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用地及其费用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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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外资企业用地及其费用(一) 外资企业用地的取得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其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预以安排。外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是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土地的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二) 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领取土地使用证时应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缴纳视土地的状况,即经过开发的或未经开发的,依照我国

2、法律规定处理。外资企业经营所得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后形成的税后利润应当提取企业储备基金及奖励和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外资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80日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外资企业应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终

3、止:第一,经营期限届满;第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第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第四,破产;第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第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解散后要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外资企业的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外资企业的清算所得即企业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减去注册资本部分所得的余额,视同为外资企业的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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