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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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X X X X 省X X X X 省 建 设 厅 监 制 XXXX 省 XXXX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 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 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

2、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 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位打 ,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 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

3、纪机构)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编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编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

4、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_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_ _、编号为 _ 的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_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_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_ _,其中住宅部 分的土地使用年限自 _ _年_ _ 月_日至_年_月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_ ,施工许可证号为 _ 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_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_ 。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

5、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 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 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幢】【座】 _【单元】 【层】 _ 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_ _ ,属_结构,层高为 _ _ 米,建筑层数 地上_层,地下 _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_个,非封闭式 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预测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 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 置及共有

6、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 写:¥元)。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 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 则处理: 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单价不变,双方据实结算 房价款,差价款多退少补且互不利息。 第六

7、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 受 人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一 次 性 付 清 全 部 房 款( 人 民 币 )仟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购房款的_% ,计(人民币)仟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_年_月_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_% ,计(人民币)仟 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_年_月_日前付清余款, 计(人民币)仟佰拾万 仟佰 拾元整(小写:¥元)。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 支付首付款( 人 民 币 )仟佰拾万 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余款( 人 民 币

8、)仟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以 向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清,所贷款项应于自合同签订后90 日内 进入出卖人账户。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1 和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_30_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 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 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_30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2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 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

9、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 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 定。 2、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前,出卖人有权顺延交房时间,且无需承担逾期交 房的违约责任,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 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_ 年月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将经主体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 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

10、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政府管制、征用或项目规划变更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开 发的; 3. 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正常进行开发建设或政府职能部门未按 照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批准文件或进行验收的; 4. 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或周边道路维修,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 5. 建筑材料、劳务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6. 买受人未在按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存 在其它违约行为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 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种方式处理:

11、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_30_日,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 应当合同确认解除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 向买受 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 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 款万分之 0.5 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 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

12、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本条规定的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和自治区、市新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3)本条所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内管道、风道、 厨具和洁具位置的变更。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 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日内将买受人 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 应当与出卖

13、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 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 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该商品房灭失、损毁等风险从交付通知书指定的交接日最后一日的第二 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保修期以及物业管理费、该房屋应承担的水电暖等各项费用自交付通知 指定的交接日之第二日起开始计算,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是否存在 他项权利等情况,出卖

14、人已如实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对此已明确知悉,并不予追 究出卖人的相应责任。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出 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2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出卖人选择在 60天内整改达到附件三约定标准或按照市场平均价格退赔 买受人未达标部分的差价。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

15、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房屋交付买受人时,套内应通水、通电,电话、有线电视端口、宽带预留 接口。 2. 水、电、暖、电话、有线电视端口、宽带等有关生活设施的开通手续由买 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限期整改完毕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所归属的“海亮广场二期”项目整体取得建设项目 联合验收合格证后的730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因出卖人原因,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 日内将买受人 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 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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