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一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国内费用有:1.加工整理费用;2.包装费用;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国外费用主要有:1.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计算公式如下: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适用范围广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国内费用有:1.加工整理费用;2.包装费用;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5.拼箱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集装箱);6.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1.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启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计算公式如下:FCA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PT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CIP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一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1. 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 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CIF价= CFR价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3. 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二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1. FCA价换算为其他价CPT价= FCA价+国外运费CIP价=( FCA价+国外运费)/(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2. CPT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PT价-国外运费CIP价= CPT价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3. CIP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PT价= 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各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一、E组贸易术语按E组的EXW这一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贸易。
因为卖方是在本国的内地完成交货,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国内,卖方不必过问货物出境、入境及运输、保险等事项,由买方自己安排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在卖方与买方达成的契约中可不涉及运输和保险的问题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如果双方约定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义务,则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条件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由于在EXW条件下,买方要承担过重的义务,所以对外成交时,买方不能仅仅考虑价格低廉,还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运输环节等问题,要权衡利弊,注意核算经济效益另外,按这一术语成交,买方要承担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的义务,所以还应考虑在这方面有无困难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和进口手续,则不应采用这一术语成交二、F组贸易术语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它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它们也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
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安排,运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要指定承运人,订立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可见,按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承担的费用在交货地点随着风险的转移而相应地转移给了买方另外,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均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于按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提交货物,而由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如何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因货等船或船等货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卖方和买方之间应加强联系,将备货和派船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遇到问题加强协商,妥善解决三、C组贸易术语C组贸易术语中的CFR和CIF是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划分均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CPT和CIP则是在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风险划分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它们同为一组也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地)交货后,还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按本组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都包括运费,故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称本组术语项下“主要运费已付”。
当然,其中的CIF和CIP下,卖方还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仍然是在装运港(地)交货时转移,所以,不应将它们看作是到货合同C组术语下,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风险划分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则是在目的港(地)就是说,卖方虽然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并负担相关费用,但是,他并不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及延误的风险四、D组贸易术语D组包括的五种贸易术语中,除了DAF是在两国边境指定地点交货外,其他四种术语都是在进口国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这就与前面各组术语有了明显的区别按照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到货合同是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相对而言的,按照F组、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装运合同,在装运合同下,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达指定地点,包括边境地点、目的港口以及进口国内地,实际交给买方处置,才算完成交货。
卖方要承担货物运至该地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可见,D组术语条件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前面各组,特别是按照DDP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承担在此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手续以及相关费用所以,作为卖方在对外成交时,一定要认真考虑该项业务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另外,在打算采用DDP条件对外成交时,卖方还应考虑办理进口手续有无困难,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采用DDP条件成交贸易术语的分类贸易术语无论在数量上或在内容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多样化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的出现,贸易术语也相应变化国际商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 INCOTERMS)将贸易术语改为13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的种类很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多以交货地点作为分类依据,大致划分为两大类一)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运费附至……(CPT)、运费和保险费附至……(CIP)。
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的不同,将以上8个贸易术语分为E组、F组与C组以上贸易术语卖方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地,所以按这8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二) 进口交货的贸易术语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完税后交货(DDP)在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将上述5种贸易术语称为D组按这5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称为到货合同税务术语释义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交纳进口税在保税区内商品可以存储,也可以进行分类、改装、混合、加工,运出时不交纳出口税这些商品如进入国内市场,则按进口对待,须交纳进口税。
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有国营的,由该国海关所设置,有的是经海关批准注册私人经营的外国商品的保税期限由一个月至半年,多则3年,在此期间内由海关进行监督保税货物如需废弃,要申报海关,如有丢失,需交纳关税设置保税区的目的是为进口货物提供装卸、储存场所,便于办理海关手续,便于对货物进行加工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而更主要的是便于货主选择交易时机进行成交,发展转口贸易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之一,指经欧洲国家海关同盟研究,由34个国家于1950年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该协议给海关估价做了定义,被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它规定海关应以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作为估价的依据,这种估价方法除当时34个缔约国外,曾为另外6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目前,只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此作为估价规定正常价格是指在进口国港口或交货地区,于交纳关税时,在卖方与买方相互独立的公开市场上,任何买主都可能买到这种商品的的正常价格价格中所包括的费用内容以及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和条件,都在公约的附件中加以规定和解释,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则。
在同时,同地,同一情况的条件下,几个不同商人进口同样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