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要点(DOC 11页)

上传人:012****78 文档编号:154799881 上传时间:2020-12-0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要点(DOC 11页)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行政法要点(DOC 11页)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行政法要点(DOC 11页)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行政法要点(DOC 11页)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行政法要点(DOC 11页)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法要点(DOC 11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要点(DOC 11页)(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101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行政权行政,即“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是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因而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其他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受其约束、支配,其管理活动的效力和后果,也都将最终归属予国家。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行政权: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二、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如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如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的特征形式特征:数量多且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内容特征: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合理性原则:内

3、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产生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应急性原则(记忆)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四、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基本法与一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省会/特区/较大市)民族自治/单行条例(省级报全国人大批准,州县级报省人大批准/全国人大备案)部门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规章(省/省会/特区/较大市)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4、、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关系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五、行政法律关系:要素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例如人格)内容: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参与权: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等。行政受益权行政请求权特征: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地位不平等)非对等性;内容一般法定;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职权和职责);争议多由行政机关和行

5、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六、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总称。2.基本特征: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监督主体很多)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具有非对等性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

6、结合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第102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只是行为主体,不是行政主体,其实施行政行为,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依法行政的需要; 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分类:固有职权(行政机关)授予职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特征公益性;

7、优益性 支配性:一经行使未被撤销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推定为有效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得随意转移、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的内容立法权(国务院及各部委/省/特区/较大市)司法权(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决定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决策权许可权命令权执行权检查权强制权处罚权行政优益权行政诉讼权三、行政优益权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使要求:A.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B.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C.有法律依据。行政受益权:国家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抛弃四、行政机关的概念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

8、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国务院办事机构: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地方行政机关各级政府:省/市/县/乡、特别行政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行政主体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类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

9、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褔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其他权利。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其他情形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内部机构商标法工商总局商标局专利法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交通部门内设的航政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警大队和消防监督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是多方面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主

10、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临时机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七、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条件及规则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行委托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等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

11、源不同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第103章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内容: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效力: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拘束力公定力:推定为合法有效执行力二、行政行为的分类内部、外部抽象、具体抽象: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特点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羁束、自由裁量依职权、依申请单方双方要式非要式作为不作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

12、法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容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具有明显或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撤销:撤销的条件: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撤销的后果:撤销后即失去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行政行为撤销,应赔偿实际损失。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

13、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过错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废止:废止的情形:依据的法规经修改、废止或撤销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失去存在理由的;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法律后果:效力从废止日起失效。废止前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五、抽象行政行为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不可诉性分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体是国家有权行政机关;对象是行政管理事务以及与行政管理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事务;目的是为了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

14、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立法的立法性: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性;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属于从属性立法。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并能进行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特定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主要依据;行政立法程序一般比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要更正式、严格。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及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省及省会、特区、较大市行政立法的分类: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六、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财务报表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