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工作不在状态整改措施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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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作为工作不在状态整改措施3篇 俗话说,无功就是过。干部在工作中不在状态,虽谈不上违法乱纪、腐败腐化,却有涣散作风、松弛纪律之弊,这也是一种不作为,也是一种危害。本文是不作为的工作不在状态整改措施,仅供参考。 不作为工作不在状态整改措施一: 近段时间,以治理庸官、懒官、太平官为目标,一些地方及部门对干部和管理者不在状态的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此举切中了时弊,顺应了形势发展对干部管理的迫切需要。作为组工干部,在干部不在状态这一问题上责无旁贷,为此,我们结合多年来从事干部工作所获取的信息和经验,略加梳理,成此陋文,意在抛砖引玉,与大家一同探讨。 一、不在状态的几种主要表现 1、和尚撞钟型。这类干部

2、工作中,不思进取,缺少主意;被动应付,缺少办法;按部就班,缺乏活力;墨守陈规,缺乏创新。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怀有无过便是功的心态。学习上,不求上进,不求甚解。 2、孤芳自赏型。这类干部工作时间长,资历比较老,自觉世人皆浊我独清,有怀才不遇之感,却又与世无争,工作小事不想干,大事干不了,挑刺找岔内行,独当一面困难。 3、怨天尤人型。这类干部反感埋怨情绪较大,牢骚满腹,政治责任感差,不注重自身形象。有的在组织上入党,却没有在思想上入党,只想索取,不谈奉献,只图个人名利,不讲组织原则,不能正确看待改革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很好地对待个人的进退去留。 4、随波逐流型。这类干部似乎已看破红尘,

3、作风飘浮,放任自流。有的自暴自弃,成天打牌玩乐;有的花天酒地,莺歌燕舞,不注意自身形象;有的惰性十足,自由散漫,上班时间不做正事,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下基层检查工作走马观花,游山玩水。 以上不在状态的种种表现,有干部自身素质的问题,也有管理体制滞后的影响;有成长环境的困扰,也有社会风气的侵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二、不在状态的主要原因 1、干部自身要求不太严格。有些干部心态失衡,平时不学习、不钻研,成天混日子,贪逸恶劳,没有精神寄托,没有追求,缺少动力。有些干部不能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导致理想信念缺失,沉迷于打牌娱乐之中,不能一心放到工作上来。有些干部则削尖脑袋,挖

4、空心思找关系,走后门,贻误工作。 2、单位教育管理不尽到位。有些单位不注重对干部的培养教育,没有好的学风和作风,教育培训重形式轻内容,重声势轻效果。有些领导干部喜做老好人,使管理制度挂在墙上成为摆设,放任干部懒散自在。还有极个别的一把手不能率先示范和洁身自爱,导致上行下效,沆瀣一气。 3、激励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单位主要领导思想因循守旧,工作求稳怕乱,不敢开拓创新,不能积极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致干部产生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错觉,众人吃大锅饭。由于职责不明确,优劣不分明,绩效没挂钩,逐步使一些干部形成了既无压力,又无动力,不思进取,不担责任的惰性。

5、 4、用人导向存有偏差。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一些单位和地方在干部的提拔使用上没有很好地体现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凭德才坐位子,以实绩论升迁的用人导向。一些金钱干部、关系干部的高升重用,极大地挫伤了一些作风踏实、为人老实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上有的单位在用人上论资排辈,任人唯亲,在评奖评优上平衡照顾,轮流坐桩,人为地抑制了一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上进心。 三、对策探讨 没有良好的精神状态作支撑,干事创业则会大打折扣,如何转变状态,我想讲几点建议与大家探讨。 1、加强干部教育,切实强化责任理念。腹有诗书气自华,学习能改变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在这方面我们要向国内的一些知名企业学习,他们都有自己的

6、企业文化,企业精神。海尔集团的张瑞敏提出有缺陷的产品就是废品的口号,对产品质量实行零缺陷,精细化管理,特别是通过砸冰箱事件,让广大职工深深震撼并深刻体会到质量就是企业生命的要义,也正是在这一文化的倡导和贯彻下,才有了海尔的奇迹。 我们一个单位、一个地方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干部开展教育,倡导鲜明优秀的创业干事理念。对干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深对党的认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与情操,增强大局意识和民本意识;对他们进行形势教育,激发他们爱国爱家的热情,树立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学习要形成制度,要加强督查,光学不行,还要自我反思,自我

7、查找,自我提高,要学以致用。检验学习的效果要看干部是否提高了思想认识,是否更新了观念,是否掌握了工作方法,是否创新了工作思路,是否转变了精神状态。 2、拓宽用人渠道和畅通干部出口,努力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要切实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严格干部选任程序,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用科学程序选群众公认的人,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对中层干部的任用,要实行竞争上岗,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对领导干部的选配,可以采取公开选拔、差额考察、民主推荐等形式,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群众的信任程度,打破干部选任的神秘化和封闭式,真正做到选人用人上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同时,要加大调整不称职干

