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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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办事指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 18 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

2、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二、申请条件(一)只有一个未满 18 周岁小孩的夫妇;(二)夫妇双方申请自愿不再生育;(三)夫妇双方已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三、申报材料(一)夫妇双方的申请材料;(二)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节育措施证明;(四)夫妇双方及子女合影照片 2 寸 2 张。(五)户口所在村、社或单位签署意见材料。(六)一孩生育服务

3、证 、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材料。四、办理程序1、 本人申请;2、 乡镇计生办受理;3、乡镇调查核实;4、乡镇审批;5、办证登记。五、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主席令第 63 号)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第 60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

4、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二、申请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达 30 天以上的育龄群众,即 1549 岁的育龄群众。三、申报材料(一)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二)计生部门或卫生部门出据的有效节育措施证明;(三) 身份证或户口簿;(四)近期照片 2 张。四、办理程序1、 本人申请;2、 乡镇计生办受理;3、乡镇审查;4、办证;5、登记。五、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孩生育证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主席令第 63 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5、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二、申请条件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6、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7、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8、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符

6、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三、申报材料(一)夫妇双方申请,并填写审批表;(二)夫妻及子女 2 寸合影照片 3 张;(三)夫妇双方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村、乡调查材料,并签署的意见;(五)乡政府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四、办理程序:1、 本人申请;2、 乡镇受理填报审批表,夫妇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3、乡镇初审并公示,同时调查核实材料真实性;4、上报县计生局审批;5、审批后返回到乡公示;6、发证登记。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90 个工作日六、收费依

7、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一孩生育服务证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二、申请条件(一)夫妻双方初次生育第一个孩子;(二)怀孕三个月内到乡镇办理。三、申报材料(一)夫妻双方申请材料填申请表;(二)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男、女双方的单位或村社证明材料。四、办理程序1、 本人申请;2、 乡镇受理;2、初审;3、 发证;4、

8、 登记。五、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 63 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9 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二、申请条件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三、申报材料(一)夫妇双方申请并填报审批表;(二)夫妇双方及第一个子女户口证明;(三)村、居委或单位婚育情况证明;(四)乡镇调查核实并附调查材料;(五 )申 请 人 提 供 小 孩 生 病 、治 病 两 年 以 上 的

9、 依 据 ,即 诊 断 证 明 、检 查 资 料 、出 院 证 、病 历 及 上 级 要 求 的 其 它 材 料 ;(六)夫妇双方及子女 2 寸合影照片 3 张。四、办理程序1、本人申请,乡镇受理、 调查核实;2、县初审,需要调查的,委托 乡镇或县计生局调查 ;3、上报市计生委,由市计生委组织鉴定;4、市计生委鉴定后发出通知;5、本人接到通知后按生育证申报程序办理。五、办理时限90 个工作日(市、省鉴定时间除外)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一)省级鉴定费每例 800 元;(二)市级鉴定费每例 150 元(川价费200377 号);(三)办证不收费。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报 办事指南

10、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 的通知) 和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 的通知) 要求,现将个人申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8 周岁。5从 2011

11、 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年满 60 周岁,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 三、个人申报时间、地点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口计生办或乡镇便民服

12、务中心人口计生窗口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四、所需材料1申报人提供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2 张。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特别扶助申报对象还需提供: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

13、括三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018 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户籍在南江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都应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二、申请条件(一)夫妇双方都是农村人口,只有一个未满 18 周岁的小孩,并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夫妇双方都是城镇人口,只有一个未满 18 周岁的小孩,并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低保对象。三、申报材料(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二)户口本复印件(全套)、身份证复印件;(三)节育措施证明复印件;(四)低保证明复印件;(五)一孩生育证复印件;(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4、金审批表。四、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乡计生办调查 ,乡政府审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五、收费依据不收费违法生育行政处理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再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 6 倍至 8 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 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 3 倍至 4 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 3 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 9 倍至 10 倍征收;(四)符合再

15、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 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 2 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 1 倍至 2 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6、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二、案件来源(一)违法生育夫妇自己申报;(二)干部发现或群众举报。三、申报材料(一)乡(镇)计生办制作违法生育双方的调查笔录;(二)夫妇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小孩医学出生 证 及旁证材料;(三)乡(镇)计生办写出调查报告;(四)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及计算说明。四、办理程序乡(镇)计生办调查,乡(镇)计生办上报县人口和计生局,县人口和计生局审核后制作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乡(镇)计生办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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