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海口会议纪要(2020年12月整理).pptx

上传人:摩西的****12 文档编号:154739609 上传时间:2020-12-07 格式:PPTX 页数:7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良资产海口会议纪要(2020年12月整理).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不良资产海口会议纪要(2020年12月整理).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不良资产海口会议纪要(2020年12月整理).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不良资产海口会议纪要(2020年12月整理).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不良资产海口会议纪要(2020年12月整理).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不良资产海口会议纪要(2020年12月整理).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良资产海口会议纪要(2020年12月整理).pptx(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不良资产海口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法发2009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 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 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 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 00 九年三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 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 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 政法委员会、国务院

3、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 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 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 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

4、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 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 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 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 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 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 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 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

5、识, 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 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 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 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 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 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 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 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6、。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 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 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 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 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

7、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 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 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 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 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 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 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 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3,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 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

8、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二)债权人向 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 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 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 合同无效诉讼的;(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 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 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 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

9、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 (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入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 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 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 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 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

10、有 效。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 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 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 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的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 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 条件以及

11、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 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 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 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 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

12、规定时 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纪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上述优先 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 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 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 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 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 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

13、法院应中止 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 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一审裁判后再行审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 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和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 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

14、为案件当事人。 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 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 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 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 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与受 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

15、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 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 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 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 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 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 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

16、开选择有资质 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 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 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5,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 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 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 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 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七、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