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新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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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 、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 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 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 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 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 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 二 )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 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 度的

2、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 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 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 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 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 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 等。 ( 三 )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

3、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 于第四法律位阶。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 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 ( 四 )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根据

4、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它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省制定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 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 五 )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即第六法律位阶。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 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等就属于国家总局制定

5、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当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抵触时, 由国务院裁决。 ( 六 )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同样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 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 七 )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 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 个国际公 约和为数较多的

6、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 其中 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为国 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 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2、安全生产法规及其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规范。其作用有:保护劳动者的安 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劳动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建立 健全安全法规制度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的 特点和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 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专业管理 的目标。 3、安全生

7、产法规的特点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 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 的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认识上的意义 和作用在于: 三个基本性质:根据朱镕基总理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安 全生产法时的深刻表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清楚表明了安全生 产法的三个基本性质: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 的问题;二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

8、关系社 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三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 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改革获 得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 物;既标志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 府的关怀;既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 教训的结果,又是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作法的体现;既标志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对国 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个有利于:随着安全

9、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加 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 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 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 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 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 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 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

10、权 利是: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 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3 项义 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11、应当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 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 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

12、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 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报告。 监管人员的四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 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是现场违法行为纠正处罚权,即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13、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是现场隐患、危急情况处臵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 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 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 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 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 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 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 日内作出决定。 监管人员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 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

14、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新刑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自学。 ( 一) 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 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 条规

15、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 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 ,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事人员 , 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 , 拒 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 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

16、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 险) 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 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 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 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 (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 务 安全生产法第49 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 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 50 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 应急处理能力。 (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 50 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 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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