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

上传人:日度 文档编号:153984497 上传时间:2020-12-0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55.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选)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精选)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精选)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精选)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精选)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选)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九章所有权与占有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与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直接地、不经任何中介地和无条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利,所以,所有权具有自权性。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旨在极其所能地描述所有权作用的全面性与充分性。因此,所有权归结为完全物权。此外的其

2、他物权,则仅仅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物的支配,因而在性质上归结为完全物权。3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恒久性的财产权。他物权是有限的,只能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来之日便是权利消灭之时,而所有权的存在却不以期限为要件。法律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间,当事人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须预定其存续期间。当然,所有权的恒久性不等于说所有权不可能消灭。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而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这种分离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而且所有权不会因为这种分离而改变其性质。在所有权上的限制或者负担清除后,所有权便又回复其圆满状态。这即是所有权的弹

3、力性。5所有权具有社会性法制社会中,没有绝对的权利,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行使其权利时,不可损害他人的权利,也不可以利用所有物去进行非法活动或取得非法利益。从实质上而言,就是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和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相兼容。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私法上的限制。私法上的限制主要是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行使所有权的限制,如权利不能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均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二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忍受。(2)公法上的限制。公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是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 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人为实现对所有物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内,可

4、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所有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不仅止于抽象,通常表现为以下具体权能:1占有权能占有,指所有权人对物为控制、管领的事实。占有权能是所有权人行使物的支配权的基础与前提。占有权能通常属于所有人,但在某些条件下也会与所有权分离,当占有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归属于非所有人时,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能同样受法律保护。当非所有人的占有被他人侵夺时,同样可以基于所享有的占有权能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2使用权能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与用途,在不违反法规与社会习俗的条件下对物加以利用而满足某种需要的权利。使用可以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与所有权人分离而交由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物权的使用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5、。例如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在双方约定的承租期内,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原成立的租赁协议仍然有效,即买卖不破除租赁,其使用权作为物权也得到保护。了解使用权能时往往需要明确一点:使用是不损毁、不改变物的性质的条件下的使用,一方面,这强调了依法与善良习俗的要求,另一方面,这强调了使用与处分权能的区别:将物进行加工并改变物的性质,例如将小麦加工为面粉、将面粉加工为面包、将面包出售消费掉,属于处分权能中的事实上的处分,而不再是使用。3收益权能收益是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收益与使用相联系,但又是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因为所有权必然要求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值自己,人们所有某物,

6、都是为了在物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如果享有所有权对所有人毫无利益,所有人等于一无所有。对财产获取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称为财产的孳息。从财产自然增长中取得的利益称为天然孳息,如树的果实、牲畜的奶、毛以及牲畜的仔畜;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关系使财产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消费借贷中出借人收取的利息等。所有人取得自己财产的孳息的权能,在所有权关系中称为收益权。收益权也可以为非所有人依法享有。特别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收益权将由所有人和经营人共同享有。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属于自己的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

7、条件下进行转让或使物的性质发生变化的权利。所谓转让是指原所有权人将所属物权有偿或无偿地转交他人,从而导致旧的所有权消灭,新的所有权产生。由于物本身的客观存在,变化的是与物发生关系的所有权,所以又称为法律上的处置,换言之,法律上的处置是指依所有权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如以物做抵押、转让他人等。所谓变化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甚至消灭,如金属等原材料被加工为产品和机器,粮食被食用或者加工为酒类。三、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在物权理论中,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的财产,特别是土地和附着于土地的财产,如建筑物。动产与不动产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物的划分,而不动产所有权是

8、最重要的物权之一。(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对于不动产,我国目前允许取得所有权的,只有房屋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作为不动产取得原因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以及互易合同;二是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作为不动产取得原因的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继承;二是建造或种植,如房屋的建造、树木的栽种等;三是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以及没收等行政行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采用特定方式。我国将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生效要件。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由有关机关对该项权利转移事宜进行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二是将此项权利变动公之于众,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二)不动产所有权

9、的丧失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因某种法律事实而丧失其所有权。引起不动产所有权丧失的原因主要有:1所有人抛弃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不动产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2出让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如出卖。3不动产灭失。4所有权被强制消灭。即国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为所有权人的违法或违约,而对某项财产征用、征购、拍卖、没收等。5所有权主体消灭。比如法人被撤销等。 四、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一)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不动产所有权一样,动产所有权也可因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其中,因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与不动产不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所有权时,除不动产所有权

10、取得中所列举的情形外,还包括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有原因。1先占 先占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财产。其要件为,占有的客体是无主的动产,占有者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不是作为他物权或债权来占有,先于他人占有。一般西方民法规定,获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在一定期问内无人认领的,即成为无主财产,归拾得人、发现人所有0在我国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物属于国家所有,一般不发生先占问题。2拾得遗失物依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之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饲养动物的所有权归于失主(即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拾得人

11、有义务将拾得物返还失主,否则,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也就是说,返还拾得物并不仅仅是道德上的或任意性的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3发现埋藏物依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93条还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1)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某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其所有,则就应确定该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国家所有。(2)对于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

12、埋藏物或隐藏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以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均属于国家所有。(3)对于埋藏物、隐藏物在发现时所有人不明,而以后所有人又明确的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返还。4善意取得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清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既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具备

13、以下条件:(1)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因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均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交易中不易使人误信占有人为所有人,所以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一般认为,无偿取得动产者的利益较之物的真正所有人的利益,后者更值得保护。(3)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即该无权处分人可能有占有权,并且事实上占有原物,但无处分权,其转让系非法转让。(4)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所谓公然,即非隐秘;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且不可能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第三人误信转让人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二是依转让物时的

14、环境,他可不可能知道占有系非法转让人。(5)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5添附所谓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则法律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合成物。因此,添附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种类型。(1)附合。附合分为动产附合与不动产附合。动产附合,指所有人各异的动产互相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太高时,发生的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2)混合。混合指所有人各异的动产互相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费用太高,从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动的法律事实。

15、混合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为动产和动产的混合。第二,须动产所有人不同。第三,须不能识别或费用太高。混合的物权效果,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照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但是混合后的动产中有可以视为主物的,该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如咖啡与糖混合,咖啡可视为主体,由咖啡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权。(3)加工。加工,指就他人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做成新物,从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6天然孳息之取得天然孳息是一种动产,天然孳息由产生孳息的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如奶牛的所有权人取得牛奶,母畜的所有权人取得仔畜所有权。(二)动产所有权的丧失参见第三节第二个大问题,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 五、共有(一)共有的概念与特

16、征共有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其中,共同所有权的享有者称为共有人,而其标的则称为共有物。共有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首先,从主体看,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次,从客体看,共有的财产只能是同一项财产。共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几个主体享有。最后,从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看,共有除引起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外部的民事法律关系外,同时还必然引起共有人之问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共有关系内部,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其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外部,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民事主体发生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中学学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