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知识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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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税收基础理论讲义第一讲 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含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对税收的概念,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关系,两者密不可分,是国家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2.税收是一种分配形式,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

2、质。税收的特点包括: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此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税收依据的是政治权力,不是凭借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去参与分配;第三,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剩余产品M,不能对社会产品价值中的生产资料C和劳动者报酬V进行分配,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持续;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二、税收的特征税收作为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所进行的特殊分配,必然有它自己鲜明的特征。其特征通常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一)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员的身份,凭借政治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

3、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负责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二)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税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征收范围和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纳税人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它区别于一次性的临时摊派以及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没收等。税收通过法律规定了征收比例,使其具有限度性,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税务机关来说也又征税的尺度,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三)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

4、酬。从税收的产生来看,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需要大量的物质资料,而国家机器本身又不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不能创造物质财富,只能通过征税来取得财政收入,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税收的无偿性,使得国家可以把分散的资财集中起来同意安排使用。归纳总结:1、税收的“三性”,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2、税收在征收上的强制性,在征收范围和比例上的固定性,在缴纳上的无偿性,是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古今中外税收的共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重要依据。3、税收的“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

5、约束。三、税收的产生和发展(一)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还是一个分配范畴。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国家没有产生以前的原始社会是没有的。恩格斯指出:“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一般来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1.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来看,只有出现了私有制,才产生了阶级,也才产生了国家以及税收分配形式。因此,私有制是阶级、国家产生的原因,必然也成为税收产生的根本原因。2.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从税收同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存在同税收的产生具有本

6、质的联系。首先,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次,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据的一种特定产品分配形式。只有产生了国家和国家权力,才有征税的主体和依据,从而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可见,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二)我国税收的产生1.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夏商周时代的“贡、助、彻”2.工商税收的出现周代以前在市场上交换物品不征税,经过关卡的物品,只进行检查也不征税。到了周代,为了抑制商业,开始征收“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即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以及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都要征税。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工商税收。3.“初税亩”的实行为了抑制开垦私田,增加财政收入,

7、当时的主要诸侯国之一的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开始实行对私田征税,宣布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颁布了“初税亩”的法令。“初税亩”是我国税收从雏形发展到完全形态的重要标志。(三)税收的发展(X系列教材)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对于不同国家,由于历史及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过程的差异而各有不同。就其内容看,其发展演变过程可以归纳为税收名称、税收制度、征收形式及法治程度等几个方面的发展变化。1、税收名称的演变在不同历史时期,税收有不同的名称。在我国历史上,税收曾先后被称为贡、助、彻、赋、租、税、捐、课、调、役、银

8、、钱等,其中使用范围较广的主要是贡、赋、租、税、捐等。由于这些名称有时在同一时期同时存在,有时互为混用或连用,所以形成了贡赋、赋税、租税、捐税等几个主要名称。这些名称反映了不同时期税收的经济内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税收的发展史。2、税收制度的演变自税收产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适应各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及统治阶级的政策需要,历代社会的税收制度是多种多样的。但就其类型划分,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1)以古老的简单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3)以现代的直接税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3、征收形式的演变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制约并决定着税收征收形式。从历史上看,税收的基本

9、征收形式有三种,即实物形式、力役形式和货币形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不够发达,税收的征收形式必然也只能以实物和力役为主。当然,这一时期也存在着货币征收形式,如对商业、手工业课征的商税和物产税,对财产或经营行为为课征的各种杂税,一般都是征收货币,只是货币征收形式在当时不占主要地位。封建社会中期,由于商品经济日益居于统治地位,税收的征收形式也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形式为主。我国封建社会末期,除了商税、物产税和各种杂税仍继续征收货币外,从明代起,田赋也开始实行折银征收,逐渐增加货币征收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税收基本上是征收货币,货币征收形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但实

10、物形式和力役形式并未完全消失。目前在许多国家。一些税种仍然采用实物形式征收。4、法治程度的演变从税收的发展过程看,税收法治程度是由低到高,渐趋完善的。归纳起来,大体经历了四个时期。(1) 自由贡献时期(自由纳贡时期)。税收作为自愿捐赠,只是税收的雏形阶段。(2) 支持援助时期(承诺时期)。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君权的扩大,财政开支和王室费用的增加,税种也不断增加。(3) 专制课征时期。随着君权的扩张和政费膨胀,税收专制色彩日益增强。(4) 立宪课征时期。国家征收税收必须经过立法程序,依据法律手续,经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四、税收、税法与税收制度(一)税法与税收的关系1、税法的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

11、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首先,作为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再次,广义的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2、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是税法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

12、现形式。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二)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关系1、税收制度的概念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设计、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规、制度的总称。税收制度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施行细则、税收管理体制等,它是国家以法律程序规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也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工作法则和规程。税收制度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决定了

13、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为国家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2、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关系(1)从税收制度所体现的经济内容看,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由具体的税种组成的,其中每一个税种又是由最基本的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既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单元,也是各个税种税法条文的基本内容。(2)从税收制度的表现形式看,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要采取法律的形式,各个税种的各要素都要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第二讲 税制要素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简称“税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法规的组成要素。一个完整的税收制度,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人

14、)(一)含义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以及印花税等暂行条例的第一条规定的都是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

15、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二)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二者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即不是纳税人也不是负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是基于收入分散、纳税人分散的情况。确定扣款义务人,就是采用源泉控制的方法,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纳税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1)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反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应纳税款流失或将已扣缴的税款私自截留挪用、不按时缴入国库,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的时候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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