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示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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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 姓 名:_ 单 位:_ 日 期:_ 编号:YW-HT-004855 航次租船合同(示范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示范合同) Voyage charter party (Jinkang format) 合同书 | CONTRACT合同书 | CONTRACT 海事海商合同海事海商合同 第 2 页 航次租船合同(示范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示范合同)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 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 1922 年和 1976 年修订) 包括“f.i.o”选择等(仅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 代号:“金康” 2.地点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 1 条) 4.承

2、租人/营业所在地(第 1 条) 5.船名(第 1 条)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第 1 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 1 条) 8.现在动态(第 1 条)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 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用于电子存档或 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合同书 | CONTRACT合同书 | CONTRACT 海事海商合同海事海商合同 第 3 页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 1 条) 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 1 条) 11.卸货港口或地点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

3、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 物,载明“部分货物”(第 1 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支付)(第 1 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 1 条) 15.装卸费用 9 载明选择第 5 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填入(c)(第 6 条) (a)装货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 6 条)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 7 条) 19.解约日(第 10 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

4、支付(第 4 条)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 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合同书 | CONTRACT合同书 | CONTRACT 海事海商合同海事海商合同 第 4 页 第二部分 1兹由第 3 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 4 栏所指的承阻人,双方协议如下 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 5 栏,总净登记吨见第 6 栏,货物载重量大约 吨见第 7 栏,现在动态见第 8 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 第 9 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

5、 10 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 的附近地点,装载第 12 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 租人承担风险。 ) (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舱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 如经要 求,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船上任何垫舱木料) 。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船舶 经此装载后,应驶往第 11 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 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并在以第 13 栏规定的费率,按第 13 栏所载明的货物交付数量或装船数量支付运费后,交付货物。 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 原因是由

6、于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 (积载由托运人承租人或其装卸工人或雇佣人 员完成者除外) ,或者是用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各 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 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于船长 或船员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如无本 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是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 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亦概不负责。由于其他货物的接触或泄漏、气味或挥 发,或由于其他货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质或包装不充分而造成的损坏,即使事

7、实上 合同书 | CONTRACT合同书 | CONTRACT 海事海商合同海事海商合同 第 5 页 是由于积载不当或疏忽所致,亦不应视为由此而造成。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 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运费应在交货之时,按第 14 栏规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数日的平均兑换率, 无折扣地以现金支付。如经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 支付运费。 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 附加 2抵偿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5装卸费用 (a)班轮条款 货

8、物应运至船边,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钩起吊货物。承租人应安排岸上和驳船上 装船作业所需人员并负担其费用。船舶仅在船上起吊货物。 如用岸上起重机进行装船,应将货物送至舱内,船舶所有人仅付平舱费用。 任何每件和或每仓货物超过 2 吨重者,由承租人负责装载,积载和卸载,并承 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收货人应在船边不超过船舶吊钩所及范围之处收取货物, 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b)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装卸费以及积载和平舱费用 货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负责送至舱内、 积载和或平舱, 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 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许可,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起货机、动力,并由船员充当起 合

9、同书 | CONTRACT合同书 | CONTRACT 海事海商合同海事海商合同 第 6 页 货机司机;否则,承租人应安排岸上的起货机司机和或起重机(如有的话) 。 (如船上无装卸设备并在第 15 栏中作此记载,则本款不适用) 。 协议选择(a)或(b) ,并填人第 15 栏。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 货物应在第 16 栏规定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完, 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 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b)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 16 栏规定的总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 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

10、c)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就绪准备通知书在中午之前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 1 时起算 ; 如通知书在下午 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6 时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 交给第 17 栏中规定的托运人。 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等待泊位所损失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协议选择(a)或(b) ,并填入第 16 栏。 7滞期费 允许货物在装卸两港共有十个连续日的滞期,按第 18 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计算 滞期费,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按日支付。 8留置权条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有留置权。 合同书 | CONTRACT合同书 | CON

11、TRACT 海事海商合同海事海商合同 第 7 页 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 卸货港发生的运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 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得到的款额为限。 9提单 船长按所收到的运费率签发提单,并不妨碍本租船合同。如提单运费总额低于租 船运费总额时,其差额应在签发提单时,以现金交付船长。 10解约条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 19 栏规定的日期的当日或之前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 , 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经要求, 这一选择至少在船舶预计抵达装货港之前 48 小时内作出。如船舶因海损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误,应尽快通知承租人

12、。除已约 定解约日外,如船舶延误超过规定的预计装货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 同。 1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按 1974 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于船 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 货主仍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额 (参见第 2 条) 。 12赔偿 对于未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经证实的损失,其赔偿不得超过预计的运费数额。 13代理 在任何情况下,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14经纪人费用 经纪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运费,以第 20 栏所规定的费率,支付给第 20 栏所指 合同书 | CONTRACT合同书 | CONTRACT 海事海商合

13、同海事海商合同 第 8 页 的当事人。 合同不履行时, 由船舶所有人向经纪人至少支付按估算的运费和空舱费确定的佣 金的 13,作为经纪人所花费用和工作的补偿。在多航次情况下,补偿的数额 由双方协议。 15普通罢工条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 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 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 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 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果承租人未在 24 小时之内以书 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

14、货物 已经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 ,但有权 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他货物。 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 且在 48 小时之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工或停工结束,并 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 停工而延误的危险的安全港口卸货。 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将影响所有 人卸货的罢工或停工的情况通知承租人后 48 小时内发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 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船舶应和在原目的港卸货 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

15、过 100 海里时,在替代港所 交付的货物的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16.战争风险 (1)在本条中, “战争风险”包括任何封锁、或任何政府、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封 锁的任何行动、 破坏活动、 海盗行为、 以及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战争、 敌对行为、 合同书 | CONTRACT合同书 | CONTRACT 海事海商合同海事海商合同 第 9 页 军事内战、内乱或革命。 (2)如在船舶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发现履行合同将使船舶或船长和船员或 货物在船次任何阶段遭受战争风险, 则船舶所有人有权以信件或电报告知承租人 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阶段或任何港口发现船舶、船长和船员或货物遭受战争风 险,

16、则不能要求船长装货或继续装货或继续航行或签发提单。在部分或全部货物 已装船的情况下,船长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利时,可选择将货物卸于装货港,或者 载贷航行。在后者情况下,船舶有权为其所有人的利益运送其他货物,并因而驶 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装卸该其他货物,不论此港口近于或远于原港口,也不论是 与习惯航线反向可偏离或超出习惯航线。船长根据载运部分货物航行,则在任何 情况下,运费应按交付的货物数量支付。 (4)如船长在根据第 3 条规定载运部分或全部货物时,或在船舶驶离装货港或 最后一个装货港(如有多个装货港)之后,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使船舶、船长和 船员或货物遭受风险, 则应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货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货物, 或者, 如已开始卸货,应完成卸货。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发出电报要求指定替代港 后 48 小时内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则船舶所有人有权将货物卸于其可能自由决定 的任何安全港口。 这种卸载应视为运输合同的适当履行。 如货物在此种港口卸下, 船舶所有人有权按货物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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