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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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第三编 物权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本章重点掌握 3 个名词解释、3 道简答题、1 道论述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即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3、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二、简答题1、

2、()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一种权利,一种财产权利(客体特征);物权是支配权(内容特征),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物权是具有排除性的权利(主体特征),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2、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含义和具体表现。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物权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该效力由物权为支配权所决定的。物权效力强弱的排序,所有权排他效力最强;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排他性最弱。具体而言:(1)所有权之间不能并存。(2)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不能并存。(3)担保物权之间原则上可以并存。(4)不同种类的物权可以并存

3、。3、预先登记包括哪些内容。预告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三、论述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一物存在两项内容或性质不同的物权时,一般为先成立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物权。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两项例外: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规定了物权先后

4、顺序的依法律规定。例如,物权法第 239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一物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作为物权的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着例外,即债权在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主要情形有:(1)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受让人时,受让人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不能以该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租赁权。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2)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

5、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如果商品房的买受人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的,则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原始取得有:生产、收取孳息、时效取得、先占、善意取得、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拾物、添附、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主财产、没收、征税等,都是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的方式:买卖、赠与、互易、遗赠、继承是基本方式。3、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但所有权特殊的取得方式中有:征收、没收、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这些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不以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6、4、异议登记后 15 日不起诉,自动失效。第十四章 所有权本章重点掌握 3 个名词解释、5 道简答题、1 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简答题1、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的特征:自权性,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全面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权具有单一性,所有权的单一性又称整体性、浑一性,是指

7、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支配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所有权尽管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或作用,但所有权并不是这些权能或作用的总和,而是各种权能浑然一体的整体性权利。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恒久性,即为无期物权。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一)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二)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限制,而且有些财产属于国家专有。(三)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如征收、没收、税收等。(四)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在一

8、般情况下,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五)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有:标的物可为动产和不动产。当然,法律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我国,盗窃物为禁止流通物)。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且须支付了对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让与权)。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建筑物区分

9、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客体的特殊性,即为一栋可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容的复合性,即该权利为专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复合而成的特别所有权;主体的双重身分性,即权利主体既是专有部分的专有权的所有人,又是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人。5、共有的特征。共有的特征:主体的多数性,即两人以上;客体的同一性,即同一项财产,可为集合财产;内容的双重性,即存在对内对外双重属性;共有权的联合性,即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独立的所有权类型;产生原因的共同性。不外乎合伙关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三、论述题1、相邻关系的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

10、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特征有:主体具有多数性;标的物具有相邻性;产生具有法定性;内容具有复杂性;客体或标的具有特殊性(为行使不动产权所体现利益。(适当展开)四、案例题案例 1:甲、乙、丙三人按 122 的比例出资购买一农用小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乙将该设备送到丁处维修,丁要求乙支付 500 元维修费,乙仅愿意支付与自己所占份额相应的部分。在设备闲置期间,丙未经甲、乙同意,将该设备在二手设备市场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戊。请问:(1)乙拒绝偿还全部维修费是否合理,该债务应如何承担?(2)丙是否有权转让该设备?说明理由。(3)戊是否能够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为什么?

11、答案: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针对该农用小型设备存在按份共有关系。(1)乙拒绝偿还全部维修费是合理的,因为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上,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共有人只需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即可,故修理费 500 元应由甲乙丙分别支付 100 元、200元、200 元。(2)丙无权转让该设备,因为对共有物的处分,必须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决定。本案中,丙未经甲乙的同意擅自处理的行为为无权处分。(3)戊能够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因为该设备为动产,戊在二手设备市场上基于交易行为占有了该设备,且支付以合理价格,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戊已善意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案例 2:2001 年 3 月,甲在出国之前将一

12、块翡翠玉交给乙保管。2002 年 1 月 25 日,乙擅自将该翡翠玉以 8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知情的丙,乙和丙都已经履行完毕。2002 年 12月甲回国后,获知了该情形。(1)甲是否可以要求丙归还该翡翠玉?为什么?(2)丙已经支付的价款应该怎么处理?答案:(1)甲可以要求丙归还该翡翠,因为丙不能善意取得该翡翠。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标的物须为动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可);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让与权)。丙的行为因不符合第个条件,故不能善意取得。(2)丙已经支付的价款应以不得

13、得利为由向乙主张返还。乙得到利益,使丙受到损失,乙得到利益与丙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乙得到 8000 元款项没有合法的根据,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将不当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失的人。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三种权利的复合:专有权、共有权、共同管理权;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无法确定时,以按份共有论(家庭关系的除外)。3、禁止流通物(盗窃物即属于)不适用善意取得。4、相邻关系是彼此的,法定的,这和地役地完全不同。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本章重点掌握 5 个名词解释、3 道简答题、2 道论述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

14、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4、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5、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二、简答题1、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的特征:具有用益性,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具有独立性,即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占有性

15、,即即以实际上支配占有用益物为成立条件;客体一般是不动产,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也可以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主体是农业生产者。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限于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交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9 条规定,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3

16、、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土地。(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限于该农民集体的成员。(3)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4)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没有期限性和流通性。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这一权利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土地上的住宅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同时存在。同时,我国现行法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也不允许单独继承。三、论述题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属于不动产物权。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存在国有土地上或建筑物上的一种用益物权()。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即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具有期限性(40-70 年不等)和可让与性(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应适当展开)2、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的特征有: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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