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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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实名制,一般是指办理存款等的一种制度,即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下文是实名制的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日前, _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_,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

2、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邱小平表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对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邱小平指出,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 导致拖

3、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

4、为新的欠薪风险源。 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邱小平就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的做法介绍,一是探索实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等制度、办法。 二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执法,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岁末年初,人社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排查和监控。同时,加大涉及农民工报酬争议的处理力度。 三是健全劳动保障

5、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对于意见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邱小平称,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

6、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其中,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7、)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针对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导致的欠薪问题,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责任。 三是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 _”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

8、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 _建筑法、中共中央 _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_(中发20xx10号)、 _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_( _20xx1号)、 _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_(建市20xx138号)和住房和城乡 _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9、。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

10、)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筑工程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处理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应将实名制采集的用工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实名制信息内容和登记标准 第八条 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内容包括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 第九条 建筑从业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11、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材料员、劳务员。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建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从业资格、培训教育、劳动合同、作业人员工资帐号、项目岗位等。 第十条 作业工人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 工人考勤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 _号、工作天数。 工资支付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 _号、当月工资结算数、当月工资支付数。 第十一条 施工进度情况信息。包括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情况信息、与月度工程施工进度对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信息。 信息项包括当月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当月劳务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单价,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规格和单

12、价,使用机械的型号、数量和单价。 第十二条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分别编制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并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报监理企业审核和监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周期收集、汇总与建筑施工实名制有关的信息,做好信息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信息分类编制本企业的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月为周期汇总登记。 第十五条 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应分别由施工企业填表人、审核人和项目经理签字,

13、盖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后存档,纸质档案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汇总的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应按月在公示栏进行公示。相关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出现的争议,争议事项处理情况应在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中备注。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按月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实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

14、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安排专职劳务员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劳务员应经培训并熟练掌握实名制管理操作流程后上岗。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分开,进入施工区的通道应设置门禁和考勤设备。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当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情况进

15、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配“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账号。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在建筑从业人员进场施工前录入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定期上传实名制的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以智能卡以及指纹或虹膜等为信息介质的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自动建立工人考勤数据库。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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