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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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称认定办法 )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以下称重点领域 )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称工作指引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 、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 十八条 所称国家 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一、领导小组 和认定 机构科技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组成全 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 (以下称 “ 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 高技术 产业开发中 心),负责处理日常 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科 技行政 管理部门同 本级 1 财政部门 、税 务部门组成 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机构(以下称 “认定 机构”),认定 机构下设办公室 (设在省级 、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由科技、财政 、税务部门 相关人 员组成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 和办公室及认定 机构 的主要 职责见认定办法。二、认定 与申请享受 税收政策 的有关程序(

3、一)认定1自我评价 。企业应 对照认定办法 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 符合条件的 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 )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 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按要求填写 企业 注册登记表 (附 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 认定机构。认定机构 应及时完成 企业身份 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 企业。3准 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 获得的用 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 系统,按要求将 下列材料提交 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请 书(附 2);( 2)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税 务登记 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 条件

4、的中 介机构鉴证 的企业 近三个会 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实际年限不足三年 的按 实际经营年限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专 2 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 的企业 近三个会 计年度的财务 报表(含资 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 表、现金流量 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 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 5)技术 创新活动 证明材料 ,包括知识 产权证书 、独占许可协议 、生产批文,新 产品或 新技术 证明( 查新) 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省级(含计划 单列市)以上科 技计划 立项证 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 织审查 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 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5、,按技术领域 从专 家库中随 机抽取不少于 5 名相关专家,并将 电子材料 (隐去企业 身份信息)通过网络 工作 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 到专家的 评价意见和中 介机构的专项审 计报告后,对申请 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名单。上述工作应 在收 到企业 申请材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 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 ” 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 机构对有 关问题进行查实 处理, 属实的应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公示无异 议的, 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机构 审批备 案汇总表 ,报领导小组 办

6、公室 备案后,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上公 告认定结 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 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 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3 公章)。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1、自我评价2、网上注册登记3、准备并提交材料4、审查认定有异议5、公示核实处理无异议备案、公告、颁发证书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6.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 复审1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 三个 月内企业应 提出复审 申请(复审申请 书同附 2),不提出复审 申请或复审不 合格的,其高新 4 技术企业 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高新技术企业 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 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

7、 创新活动的 报告 ,经具 有资质 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 条件的中 介机构 出具的近三个会 计年度企业研究 与开发费用、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 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 第十条进行 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按照第 十一条(四)款进行公 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 颁发 “ 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加盖科技、 财政、税务部门公 章)。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自颁发“ 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 ”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 再次提出 认定申请的, 按初次申请办理。(三)申请享受 税收政策1.认定( 复审 )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

8、( 复审 )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 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称 实施细则 )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 税收优惠 政策。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或不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 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 条件的企业,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5 (四)复核对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及其相关税 收政策 落实产生争议的, 凡属于认定办法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 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 ;属于对是否 符合第 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

9、,即 采用企业 自认定前三个会 计年度(企业 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 按实际经营 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与同期销售 收入总额之比是否 符合认定办法第 十条(四)款规定, 判别 企业是否 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中 介机构和专家(一)中介机构1.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 业资格,成立 3 年以上,近 3 年内无不良记录 ;( 2)承担认定工作 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 数的比例 不低于 20%,全年月平均 职工人 数在 20 人以上 ;(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 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

10、法和工作指引 客观公 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 计,出具审 计报告 。(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 计报告 ,发现有弄虚 作假等 6 行为的, 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 资格,并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上公 告。(二) 专家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 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 专业背景 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 市场状况 有较全面的了解 。( 3)具有良好 的职业 道德,坚持原则,办 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有关要求。专

11、家库及专家选取 办法(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 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 专长。应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 ,在相关技术领域内 熟悉 子领域技术的 专家数量不少于 评审所需专家的 5 倍 。(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并由认定机构将 专家备案表(附 3)统一报领导小组 办公室 备案。( 3)认定 机构 根据企业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3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 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 要求。 7 ( 2)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情况 、核心自主 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 ,并填写 高新技术企

12、业认定 专家评价表 (附 4),按要求上传 给认定机构 。( 3)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附 5),按要求上传 给认定 机构,为认定 机构提供咨询 意见。4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 的要求,独立、客观 、公 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 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 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披露 、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 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 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 ,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 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 提供便利。( 5)未经认定 机构许可不 得擅自进入企业 调查 。( 6)不得收受申

13、请 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四、 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 要环节之一。企业 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 (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 正确归集研发 经费, 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 介机构进行 专项审 计。(一)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8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不包括 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 用科学技术新 知识 ,或实质 性改进技术、 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 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 用科学技术新 知识,或实质 性改进技术、 产品(服务),是指企业 在技术、 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 区(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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