8、部力度,畅通干部下的出口。要积极推行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制度改革,让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增强忧患意识,自加压力,迎头赶上。可推行考察考核淘汰制,凡年度考察定为基本称职的干部要实施组织诫勉,限期改正,连续两年定为基本称职或当年评为不称职的干部,要免职或降职使用。可确定任职期限,加大干部岗位轮换和任职交流力度,及时调整不宜再任的领导干部和口碑不好、群众基础较差的干部。对存有影响班子团结、作风飘浮、纪律松驰、打牌赌博、为政不廉等不良行为的干部,要发出诫勉通知书,分层次进行诫勉谈话,重点帮助教育,限期不改者,作下岗分流对象处置。通过竞争择优、留优去庸,真正使干部队伍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干部的精神面貌充

9、满阳光和朝气。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热情。要推行工作实绩与福利待遇、提拔使用、评奖评优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从点、面、线三个方面收集干部的分管工作和联点工作、中心工作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综合排位情况及实际完成情况,建立干部政绩档案,使干部政绩考核量化、细化。要积极推行干部持证上岗和挂牌上岗、工作定期汇报讲评、禁赌、考勤等制度,通过资格考试、考核评比、定期检查,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树立干部良好形象。各地广播、电视等舆论媒体可设立优秀干部风采专栏,积极宣传优秀干部的先进事迹和感人精神,对各级涌现的优秀干部典型,要优先提拔重用。 4、创新人才成长机制,促使优秀干部脱颖而出。要切实加强

10、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积极探索干部管理、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使广大干部事业上顺心、待遇上欢心、感情上贴心。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全面推行三奖两助措施,即颁发群众喜爱奖,设立工作委屈奖,发放扎根基层奖,对在贫困偏远地区工作的干部予以补助,对特别困难的干部予以扶助,帮助一些干部解决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从而激励干部奋发向上。要打破城乡界限,区域界限,将行政与事业、机关与乡镇适当进行交流。如果不是专技岗位,干部基本上都能胜任的一般性管理工作,就可以加大交流的力度,不在状态就换人,这样就能给干部以危机感和紧迫感,更加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工作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解放思想归根结底是要解放人、激励

11、人,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改变人的精神状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于人,只有把人的文章做活了、做好了,人的热情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我们的事业才会生机勃勃,大有可为。 不作为工作不在状态整改措施二: 近年来,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纠纷已成为一个法律热点问题,对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造成不少困惑。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规制相对比较缺乏,如行政不作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规定都十分有限,本文拟从因行政不作为所引起的相关主体和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没有统一的定论,法理学对于不作为是以行为和法定义务为标准定义的,作为是

12、指行为人积极做出一定动作,直接或间接对客体产生作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的、不做出一定动作,不对客体产生作用。1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则以此为基础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看法,比较典型的意见主要有三种,即法定义务标准、实质不为标准、行为标准、可能性标准。 (一)法定义务标准 法定义务标准以是否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但违反该义务而未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2 (二)行为标准 行为标准分为实质不为和程序不为。实质不为标准,即以是否积极做出一定动作为一定行为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动作,程序上虽为,但实质内容上不为,则仍构成行政不作为。程序不为标准,即以

13、是否在程序上表现出积极状态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只有在程序上表现出消极、不作为状态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反之,如在程序上表现出积极、作为状态,而不论实质内容上是否作为,都构成行政作为。3本文较赞同后一种说法,如在行政许可方面,行政主体拒绝或不予受理行为其实是对相对人申请的否定性处理,实为行政作为。 (三)可能性标准 可能性标准以是否具备作为的可能性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或能力,而表现出不作为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性标准具有模糊性,较易成为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托辞。除了不可抗力,行政追在具有法定义务下不能将能力风险转嫁的行政相对人,且不可抗力也只是免责因素,不影响行政

14、不作为的定性。 结合前两种定义,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但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完全履行该义务的违法行为。其内涵包括四点:第一,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行政主体须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第三,迟延履行,即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对于期限的具体规定,有法定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没有法定期限的则须综 合考虑事件难易程度、客观条件、惯例、有无法定阻却性事由等确定合理期限。第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二、行政赔偿责任 (一)行政赔偿责任必要性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中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5、。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践中因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请求国家赔偿仍然存在一定难度和法律依据。但是从国际情形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来看,对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理应明确纳入国家法律规定之中。 1、国际发展趋势之必然要求。所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中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的例子,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第1346条规定,政府雇员在职务或工作范围内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属于国家赔偿范畴。4在英国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属于实质越权的一种,公民对于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5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显然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顺应这一趋势是我国法制改革的必经之路。 2、全面落实宪法原则之必然要求。我国宪法第41条定,公民享有因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而现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所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均无明确规定,这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空白和漏洞。增加行政不作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规范成为全面落实宪法原则的内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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