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粮食行业协会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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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 西 省 弋 阳 县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章 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本 协 会 的 发 展 ,规 范 本 协 会 的 组 织 和 行为 ,保 障 本 协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挥 本 协 会 在 经 济 社 会 建 设中 的 作 用 ,根 据 国 务 院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和 国 家 的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县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本 协 会 名 称 : 江 西 省 弋 阳 县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英 文 名 称 :YIYANG JIANGXI PROVINCE ASSOC

2、IATION OF GRAIN SECTOR 缩 写 为 YJPAGS 。第 三 条 本 协 会 的 性 质 是 全 县 从 事 粮 食 、油 脂 、粮 油 食品 、饲 料 的 贸 易 、加 工 、储 藏 、运 输 、科 研 、教 育 等 业 务 的 企业 、事 业 单 位 及 从 事 上 述 工 作 的 专 家 、知 名 人 士 和 管 理 工作 者 自 愿 组 成 的 全 县 行 业 性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是 经 弋阳 县 民 政 局 核 准 登 记 的 社 团 组 织 ,具 有 独 立 的 社 团 法 人 资格 。第 四 条 本 协 会 的 宗 旨 是 :遵 守 宪 法

3、 、法 律 、法 规 和 国家 政 策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依 据 市 场 经 济 规 则 ,在 粮 食 行业 中 发 挥 服 务 、自 律 、协 调 和 监 督 的 作 用 ,沟 通 行 业 与 政 府 、企 业 与 企 业 之 间 联 系 ,维 护 粮 食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推 动 粮 食行 业 深 化 改 革 和 协 调 发 展 ,发 挥 粮 食 行 业 的 群 体 优 势 ,加强 行 业 管 理 ,搞 活 粮 食 流 通 ,提 高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效 益 ,更 好 地 为 国 家 的 宏 观 调 控 服 务 ,为 农 业 生 产 者 、粮

4、食经 营 者 和 城 乡 消 费 者 服 务 。第 五 条 本 协 会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弋 阳 县 粮 食 局 和 社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弋 阳 县 民 政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六 条 本 协 会 办 公 场 所 设 在 弋 阳 县 弋 江 镇 胜 利 路 3号 ,即 弋 阳 县 军 粮 供 应 站 大 楼 内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第 七 条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是 : 协 助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行 业 管 理 ,对 粮 食 工 作 的 方针 政 策 和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提 出 建 议 ,促 进 粮

5、 食 行 业 的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 总 结 和 交 流 粮 食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先 进 经 验 ,指 导 帮 助 企 业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推 动 企 业 转 换 经 营 机 制 ,建 立 现 代 企业 制 度 。 调 查 研 究 粮 食 企 业 在 执 行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和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的 问题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企 业 的 合 理 意 见 和 正 当 要 求 ,维 护 企 业 的 合法 权 益 。 根 据 粮 食 行 业 的 特 点 制 定 行 规 行 约 ,建 立 行 业 自 律性 运 行

6、 机 制 ,督 促 和 组 织 会 员 单 位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执 行 国家 方 针 政 策 ,规 范 行 业 自 我 管 理 行 为 ,保 证 商 品 质 量 ,提 高服 务 水 平 ,维 护 企 业 信 誉 ,促 进 企 业 平 等 竞 争 ,提 高 行 业 整体 效 益 。 参 与 制 定 、修 订 粮 食 行 业 各 类 标 准 的 工 作 ,组 织 推 进标 准 的 贯 彻 实 施 ,对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和 其 他 标 准 的 产 品 和企 业 ,配 合 政 府 部 门 进 行 督 促 整 改 。 接 受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委 托 ,根 据 国 家 的

7、 价 格 政 策 和粮 食 行 业 的 实 际 需 要 ,引 导 企 业 合 理 定 价 ,防 止 不 正 当 竞争 。 建 立 信 息 网 络 ,搞 好 统 计 工 作 ,汇 集 整 理 省 内 外 及 国外 粮 食 、油 脂 、粮 油 食 品 、饲 料 的 加 工 生 产 、市 场 流 通 、经营 管 理 、科 技 开 发 等 方 面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开 展 信 息 咨 询 服务 。 参 与 组 织 粮 食 企 业 的 技 术 协 作 和 技 术 交 流 ,协 助 举办 有 关 的 商 品 交 易 、产 品 展 销 、技 术 转 让 、物 资 交 流 等 活 动 。实 施 名 牌

8、 战 略 ,宣 传 推 广 行 业 内 的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名 牌 产品 。接 受 委 托 组 织 行 业 技 术 成 果 的 鉴 定 和 推 广 应 用 。 在 省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的 指 导 和 协 助 下 ,发 展 国 际 间 经济 技 术 合 作 与 交 流 ,与 国 外 和 省 外 同 行 业 组 织 建 立 并 发 展友 好 合 作 关 系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参 加 国 际 和 国 内 交 流 活 动 。(十 )组 织 业 务 培 训 ,提 高 会 员 单 位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经 营 管理 水 平 。(十 一 )为 粮 食 企 业 提 供 经 济

9、、技 术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协 助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调 解 会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经 济 纠 纷 。(十 二 )发 展 粮 食 行 业 和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十 三 )按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或 者 政 府 及 部 门 委 托 ,开 展 行 业 统计 、发 布 行 业 信 息 、出 具 公 涵 。(十 四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章 会 员第 八 条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分 为 单 位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第 九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拥

10、 护 本 协 会 的 章 程 ; 有 加 入 本 协 会 的 意 愿 ; 在 粮 食 行 业 及 相 关 业 务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第 十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 由 理 事 会 授 权 协 会 秘 书 处 发 给 会 员 证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本 协 会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参 加 本 协 会 的 活 动 ; 获 得 本 协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 对 本 协 会 工 作 的 批 评 建 议 和 监 督 权

11、;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执 行 本 协 会 的 决 议 ; 维 护 本 协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 完 成 本 协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 向 本 协 会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协 会 ,并 交 回 会 员证 。会 员 如 果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或 一 年 不 参 加 本 协 会 活 动的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经 理

12、 事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 罢 免第 十 五 条 本 协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13、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方 能 生 效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四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超 过 一 年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会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协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代表 大 会 负 责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执 行

14、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选 举 和 罢 免 常 务 理 事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监 事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 领 导 本 协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决 议 须 经

15、 到 会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原 则 上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协 会 设 立 监 事 2 人 ,由 会 员 大 会 或 会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本 协 会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常 务理 事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监 事 列 席 理 事 会 和 常 务 理 事 会 议 ,监督 本 协 会 的 业 务 活 动 和 财 务 管 理 ,并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本 协 会 开 展 工

16、作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协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由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项 的 职 权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常 务 理 事人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理 事 人 数 的 1/3。第 二 十 四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2/3 以 上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表 决 通 过 方能 生 效 。第 二 十 五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至 二 次 会 议 ,情况 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协 会 的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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