使用发票;欠 税纳税人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接受税务检查;发生争议必须先 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